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骨酒个 发表于 2009-3-25 18:20:24

挖一挖冤案背后的“职务犯罪链”

  6年前,河南禹州青年王俊因被冤成“强奸犯”而获刑9年,后因同监服刑的一男子主动向狱方自首才洗刷冤情,于今年8月被无罪释放。日前,禹州警方两名承办此案的民警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捕。据新密市检察机关透露,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已成立专案组,彻查这起冤案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问题,两民警被捕,只是查处这个职务犯罪链条的开始。(大河报10月29日)
  冤案背后有条“职务犯罪链”,这恐怕不是王俊超案所独有。与此案类似的,还有湖北佘祥林a>、河北李久明、云南王树红等冤案,均因“死人复活”或“真凶落网”才洗刷冤情。这些冤案的形成,固然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制度和程序不完善有关,但直接的原因仍在于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违法办案。从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到非法取证、片面取证,甚至不惜打击证人、掩盖真相,到最后罪疑从有、枉法裁判,哪个冤案背后少得了这条“职务犯罪链”!
  把冤案归咎于制度,固然有利于推动法律完善和制度变革。但不要忘记,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再完善的“法治”也离不开高素质的执法人员。上述冤案的发生,直接原因恐怕不在于法律不善,而在于有法不依、违法办案。比如,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历来为法律禁止,为何明知故犯?明明知道证据不足、是“疑案”,为何要坚持起诉、判决?这其中,如果有一个环节能够认真负责、依法办事,冤案又如何能成?
  因而,制度反思固然重要,但绝不能因而遮蔽甚至代替冤案问责。挖一挖冤案背后“职务犯罪链”,让渎职违法者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理应是终结冤案的必备一环。否则,不仅无以警诫违法者,亦可能使“良法”在运作中蜕变成“恶法”,法治目标永难实现。

  (作者单位:100038 北京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博士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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