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UauKaw 发表于 2009-3-22 07:56:06

车祸之后理赔遭遇“惯例门” 平安保险“破例”赔偿一万二千三

  车祸之后理赔遭遇“惯例门”,投保人落入圈套吃哑巴亏。投保人第二次维权时直指“惯例门”的不合法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最终“破例”认错赔偿12300元。对于自己维权的艰辛,焦某认为,保险容易索赔难是个不争的事实。


  理赔惯例让投保人吃哑巴亏


  2003年11月26日上午8时20分许,焦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沿江苏镇江市南徐大道由西向东行至红太阳装饰城附近,与推自行车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线过马路的陆某相撞,致陆某倒地受伤。焦某后支付给陆某医药费等合计34543.88元。


  陆某治愈出院后,于2006年5月19日就上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焦某限期向陆某支付41480.75元赔偿款(已扣除焦某先前支付的34543.88元,赔偿总额为76024.63元),并承担诉讼费a>2451元。挂靠单位常州陈渡塑料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判决生效后,焦某便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常州公司)申请理赔,因为他向该公司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10万元)。平安保险常州公司按照惯例要求焦某提供索赔材料,其中要求焦某在一份空白的权益转让书上加盖公章。焦某随后按照要求去做。平安保险常州公司收到索赔材料后,因具体赔偿金额无法与焦某达成一致,未能及时赔付。


  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因焦某无法及时得到理赔款,陆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焦某在平安保险常州公司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且尚未支取后,于2007年4月2日裁定直接从该保险公司提取44732.59元,支付给陆某。


  在多次催促平安保险常州公司无法得到判决书确定的理赔款,焦某去年6月向常州钟楼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平安保险常州公司提出,焦某已领取理赔款,并出示了一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此时,对于这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焦某认为自己落入保险公司理赔惯例圈套中,吃了一个哑巴亏:那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公章是自己按照平安保险常州公司的要求先盖的,其他内容都平安保险常州公司填的。后在法官的劝说下,焦某只得撤回起诉。


  平安保险自认无错却赔12000元


  曾有记者采访平安保险常州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对待焦某的事情?该公司客服部杨盈2007年8月24日给了一份没有公章的情况说明:“2003年11月26日上午事故发生后,焦某与伤者长期达不成调解协议,并已过2年索赔时效,伤者于2006年5月19日将焦某与我司一同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逐项审核作出判决,判决焦某赔偿伤者76024.63元。根据保险相关法律,保险不能作为被告进行赔偿支付,法院驳回了伤者对我司的诉讼请求。后焦某来我司理赔,我司根据保险合同与条款对其进行理算,剔除精神损害金等不属于商业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合理费用后按80%赔付44632.59元。


  焦某投保时按单位投保,因此领取赔款时必须在赔款收据上盖章,焦某已将赔款领取,后又认为我司赔付不合理,于是又将我司告上法院,后自行澈诉,所以我司未与法院产生直接关系,法院也从未从我司账上划款。”


  平安保险常州公司的“情况说明”让焦某无可奈何。到了今年5月事情出现转机,焦某经人介绍找到常州百胜保险索赔咨询有限公司董毓新,委托董毓新帮助维权。董毓新在今年6月将平安保险常州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常州钟楼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8742元(剔除精神抚慰金5000元)。


  董毓新认为,由于平安保险常州公司理赔惯例存在明显的不合法性(正常理赔程序是先确定赔款金额客户后盖章确认),他向法院提交证据时特别说明了这一点。这一点果然有效。很快,该公司就安排工作人主动提出开庭前调解。后根据实际情况,平安保险常州公司最终一次性赔偿焦某12300元。


  有车一族如何避免落入“惯例门”


  据介绍,保险理赔惯例主要是指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前都要求投保人在空白的文书上盖好章。对于这种惯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为了方便客户,不让客户来回跑。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不了解这其中的内幕,他们只会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去做。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诚信。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个惯例是极不合理的,主要有两点:一是这个惯例不符合保险法a>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法a>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①保险单②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③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④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⑤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这里都没有提及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盖章的问题。二是在理赔程序中,赔偿金额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被保险人在赔款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后,就可以认为被保险人同意并已收取了相应金额的赔款。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在赔款收据上事先盖章的行为是霸道的,且带有欺骗性质。


  如何让有车一族避免落入圈套?法律界人士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严格按照保险法a>相关规定去做,或者按照保监会审核的保险合同条款去做,前已述及。特别注意的是千万不能在空白的文书上签字盖章,大家都联合起来,拒绝向保险公司提供盖好章的空白文件,以免落入保险公司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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