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定罪升级
[导语]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使飞车抢夺者的犯罪成本骤增——被害人在提包被抢时并未放手而有哪怕是一次往回拉的动作,“飞车抢夺”的行为瞬间就升格为抢劫
[正文]
伤亡案例
四川的张德军陷入了一场与“飞车抢夺”有关的纠葛之中。2004年8月14日下午1点多,四川省圣灯乡人民塘村的女村民李文君在一条小道上被抢——光天化日之下,两名歹徒骑一辆摩托车公然抢她的项链。村民张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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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正和几个朋友在路边喝茶,眼看到歹徒行径,他和朋友们立刻跃上停在路边的两辆汽车去抓歹徒。在他们的追赶下,20多分钟后,两名歹徒骑着摩托车撞上了三环路的立交桥,一死一伤——驾驶摩托车的胡远辉摔到桥下当场死亡,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罗军左腿被截肢。
2005年5月27日,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找到当地的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控告书,告张德军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月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认为张德军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无论是见义勇为的现场效果,还是事后的法律评价,张德军都是幸运的。而郑爱民则在与飞车抢夺歹徒的搏斗中,失去了生命。
郑爱民是广东连平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科长,2005年4月4日中午,他在下班途中被两名骑摩托车的歹徒飞车抢去了手中的提包。郑爱民一边大喊“抢劫啦”,一边开摩托车追赶,在与歹徒搏斗的过程中,被歹徒用摩托车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4月7日不幸死亡。
郑爱民的死亡和媒体将这起“飞车抢夺”评价为“抢劫”的“义愤”,揭示了这类行为的危害,也表达了社会对罪刑失衡的不满——抢劫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抢夺公私财物却常常因数额较小而只能作治安处罚。同时,对于类似的自助行为和见义勇为,道德评价与法律支撑正逐渐缩小着差距。
现实中,“飞车抢夺”造成的这种极端的死亡案件并不鲜见:
去年6月,福建省石狮市的蔡女士收取数万元货款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飞车党”,不甘心劳动血汗被抢走,蔡女士驱车猛追,不幸撞上交通环岛车毁人亡;
今年6月24日晚11时许,广州市海珠区赤岗江海大道两男子骑摩托车尾随一辆摩托上准备回家的一男一女,将后座女子的提包抢走,并将车前男子扯倒在地上,该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社会理性对“飞车抢夺”之恨,终于上升到立法层面。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A>》(下称《意见》)的司法解释,调整了对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将“飞车抢夺”中的三种情形归入抢劫罪。飞车抢夺的犯罪成本陡然增加,最高可处死刑。面对夺财的飞车贼,老百姓见义勇为的级别也随着飞车抢夺定罪的升级而上升至“无限防卫”。
法理演进
打击“飞车抢夺”的刑事法律政策,经历了从“量刑从重”到“定性从重”的演进。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行为规定为“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节,而构成抢夺罪同时又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后果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则将下列三种“飞车抢夺”的情形纳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是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二是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三是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夺行为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起刑标准(500元至2000元幅度内,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具体确定),只能作行政处罚。许多被抢的手机、包袋、项链等财物因价值不大,失主不见得都去报案,而落网歹徒通常不会主动承认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因此,“飞车抢夺”的行为尽管一直被视为“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被列入“严打”的重点,事实上对大量小额单起的“飞车抢夺”很难做到“严打”。
《解释》和《意见》对“飞车抢夺”行为定性分析的法理依据不同。前者侧重量刑择重,以法条竞合作为“补偿”,渗透着立法滞后和保守的无奈;后者则是定性从重,着眼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归位和重建。
如果“飞车贼”先用摩托车接触或者接近被害人,使被害人因受力或者避险的本能反应而失去平衡,暂时丧失自我保护随身财物的能力而被对方劫财,此时的“飞车”与刀枪棍棒绳索的作用相似,就是用来实施抢劫的犯罪工具。至于驾车者瞄准他人的随身财物突然下手的,只要“飞车党”与被害人之间有强拉硬拽的行为,就从乘人不备升级到暴力胁迫,被害人是基于对方加速行驶中形成的暴力失去反抗能力,或者因为担心不放手将会摔倒受伤而放弃抵抗,受侵犯的不仅是财产权利还有生命健康权,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简单地说,被害人在提包被抢时并未放手而有哪怕是一次往回拉的动作,“飞车抢夺”的行为瞬间就升格为抢劫。
在“飞车抢夺”行为的法理研讨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明知会给他们造成伤害而仍然实施抢夺并造成伤亡后果的行为,应属于“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此观点在此次新出台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中予以确认,成为第三种飞车抢夺升格为抢劫的情形。
从转化型抢劫到以其他方法抢劫,司法解释的法理进步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的尊重和保护,也便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具体操作。但是,法律的功能并不局限于打击犯罪,有可能遭遇“飞车党”的担忧,让社会大众更关注《意见》的出台对被害人和见义勇为者的作用和意义。
防守反击
7月的广州,“飞车党”公然在广州市公安局门前抢走女士挎包并砍断其手腕动脉和韧带;前不久,也有广州市民因稍作反抗就被“飞车党”劫匪砍手、刺眼。
作案迅速、逃窜容易、销赃方便造成“飞车抢夺”发案多而破案难,这是各地公安机关公认的现状。一些地方通过查扣无牌假牌套牌摩托车,清理旧摩托车维修业、旧手机交易市场和首饰加工场所截堵销赃渠道等手段,发现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但仍侧重犯罪实施后的“猫抓老鼠”。事实上,无论是群防群治和重刑威慑的预防功能都相当有限,我们也只能继续指望公安机关与见义勇为者形成合力,提高破案率。
福建石狮也是“飞车抢夺”的多发区,从老百姓到法官,被害者涉及众多职业和身份,绝大多数是妇女,也有部分男性。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副所长邱鑫告诉记者,除非同伙内部指证印证,被抓获的案犯往往咬定是初犯,或者胡乱编造一些“犯罪事实”,难以深挖细查。为加大打击力度,该局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飞车党”,一律从重报送劳动教养,至少可以防止他们在短时间内重新作案。
为提高破案率,石狮市公安局想出一个新招,把该市数以千计的“摩的”司机组织起来成立“义务治安员协会”,由设在刑警大队的“两轮办”指导对付“飞车党”等犯罪势力,成效明显。
邱鑫介绍说,摩托车工兼职“义务治安员”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当场制止或者协作被害人追捕作案后驾车逃跑的“飞车党”,二是以车工身份作掩护及时跟踪作案摩托车,记下牌号、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其藏身之处,在第一时间报案抓捕,三是可以及时将受伤的被害人送医救治。局里有专门设立的基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和成功举报的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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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害人的防卫措施,邱鑫建议注意三条原则:首先,应当迅速作为回抢,因为这关系到能否认定抢劫;其次,如果见到对方亮刀或者带刀,先松手躲闪以防被对方砍伤;最后,只要和对方有拉扯或者发现对方携带凶器,抢夺已经升级为抢劫,可以立即自行或者联合见义勇为者采取各种手段打击对方,包括将其连车带人推倒,用木棍或者其他工具扫倒撞倒等等,当然要避免伤及无辜。刑法赋予对抢劫现行犯的无限防卫权,即使致其伤亡也可依法免责。这些细节不仅是被害人在案发当时应当注意,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目击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需要查明。
“以暴治暴”对付升级后的“飞车抢劫”虽然是下策,但确是合法合理的正当防卫。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的一些“义务治安员”和侦查人员都赞同“打现行”,“这也是打防结合的需要,灭‘飞车党’的威风壮老百姓的胆,抓到后就能判上几年,肯定有助于‘防飞扫飞’,应该好好宣传一下这个《意见》。”一位基层检察官肯定地说。
曾经在两年前的一晚骑摩托车回家时被“飞车党”抢包而翻车倒地,险些被身后的汽车碾过的陈女士每当回想起当时的死里逃生就感到后怕,“我现在出门步行时都不敢戴项链,尽量不带包,要带也是用背包交叉放在身前用手挡着,如果骑车就把包放在后箱里。”
记者相识的吴法官和黄法官也有过类似被抢又摔伤的经历,她们对《意见》出台后的现实效果同样拭目以待。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蔡清科回顾了自己主办的一些“飞车抢夺”案:“以前我们对致被害人摔倒后有明显拉扯行为的也直接认定为抢劫,对一些致被害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过,但不同承办人对同类案件的把握尺度不尽相同。如今法律明确界定了,基层公检法应该尽快统一思想遵照执行。”
《意见》从层层贯彻到产生判例还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的广而告知很有必要。从重伤到轻伤的标准降低,从轻罪到重罪的犯罪升级,从有限到无限的防守反击,我们已进入“后飞车抢夺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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