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赁”的是是非非
现象:人才a>“租赁”日渐火爆一种新型用工的形式--人才a>租赁,正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中流行。
所谓“人才a>租赁”,即是由具备资质的人才a>中介机构,将所储备的人才a>以出租的形式"借"给用人单位使用。被“出租”的劳动者,不直接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同人才a>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劳动者的薪酬以及养老保险等人事业务也是由用人单位转交给中介机构,再由中介机构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及代办养老保险等。
实际上,人才a>租赁,也叫“人才a>派遣”,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和日本很流行。国内最先开展此项业务的是南京,早在1998年,南京市人事局就出台了《南京市人才a>租赁暂行办法》,以规范人才a>租赁业务的开展,之后,上海、北京、深圳、宁波等地也都先后开展了此项业务。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年底,南京市仅有两家企业以租赁的形式,从市人才a>交流中心人才a>租赁部租用了13位人才a>。而到2003年年底,全市已经有5000多位租赁人才a>在南京市的数十家企业的多个岗位上工作。2004年初,就有3000多人通过人才a>租赁的形式就业。鼓楼区人才a>交流中心负责人才a>租赁工作的沈主任告诉记者,今年至今,仅该人才a>交流中心,就“租赁”出去了近4000人。
原因:人才a>租赁为何受宠?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租赁”人才a>用工,无疑是最划算、最省心的。某事业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周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单位年初从市人才a>交流中心“租”来一位后勤人员,单位每月向人才a>交流中心转交1500元费用,人才a>交流中心从中支付1000元作为该员工的薪酬,450元为其代缴医疗、养老保险,50元作为人才a>交流中心的管理费,这样一来,单位不必再为该员工繁杂的“人事”烦恼,不但可以节省管理精力和节约管理成本,更主要的是单位可以作到用人不养人,因需定租,用人的灵活性更大,而所承担的风险更小了。
一家企业的人事主管说,公司业务通常很忙,通过招聘进入公司的人员,不少是要经过培训的,不能直接上岗,这不但影响企业效益,也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而通过人才a>租赁方式,可直接招到符合要求的人才a>,而且企业不需要为员工养老、医疗保险等费心,用人单位的负担无疑减轻了许多。
而在家待岗半年多的王小姐告诉记者,她年初从一家企业辞职后,在南京市人才a>网上发布了求职信息的同时,也在鼓楼区人力资源中心登记了求职信息,虽然期间有一些企业主动与她联系,但经过面试,不是企业对她不满意,就是她对用人单位不能产生信任感。后来,通过人才a>租赁的形式,她去了一家企业工作,虽然待遇较之与同岗位的所谓“正式”员工低,但她认为,待岗这么长时间终于有了一份工作,加之医疗、养老保险有了保障,因此,她还是能够接受现实的。
南京鼓楼区人才a>市场人力资源中心的有关人士说:人才a>租赁之所以受到青睐,主要还是顺应了市场的潮流,此种形式,不论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还是人才a>中介机构来说都是有益的。人才a>中介机构虽然付出了代理精力,但同时用人单位所支付的管理费也成为人才a>中介机构的赢利点,如果能够大批量的实现"人才a>租赁"的话,效益是可观的。
学者:人才a>租赁提法不当
虽然“人才a>租赁”在人才a>市场上渐成气候,但有关专家仍然对该种用工形式提出质疑,有学者甚至对“人才a>租赁”这种提法颇不以为然。南京大学法学院著有《用法保护自己》一书的张理副教授对记者说:在我们国家,人是作为主体存在的,而“租赁”一词却将人“物”化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租房、租车、租家俱等,所租的东西是物,词典上对“租”和“赁”的对象的解释也均是指物,而“租赁一个人”,这在文理上和法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是概念错误。
并且,“租赁人”的事实,其本身含有“歧义”。
试想,被“租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隶属关系,而仅是使用关系,这就导致其“人”在使用单位仅仅被当作“工具”看待,使用单位无需对“租用者”付出感情。被租用人员甚至享受不到使用单位的福利待遇,也不能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甚至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相比。事实上,被租赁者与上述两种身份的员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常见。
记者所知,在南京某企业的用工体制中,就将用工分为A类和B类,A类为单位所谓有"编制"的正式员工,B类则为“租赁”人员。曾有该企业的“租赁”人员向记者反映,A类人员与B类人员的福利待遇大相径庭,作为B类人员,他们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不说,甚至连法定的节假日都不能正常休息,而加班费企业是从来不付的。企业对于他们这些人,是实实在在的冷漠的“租赁”关系。
探讨:是否与劳动法相悖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的杨法官在跟记者探讨有关“人才a>租赁”问题时说:目前,有关人才a>租赁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群体性的起诉,其起诉内容主要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以及工伤的赔偿及加班工资的补偿等问题。因为“租赁人员”既具有与中介机构的劳动合同关系,又有与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关系的双重身份。因此,在责任的承担上易引起争议,有时甚至两家互相推诿。
杨法官说,对于这种用工形式,曾有专家提出是完全违法的,因为它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因此,应当完全取缔。但同时,也有专家认为,这种“租赁”形式是符合市场规律的,是必然形成的。由于目前剩余劳动力过多,找工作困难,人力市场买方市场突出。作为劳动者来说,选择性较小。“人才a>租赁”市场,为求职者搭建了一个择业的平台,同时,这种人事代理的行为,也符合市场经济中“公共服务业”发展的要求。
杨法官说,她个人认为,对于“人才a>租赁”这种形式,有其市场的优势所在,因此,完全取缔不太现实,理智的做法是应尽快立法,使其在法律的轨道上顺利行走,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她同时认为,“人才a>租赁”一词不恰当,用“人才a>派遣”相对合理一些。
江苏省人事厅人才a>交流中心人才a>开发部的侯海军说:“人才a>租赁”的提法在南京比较常用,而在上海、宁波等地则习惯称“人才a>派遣”。在南京,一些上规模的人才a>市场设立有专门的“人才a>租赁部”,甚至还成立了“人才a>租赁协会”这个组织。因为,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开放,“人才a>租赁”是一种全面的高层次的人事代理服务,有其独特魅力所在。
而对于这种用工形式是否合法?他认为,这种用工方式,是套用了劳动法和合同法的关系,劳动者是与有着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营业执照的人才a>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这种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并且,200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到了这个概念,该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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