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两地警方不该相争
据《东方法治导刊》2005年第10期报道, 2002年2月,广东湛江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以“合同诈骗罪”罪名对雷某立案侦查。2002年6月15日,湛江警方在海南实施抓获 “网上逃犯”雷某,在对其执行刑拘过程中,海南警方以湛江警方对案件认定有误为由,“劫留”了雷某并将其释放。在随后三年多的时间内,湛江警方一直认定雷某涉嫌合同诈骗,对其网上追逃,而海南警方则坚持雷某只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人身自由应受保护。两地警方就这样相争着,时间一拖便是三年多,在三年时间里,虽经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协调,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湛江警方认为该抓获的嫌犯没能抓到,而雷某也就只能背着“网上逃犯”的罪名在海南过着躲避抓捕的生活。此则报道一出,即在网上引起了热评,多数观点认为定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还有观点对湛江警方对雷某立案侦查及抓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针对此事件,就两地警方发生的这种“执法相争”行为是否合法?在罪与非罪之间两地警方该不该“相争”,笔者认为有必要再谈谈。
首先,笔者认为湛江警方的行为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故,湛江警方在接到举报后对雷某作出的立案侦查是合法的,至于湛江警方立案对与不对,这不属海南警方审查、纠正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这一审查权亦属案件的主管机关享有,海南警方没有此审查决定权。
其次,海南警方的行为是非法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故当地警方在外地警方依法执行公务时有配合协助的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因此,面对湛江警方对雷某实施刑拘,海南警方只有配合协助的义务,没有阻挠的权利,但海南警方却实施了将被刑拘之人“劫走”并释放的行为,因而是违法的。
最后,有权机关不能以协调的手段和稀泥,而应尽快对此作出裁决。应当说雷某是否诈骗,这不属海南警方管辖,海南警方无权审查,至于湛江警方的行为是否属插手经济纠纷,这也不属海南警方审查范围,即便最终能确定该案是一起正常的民事纠纷,也只牵扯对湛江警方的责任追究问题,与海南警方没有关系。《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说明两地警方都无认定雷某有罪的权利,但按管辖湛江警方对此案却拥有侦查权,而海南警方则没有侦查和认定雷某不涉嫌犯罪的权利。所以,谁是谁非有权机关应当很好裁决,而不能靠协调来和稀泥,以双方都不得罪,这样不仅对雷某不公平,也有损国家法律的尊严。
综上,笔者认为,发生这样的两地警方“执法相争”事件,实在有辱警察执法形象,也有失国家法律的尊严,面对涉嫌的罪与非罪否,海南警方没有相争的必要,因为任何行为都有其规矩和度的限制,湛江警方的行为合法与否自有有权机关去监督、审查给予定断。希望有关机关能尽快对此事件作出圆满的处理。
(作者单位:221233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