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霸”逞恶源于监管腐败
江西景德镇第二看守所原指导员彭泽应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在押人员“管”在押人员,导致15岁的在押人员曹某被殴打致死。近日,景德镇市昌江区法院,一审判处彭泽应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A>。(《新京报》9月28日)“牢头狱霸”施暴,打死打伤在押人员,近年来屡有所闻。6月15日,《华西都市报》披露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22岁在押人员黄建军被“狱霸”打死事件,也是其中典型一例。事件曝光后,广安市专门开展了全市监所秩序大整顿,并对责任民警予以处理。
高墙、电网、铁窗,使看守所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独立的“小社会”。封闭、独立乃羁押所需,但同时也容易滋生“黑暗”。在这里,监管人员代表国家权力,享有无上的权威。然而,这种权力一旦被恶徒收买,“笼中虎”就有了继续逞恶的机会,看守所就难免变成弱肉强食的“丛林”。由此,法治和人权也就荡然无存。
公安部曾三令五申严禁利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但彭泽应为何明知故犯?报道说,他向在押人员家属索贿,根据送钱金额多少,将同室在押人员分档次对待,致使“牢头狱霸”现象严重。看来,“牢头狱霸”猖獗,并非是看守所不可避免的“附产品”,根源仍在于权力“寻租”、监管腐败。
看守所被视为一国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体现着一国法治进步、司法文明及人权保障的程度和水平。近年来,我国看守所打死人、病死人事件屡发,既折射出执法人员失职和冷漠,更反映出法治的不善和缺漏。在押少年之死再次警示我们:推进法治、保障人权,看守不能成为被遗忘的角落,约束监管权力、保障在押人员权益已属势在必行。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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