大水欲冲龙王庙──一保险职业经理人质疑保险“霸王条款”
6月27日,笔者在温州的一乡间寺院寻访到保险职业经理人曹先生,颇费了一番周折。踏进曹先生寓居的禅房,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依墙而立的三个大书橱,桌上、床头、案下也堆积着各种书籍,凌乱不堪,仅可容足;茶几上摆放着两个没有收拾的菜碗,一碟辣椒炒萝卜干,一碗地瓜条煮白菜,没有什么油,汤水照得见人影子。
曹先生目前的生活是孤寂而清苦的。
曹先生保险专业科班出身,拥有15年保险从业经历,见证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保险发展史。2007年年初,曹先生从某人寿保险公司辞职,寓居于此寺庙已半年有余,每天往复着“静坐、耕种、读书、临池、写作”的日子,用曹先生自己的话说,“渴望过一种真实、简单、质朴的生活。”
“这半年以来,我一直在查找积累有关寿险退保方面的资料。”曹先生打开电脑,慢条斯理地说。
笔者询问原委,曹先生娓娓地谈起了亲历的一次保单退费经历。
2004年8月17日,曹先生在泰康人寿温州支公司投保了一份“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单号04884221,保险金额5万元,缴费期20年,年缴保费2000元。
2006年9月12日,曹先生在“宽限期”内续缴了第3期保险费。
2006年12月25日,曹先生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向泰康人寿递交了“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书。
2006年12月26日,泰康人寿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三保单年度(含)以后,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其数额按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计算”,把1850元“退费”打入曹先生帐户。
曹先生深感纳闷:“假如我是2007年8月17日合同满三年之后提出解约,泰康公司依据《保证现金价值金额表》退我三年期末的1850元,我没有什么异议。”
“现在的问题是,我在缴纳了第3期保险费后仅3个来月的2006年12月25日提出终止保险合同,也就意味着从 2006年12月26日∽2007年8月17日 这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内,泰康人寿已经没有继续为我承担保险责任;按 第3个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 退费,是收足了我三年的保险费,却没有为我承担满三年的保险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我查阅了国内其他多家保险公司的相关险种,合同中都是约定按照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退费, 保证现金价值 这一提法是泰康公司的独创,并且侵害了客户的利益。”曹先生说。
“并且这一特约也不符合《保险法a>》的有关规定。”曹先生补充说,“〈保险法a>〉第六十九条规定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本没有 保证现金价值 这一说法,泰康单方的特约有 霸王条款 之嫌。”
“我还检索了泰康公司其他险种的相关条款,象恒泰年金、永利等终身或两全型险种都是如此特约的!”
“对我个人而言,或许只有几百元的 损失,四千多元都 打了水漂 ,我根本用不着为区区几百元的出神劳力;但我想泰康公司成立已经十年,象我此番遭遇的客户相信大有人在;假如这一问题再不端上台面求个说法,我想所有在泰康公司投保了长期寿险和健康险的客户以后万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退保都得享受我此般 礼遇 ,我准备为泰康的广大客户讨个明白。”
“泰康公司在我心目中是家不错的公司,我期望其能正视这一问题,及时修正有关规定。”曹先生发出肺腑之言。
“我做了15年的保险,亲身感受过保险客户的诸般怨屈和不满,其中很大部分就是有关保单退费的问题。”
“就象我本人的这次遭遇,三年缴了6000元,结果只退回1850元,70%蒸发掉了;今天姑且暂时不讨论退多退少是否合理,中国的寿险产品有无暴利之嫌;我想保险公司至少应该在保单正本上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解约时各项费用的扣除情况;然而直到退费时出具的 批单 还依然没有告知我扣除的4150元用在了何处!这太不尊重我作为一个消费者的知情权了吧?”
“其实有我这样抱怨和委屈的退保者绝非少数,也不止泰康人寿一家的客户,只不过更多的投保人选择忍气吞声罢了。”曹先生说。
“我本人这次算是常规的退保了,保险行业还有许多 非正常恶意退保 的现象你洞悉了的话会感到骇人听闻!为了考核业绩过关,为了套取总公司资源,保险基层机构已经发展到采取退费套现,自己挖自己墙角的地步。长此以往,我真有些担心会危及未来对客户的偿付能力。”
“我想就此一并把这些猫腻揭露出来,期望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和警惕;同时也希望保险消费者吃一堑长一智。”曹先生继续说。
当笔者试探性地询问曹先生下一步的举措时,曹先生慎小谨微。
“我已经花了六个月时间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素材。首先我会和泰康公司直接交涉,期望其迅速纠正,免却 不良 影响。我作为一名保险职业人,不想 得罪 任何一家保险公司。”
“假如事与愿违,我第二步会诉诸媒体,期望社会的正义之士能伸我以援手,共同呐喊。个人的力量是单薄的,毕竟我的维权行为并非为个人私利。”
“第三步,我想在全国范围内征集更多泰康客户的委托授权签名,集体向保监会申诉。”
“最后,我个人保留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月29日14时54分,笔者连线泰康人寿服务热线95522。
针对最为敏感的“保证现金价值”的含义,泰康119号话务员在挂断电话两个多小时后的17时22分打进笔者手机,解释说:“保证现金价值包括现金价值和保单分红两部分。”
笔者再问:“保证现金价值”中的“保证”能否理解为“最低或保底”?
119话务员当即予以否定。
当事人曹先生辩驳;“我买的该公司生命关爱重疾险根本就不是分红型险种!”
笔者又问:“贵公司对客户的这一投诉准备如何处理?”
119话务员很礼貌地回复:“我们会尽快地通知基层机构和曹先生取得联系,妥善处理的。”
曹先生反唇相讥:“保险基层机构根本就没有条款制订和修改的权力,我觉得泰康总公司的态度是缺乏诚意的。”
6月28日10时38分,笔者试曾把本文初稿电传“泰康在线”,期望该公司对报道事实予以核实,直至笔者发稿的7月1日13时,该公司没有给予笔者任何回复。
保险职业经理人曹先生保险退费案何去何从?曹先生究竟会把保险行业的哪些内幕昭告天下?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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