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abodd 发表于 2009-3-13 20:51:03

“旺旺集团”被工商部门认定为非法

  我省一记者状告旺旺集团名誉侵权一案又有最新进展:8月31日,原告接到上海市工商局的复函,工商部门对他举报“旺旺集团”使用非法名称一案已查处结束。上海市工商局确认:“旺旺集团”这一多年使用的名称属于非法——未经工商登记,即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该局已责令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旺旺集团”这一名称。
        旺旺广告引出名誉权官司
  今年2月22日,《“旺旺”广告涉嫌迷信 工商部门紧急“叫停”》一文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其报道了南京市民对“旺旺集团”的电视广告《唐先生篇》的印象和评价,以及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负责人认为“旺旺”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7条,并表态会对“旺旺”广告叫停、调查的经过。但随后,“旺旺集团”分别对境内外多家媒体指责这篇文章失实,并“认为”撰写这篇报道的作者是被竞争对手收买或有幕后操纵。
  因不满“旺旺”的指责和发难,今年6月27日,该文作者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起诉旺旺集团名誉侵权,请求判令被告旺旺停止名誉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在《中国青年报》等报刊刊登《道歉声明》;同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名誉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承担诉讼费a>、原告差旅费、误工费等合理诉讼支出5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万元(详见本报《记者为维护自己名誉状告旺旺集团名誉侵权》)。
        一审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立案后,在向位于上海市虹许路558号的“旺旺集团”总部送达诉讼文书时,“旺旺集团”员工拒绝签收传票,其答复法院的理由是:上海市旺旺集团有限公司迄今没有取得合法的企业法人登记,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起诉“旺旺集团”属于主体错误。
  原告认为,在上海市虹许路558号,确实存在并活跃着一个自称为所谓“旺旺集团”的不法公司,其使用未经合法登记的“旺旺集团”的公司字号,非法设立了企业网站,对外从事各种非法经营活动。而“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也一直借用“旺旺集团”的招牌在运营。据此,其向上海闵行法院提出了追加“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并同时向上海市闵行工商分局举报了“旺旺集团”未经登记、无证经营的情况(详见本报《维权牵出惊天发现“旺旺”竟无合法企业登记》)。
  但闵行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后,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为此,原告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先行裁定处理申请追加被告事项的法定程序,因而提起上诉(详见本报《记者状告“旺旺”一波三折:追加被告申请重审》)。
  与此同时,闵行工商分局也对原告薛培的举报作出答复称:新加坡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很多子公司,位于虹许路558号的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是其中之一,为了统一对外称呼,该公司使用“旺旺集团”的名称进行联络,并没有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在对虹许路558号的调查中,未发现来信举报反映的违法经营情况,故不予处理。
  薛培不服闵行工商分局的结论,认为任何人未经注册登记或批准,擅自使用“旺旺集团”的名称,开展任何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旺旺集团”的名称已不仅仅是为了“统一对外称呼”或简单用于所谓的“进行联络”,早已被违法者用于大量的“非法经营”之中。因此,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信访复查的要求。
        “旺旺集团”名称遭禁用
  上海市工商局在进行信访复查后,于8月30日重新确认薛培的举报属实,工商部门答复说:“您对工商闵行分局处理有关旺旺集团是否注册的信访答复不满要求复查,经查,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旺旺集团未经工商登记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情况基本属实,我局已责令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旺旺集团名称。”
  9月1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上海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法a>务部的陈小姐。她代表公司对外表示,该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工商局的限期整改通知,并认为该公司并没有用“旺旺集团”的称呼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只是为了统一对外称呼,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陈小姐还表示,如果上海工商局确实下发了整改通知,他们收到后会跟工商部门进行协调,逐条对照,按规定作相应修正。
  至此,原告举报“旺旺集团”名称非法一事,终于尘埃落定。但令薛培困惑的是,作为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台资企业,多年来一直使用“旺旺集团”这一非法名称,从事各种活动,执法部门为何“没有及时发现或者予以制止”?
  目前,薛培状告“旺旺集团”名誉侵权案,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审理中。对于该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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