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元隆胸后的噩梦
“完全置入人造脂肪,手术无痛苦,术后无结块……”一则诱人的隆胸广告,却让高荣珍经历了一场噩梦,隆胸失败的后遗症不仅让她承受身体上的痛苦,还经受精神上的折磨。而她向美容院提出的索赔要求却屡屡被拒,无奈的高荣珍只得将美容院告上法庭,为自己讨个说法。听信宣传接受隆胸
2004年10月,高荣珍到朋友唐月华的美容院做美容时,唐月华给她看了一则隆胸广告:“不使用任何替代材料,完全置入人造脂肪,手术无痛苦,术后无肿块,技术先进、效果可靠,且可有效防止小叶增生”。唐月华一个劲向高荣珍宣传这个手术,说隆胸效果好,无痛苦又很安全,而且价钱不贵,极力让高荣珍试一试。
在唐月华的大力推荐下,高荣珍心动了,她想,这个隆胸手术既不用吃什么苦头,又没有什么副作用,还能预防乳腺疾病,倒是一举多得。再加上唐月华是她的老朋友,又经营了多年的美容院,对美容美体方面很在行,她说这种隆胸手术效果好,应该没什么问题,高荣珍决定试一试。
2004年10月、2005年1月、2005年7月,高荣珍三次到唐月华的美容院实施了隆胸手术,完成了双乳隆胸,并向美容院支付了7000元的隆胸手术费用。
隆胸失败住院治疗
做了三次隆胸手术,高荣珍以为终于可以拥有挺拔胸型了。可术后没多长时间,她就觉得双乳胀痛,活动不是很自如。高荣珍有点担心,她到美容院问唐月华是怎么回事,唐月华告诉她这是术后的正常现象,让她不用太紧张,过一段时间就好了。
然而情况并不像唐月华说的那样,高荣珍双乳的胀痛现象一点都没有好转,反而日益加重了。2006年12月,高荣珍因为双乳疼痛难忍,不得不到徐州市中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双乳腺隆胸后改变,建议她进行CT检查。CT显示,高荣珍右侧乳腺上方见2.5×3cm的肿块,是乳腺散在结节,左侧乳腺无明显肿块,但质地已经变硬。
这样的结果让高荣珍大惊失色,她怕再拖下去病情更严重。2006年12月26日,高荣珍到中医院住院,并于28日进行了隆乳术后双乳凝胶清理术,从乳腺中取出多处凝胶结块和胶状物。2007年1月4日,高荣珍出院,并于5月29日,到中医院检查手术恢复情况。住院前后,高荣珍共花费医疗费6019.68元。而唐月华只是在高荣珍手术期间送去了2000元慰问金,没有提出给予赔偿。
屡次协商索赔遭拒
出院后的高荣珍开始向唐月华索赔,考虑到两人之间的朋友关系,她先约唐月华进行协商解决。2007年4月1日、4月7日,唐月华两次前去高荣珍家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为了保留证据,高荣珍对她们的谈话进行了录音。
录音中,唐月华说,她也是听了别人的宣传,说隆胸效果很好,她没有亲自考察,自己也做了这个手术,说的是用人造脂肪,但实际不是的,看到高荣珍这样,她也很害怕。她知道按照规定美容院是不能做隆胸手术的,是打的法律上的擦边球。现在她钱都收了,不想推脱责任,但至于损失怎么赔偿,她也不懂,她还得找做手术的人商议。
高荣珍之后又多次找到唐月华要求赔偿,但唐月华还是以种种理由拖延,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对簿公堂判决赔偿
多次协商无果,2007年5月16日,高荣珍到徐州市泉山法院起诉唐月华,要求判令唐月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返还手术费等费用合计22309.68元。
根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收据、出院记录、CT检查会诊报告、门诊病历、误工损失等证据,法院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金额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开设了美容院,原告在被告处接受隆胸美体手术服务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的经营行为,而录音资料证明了被告是在明知不具备手术资质的情况下给原告做的隆胸手术,因此,被告对原告因隆胸美体手术失败造成的伤害后果应该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医药费收费收据能够证明原告因隆胸美体手术失败而实施“隆乳术后双乳凝胶清理术”所支出费用6019.68元的事实,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医药费6019.68元。根据原告住院治疗9天,6次到徐州市中医院门诊就诊的事实,结合原告的出院记录及其单位出具的原告工资收入状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500元。考虑原告身体恢复所需营养,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200元。原告因隆胸美体手术失败,不可避免的给其身体和精神带来痛苦,考虑手术所造成的后果,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谈话录音,能够证实原告因接受隆胸美体服务支出7000元的事实,因原告接受隆胸美体手术失败,未达到原告追求的隆胸美体效果,因此被告负有赔偿原告手术费用7000元的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唐月华支付高荣珍医疗费6019.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赔偿手术费用7000元等,合计15719.69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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