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演夺子战
前夫意外病逝后,留下了一名13岁的儿子,孩子的亲生母亲随即与后母对簿公堂,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夺子大战”。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原告周敏兰、被告朱瑞英双方当事人自愿将胡东东变更为周敏兰抚养。周敏兰与前夫胡春朋于1991年10月登记结婚,1992年8月生下一子名叫胡东东。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3年2月经丰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经双方协商,婚生子由胡春朋抚养。后胡春朋又与被告朱瑞英结婚。2005年1月13日,胡春朋意外病逝。不久,周敏兰得知前夫已经死亡,亲生子胡东东随继母朱瑞英生活,即想领回儿子随自己生活,但遭到朱瑞英的拒绝。。2005年5月26日,周敏兰以胡春朋病逝、婚生子胡东东应由本人抚养为由诉至丰县人民法院。周敏兰诉称:我是孩子的母亲,在他的父亲死亡之后,作为生母我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而且在经济上有能力抚养他,我的要求符合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a>》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作为孩子的第二个母亲,突然要将孩子拱手送人,朱瑞英也是十分不舍。朱瑞英则答辩称:现在胡东东的生父已死亡,胡东东由我抚养成长已2年多,周敏兰又来要孩子不合情理,孩子现已13岁,他是否愿意去周敏兰处生活,应征求他的意见,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我坚持不同意变更与胡东东的抚养关系。
最后,这起两母争子的官司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将胡东东变更为周敏兰抚养。二、胡东东从其父胡春朋遗产中分得人民币2.4万元。
〔 法官评析 〕 本案原告周敏兰与前夫胡春朋离婚时,经协议将当时已10岁多的婚生子胡东东由胡春朋抚养,这样胡春朋就作为胡东东的监护人对胡东东行使监护权并承担监护义务。胡春朋因病意外死亡后,应由谁担任胡东东的监护人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应由胡东东的母亲即周敏兰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一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死亡,而且他们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任何人就不能取消他们的监护权;另一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只要他们没有死亡,而且有监护能力,他们就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脱承担监护义务。本案中的原告周敏兰作为胡东东的母亲,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其依法对胡东东的监护权优先于继母朱瑞英对胡东东的监护权。因此,周敏兰请求由她抚养胡东东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221700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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