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lolo448 发表于 2009-3-16 12:42:33

分众传媒数亿垃圾短信侵犯了谁?

  2008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揭露了垃圾短信的来源。该报道称,短信群发业务公司之一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分众传媒子公司)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手机用户信息,其中仅郑州分众无线的短信日发送量达2亿条。


  央视报道,目前大部分短信群发业务集中到了几家大公司。其中,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掌握两亿多个手机号码资源。据经营类似业务的世纪众凯科技有限公司直销部经理腾振兴说,“我们会从银行拿到用户的手机信息,因为用户在那里办业务时留下了手机信息。”这些四处收集到的手机用户资料内容详细涵盖了手机用户的各种信息。腾振兴说:“例如(北京)朝阳那边有个第六俱乐部,那里边从董事长到下面的总监、副总经理,他们所有的信息,在我们数据库里一拿出来以后,他家在哪住,哪号楼几层我们都很清楚。”央视称,获取手机用户信息后,分众无线等公司对机主的信息进行详尽分类,以便精确发送垃圾短信。


  而据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华北区渠道拓展总监黄会斌介绍,该公司还有一个收集用户手机的“专利技术”:“用户上互联网时,只要留下了手机号码,马上会被我们监控。我们还能获悉用户上网后做了什么,上了什么网站。如果这个用户买了剃须刀,或者上了汽车网站,那我基本上判定这是一个男性,知道他消费能力是多少。”本期“法律讲坛”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张康林博士,为读者解说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规定。


  张康林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先后获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北京汉龙律师a>事务所兼职律师a>。


  张康林博士表示,“分众无线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宁权,生活安宁权是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但是,目前侵犯生活安宁权的案例不多。例如某商场和我的电话号码尾数差一个数字,结果商场错误地将我的电话号码在广告中刊登,导致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那么我完全可以起诉该商场,只要造成了精神痛苦,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对于分众无线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张康林博士认为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虽然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对隐私权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宪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隐私权进行了相关规定。未经业主本人同意,分众无线就获得了他人的个人和生活资料,已经构成了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


  法律规定是如何处罚的?


  2008年正月初二到十七,每到凌晨1时许,记者的电话铃声就响起来。拿起电话,听筒里只有“嘟、嘟”的声音。刚放下电话,电话铃声就又响起,接起来仍然是“嘟、嘟”的声音。无奈之下,只好通过手机连续给这个骚扰电话发短信,指出,“骚扰电话已经给本人生活造成很大麻烦,身心已经受到了伤害,如果再有你的骚扰电话,将不惜一切努力,要通过报警或其他手段将这个电话定位,定与你周旋到底。”之后,这个神秘的骚扰电话再没有光顾。


  随后,据记者了解到,由于商业营销对个人信息的大量需求,买卖个人资料的行业已经悄然兴起,在买房、买车、寄信、加入俱乐部,甚至是填写病历的时候,个人资料也许就开始进入市场被人利用。(据《山西法制报》)


  张康林博士认为,“以出卖个人信息牟利,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牟利与否可以作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一大参数,对于无偿的个人信息披露,信息持有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张康林博士表示,侵害隐私权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公民本人同意,未经同意的披露则得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例如属于新闻报道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的谋求等等。这些情况才可以免除发布个人信息主体的相关责任。


  150万名业主资料被泄


  从2007年3~4月间,一款名叫“亿家通”的物业管理软件,在广州各大楼盘“免费试用”。这种软件只要一连通到物业公司的信息库,所有存档业主资料就会自动“输出”到软件的开发公司———广州众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而这些资料中,有业主的具体住址、手机号码,甚至身份证号码以及拥有几套房产等内容。同年10月,在“攻克”了广州几乎所有一线开发商旗下楼盘之后,该公司开始转战深圳、北京、上海等地。至今,按照报料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他们的内部数据库中记录了包括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地886个小区,近150万户业主的家庭和个人资料,其中包括广州、深圳的上百万业主资料。而举报此事的当事人陈爱慧,曾任广州众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客户总监。从2007年7月开始,她在广州数百个小区推广“亿家通”软件,并收集业主资料。陈爱慧告诉记者,她本人在去年11月一个月内拿到了3万多个业主的有效资料,因此成为众为公司的“销售冠军”,该记录至今无人打破。日前,她退出众为公司,并向媒体举报了此事。(据《民营经济报》)


  张康林博士说,“如果陈爱慧所说的情况属实,众为公司的行为肯定已经构成侵权。而物业公司是否有失职,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署的合同,是否明确对于业主资料所包括的范围的界定,以及物业公司对泄露业主资料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物业公司就只需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张康林博士表示,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建有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我国立法目前尚处研究阶段。但是,科技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已经给立法机关发出了信号,个人信息立法宜早不宜晚,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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