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潜规则,谁挑战谁?
安徽省阜阳市物价局原局长张洪钧A>的际遇其实并不让人吃惊。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可以想像出它这个挑战风车的堂吉诃德式的人物的下场,尽管我们会带着悲哀和无奈的心情来审视这一事件:事情上,即便舆论会一边倒地支持张洪钧,但放在当下的法制语境中,我们几乎可以断言,张洪钧的官运基本上到头了,为什么这么说?凭我们对强大的官场潜规则的感知罢了。张洪钧在任期间因调查并制止教育乱收费遭到阻挠被迫辞职一事,媒体用了一个触目惊心的标题:《潜规则挑战法律》。其实,在我看来,这倒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到底是谁挑战谁?法律固然是刚性的,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但这是相对于健全的法律系统、并且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的语境下,才可以这么说。在法律系统不完备、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有时候潜规则的力量竟大于法律。
潜规则是著名学者吴思总结出来的。所谓潜规则是指在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未向外界公布的规则与程序。这些约定俗成的规则与程序,未经有关机关正式予以颁布,外界既无法查阅也无从知晓。之所以称其为“规则”,是因为其发挥的作用,几乎与国家颁布的规程有着同等的效力和功能,甚至有时是既得利益者的首选规则。这些“潜规则”在静态上主要是以内部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经验总结、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动态上,主要表现为“暗箱操作”。潜规则实际存在于社会实践的方方面面。
作为和法律法规a>相对立的一极,潜规则具有不言自明的秘密性、非法性。由于潜规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地下活动”,因此,何人在何时何地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方式开启该程序,存在极大变数,因而具有多样性。规范性是法律法规a>的基本特征,它要求一切行为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但潜规则使某些人不受程序法的调整和约束,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潜规则看似无形,一旦触犯了它,则必受其伤,张洪钧只是受害者之一。此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棒喝高校乱收费,也只是在快退休了,“无所顾忌”的情况下才敢如此。结果,张副局长就“毫无悬念”地退休了。可见,潜规则是何等可怕。在这种情况下,你说,到底是谁挑战谁呢?
我们再看张洪钧的个案。张洪钧领导阜阳市物价局检查教育乱收费,符合《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a>的规定,但是却触怒了“有关部门”,这个“有关部门”具有强大的行政资源,张洪钧其结果就不言而喻了:合乎法律规定的严正执法,被不合法律规定的潜规则“打败”。
我认为,必须正视潜规则的强大力量,然后用法律来“挑战它”,约束、规范它,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依恃的时候,法律才会作出刚性反应,潜规则才会退避三舍。试想,如果《价格法》有明确的规定,违反《价格法》由执法机关来强制执行的时候,当《公务员法a>》规定上级颁布了违法决定,应当怎样承担责任以及上级一定要下级执行,下级该怎么办的时候,当公务员在面对违法决定可以向上级机关向人大反映,人大可以成立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违法决定与命令拒绝改正的,可以启动罢免程序的时候,上级领导还敢随意颁布违法决定与命令吗?当公务员不服上级违法决定与命令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独立依法判决的时候,法律的刚性才会使法律的权威真正得到保障,潜规则才会无机可乘。
正是因为体制的不健全、法律意识的淡漠,法律法规a>在执行的过程中过于有弹性,才使救济渠道不畅通,法律的正义不能得到伸张。当务之急,是敢于正视潜规则,用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a>来挑战它、战胜它,我们政治文明的建设才会更上层楼,我们的依法治国才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