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ydZOSGK 发表于 2009-3-23 20:34:06

凋零的“花朵”

  十六七岁,花一般的年龄,本应有着对梦的追求,对生活的憧憬,本该在自由宽敞的教室里接受文明,接受教育,在和谐温暖的家庭里接受关爱,接受亲情。然而,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对暴力的追求,对自己要求的松散,一群花季少年就这样沦落了。


  网络空间酿罪恶


  2005年1月25日,进入农历腊月16,网吧的生意一下子红火了许多。苏北某镇一网吧里,大多数网迷聊着天、玩着游戏正带劲,可在一昏暗的角落,6名发型奇异的少年却在酝酿着一场罪恶。为首的叫陶光,绰号“鳌拜”,曾因敲诈、寻衅滋事3次被罚款。另5人分别为侯祥,曾因敲诈、寻衅滋事2次被罚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牛玉,曾因敲诈被罚款;邹军,绰号“瘪耳朵”,曾因寻衅滋事被治安拘留。侯兵,曾因寻衅滋事被罚款;姜全,曾因寻衅滋事、敲诈3次被罚款。6人中,邹军19岁,其他5人都年仅16岁。这次,陶光、侯祥、侯兵、姜全犯寻衅滋事,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罚而离家出走,后与牛玉、邹军纠集到一起。在网络上,他们与陶光武术学校的同学a>、住在海安镇的王韦(绰号“黑豹”)取得了联系,称惹了祸要出去躲避没有钱,问王韦有没有钱,王韦回复:“我没有钱,但我们这儿学生钱多,胆子小,好敲诈,你多带些人来”。急不可耐的6人次日晚7时左右便赶到了海安镇,王韦安排同学a>季兵接过6人后,8人一番商议,将作案地点确定在海安某中学西大门南侧向东的巷子处。并共同商定,等学生放学后,找一个看上去有钱的学生,先提出“借”钱,“借”不到就采取威吓、搜身、殴打等手段劫取钱财。


  无辜少年成羔羊


  1月26日晚9时20分许,高一学生白伟放学刚走出校门,便被邹军拉到了巷子口。陶光、侯祥、季兵在旁边望风,其他人围到白伟身旁。王韦对白伟提出,我们“老大”把人砍伤了要借点钱走。白伟说没钱,牛玉即上去搜身,并讲“不把钱拿出来就打你”,但未搜到钱,侯兵则拿过白伟手上拎的方便袋,防止其逃跑。王韦拍拍白伟的头和肩膀逼问其是否真的没钱,并做出要动手打白伟的架势,白伟还是说没钱。王韦又叫白伟向同学a>借钱,白伟说未看到同学a>,王韦便指使把白伟拖进巷子里搜身。季兵在外望风,其他人共同将白伟带进巷子里的铁门旁,牛玉又对白伟进行了搜身,搜到5元钱和一张信用卡,牛玉将钱放进口袋,侯祥等人则不断逼问白伟卡上有没有钱,密码是多少,白伟仍不讲,侯祥、侯兵便恐吓白伟说“把黑豹叫过来”,白伟害怕被打,提出从卡上取100元钱。随后,邹军搭着白伟的肩膀,其他人围在白伟身旁,将白伟挟持至银行自动柜员机前。侯祥把卡插进去,叫白伟先按密码,按完密码后即将其推开,其他人围到柜员机旁,看到显示的存款余额为1890多元,侯祥即从卡上取出1800元。8人将卡、方便袋给了白伟后逃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接受审判齐获刑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8人利用夜晚学生放学之机,以多人围攻的方式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抢劫,犯罪手段较为恶劣,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侯祥案发前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后短期内又重新犯罪,陶光、牛玉、邹军、侯兵、姜全此前均受到一次或数次行政处罚,且六人共同挥霍所抢得的部分赃款;王韦、季兵明知陶光等人是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理而劫财逃跑,仍积极组织、参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据此作出判决:决定对侯祥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判处王韦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陶光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牛玉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邹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侯兵、季兵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姜全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邹军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茧自缚书忏悔


  本案中的8名被告人,正处于人生的黄金时光,明媚的阳光、灿烂的笑脸,拼搏的热情,应属于他们。是什么使他们亲手埋葬了自己的青春?这里,笔者撷取了其中2人的忏悔:
  王韦在其悔过书中这样写到:“因看古惑仔的电影多了,我非常崇拜上面的老大在社会上很嚣张,没人敢惹他们,到处横行霸道。我受到了影响。所以我也想常常(尝尝)当老大的滋味,在社会黑道上面混出点名堂出来。我想,我现在才十六七岁,就算犯了什么事情也没有多大的事情,因为我未成年,不会坐多少年的牢,出来了就是社会上面的大哥。可是当我进看守所之后我发现我错了,当今的社会不像电影里面那样,那些全是假的,坐牢的滋味不好受。当我后悔我已经晚了,谁叫我当初冲(逞)一时之勇当这个所位(谓)的老大。”
  季兵说:“之所以犯下不可原谅的错误,是因为高中看了一些不良的电影和交友不当,以致我很崇拜电影里的那些人物和他们那些朋友。我也时常想跟他们一样,逍遥自在。”“由于我法律知识单薄,由于我一时的糊涂,我无法控制自己和我那几个‘兄弟’,糊里糊涂地进行了一次犯罪活动。其实在犯罪过程中我几次想叫他们罢手,可是事情已经发展到这个局面,就是想罢手也难。”


  掩卷沉思发人醒


  近年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八十年代以后出生成长起来的的青少年大都没有经过磨难,很多人在家娇生惯养,心理上形成狭隘、自私、惟我独尊、好占上风的特点。十六七岁正处于人格重建和心理极易扭曲的危险期,此时的青少年精力旺盛、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特点弱,极易受到外界影响。
  虽然我国法律严禁孩子接触“暴力文化”,但在现实中却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在影视文化作品、音响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中,孩子可以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而暴力的基础就是对生命的极端漠视。影视作品中的血腥刺激,使暴力虚拟化,即会让人产生暴力的东西都与人类感受无关的错觉;电子游戏一般内容都是格斗、射击、打杀之类,在游戏中可以尽情使用暴力,这些都是很容易使人格尚未健全的孩子们把“现实”当“虚拟”,使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更加冷酷、残忍。
  从本案的8名被告人身上我们可以看出,人格形成和行为是从小养成的,如果从小就过多地沾染“暴力文化”,形成对暴力的麻木;或家长对其过度的溺爱或打骂,形成娇纵或暴力人格,那么一时拥有实施暴力能力和诱因,就很可能造成犯罪。而他们自持年龄小,不受法律的约束,因而放任自流,从而养成一些不良习气,从而影响以后的人生。
  愿此类悲剧不再发生。


  注:因涉及到未成年人,本文中的人名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226600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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