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翁因吃月饼比赛而亡,商家有责任?
??? 据2005年9月19日佛山日报B2版《七旬老翁吃三个月饼身亡》一文报道,9月14日,怀化市城区一名七旬老翁在参加一场吃月饼比赛时,吃了三个月饼后没多久就感到不适并致身亡。其家属表示将依法追究主办方的法律责任。正值中秋团圆时节,老人不幸亡身令人同情之心顿生。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本案的法律责任还想说几句。
谈及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致他人损害的,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下面通过对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
一、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其行为能够产生某种损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会产生某种损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了行为的发生。本案中不能仅仅以组织者没有提醒亡者小心就认定其已经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认定其有过错,因为行为人没有保护亡者安全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更进一步说,亡者是成年人,其对自己的行为应当预见,而我国民事法律又没有因年老而加重对方责任的规定。
二、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
本案中出吃月饼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实施危害行为,因为月饼不是管制的枪支弹药等禁止流通物。因此吃月饼比赛是合法行为,亡者死亡是其个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能力没有正确认识,责任应当自负。
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死亡这一事实倒是存在,但不能客观归责,而应与其他要件相结合,应统盘考虑。
四、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只有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物之间的本质的必然联系。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只是在判断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意义,而且仅指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中,导致另一事物发生的为原因,因它事物的发生而发生的为结果。由于因果关系的有无对于确定民事主体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关系重大,故在分析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时,应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结合事物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从而揭示二者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同时应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以及复杂性。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果关系必须是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不能脱离当时具体的社会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第二,有时一个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诸多原因造成的,即所谓“多因一果”。因此在确定了因果关系之后,还应区分什么是主要原因,什么是次要原因,这在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楼下人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其身体状况不适应,而不是组织者的比赛行为。
在法学理论上,一直有主观归责(以当事人行为的心态来认定过错,不考虑结果发生与否)和客观归责(以行为的结果,不考虑主观心态)之争,上述观点就是典型的客观归责,在发生损害结果时后推因果,这是违反哲学规律的。在我国法学界,一般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责原则,单纯采用客观归责是错误的。
本案受害人的死亡是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不能由组织人承担责任。以上分析了该判决的不合法理之处,不合情理之处相信世人皆晓,恕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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