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令人关注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问题始终是社会的关注热点,农民工犯罪问题一直呈现居高不下的局面。统计显示,2002年至2005年,某法院刑庭判决有罪案犯1189人,其中农民犯罪人数为606人,农民工犯罪人数为243人,农民工犯罪人数占农民犯罪人数的比率为40.1%,各年所占比率分别为39.37%、39.62%、40.49%、41.51%。犯罪农民工中,外地来该县的62人,占比25.51%。数量之大、比例之高确实有些出乎我们的意料,研究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对策显得十分必要。从近年来刑事审判的情况看,农民工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中青年居多。从农村出来打工的农民超过95%是中青年,留在家乡种田的大多是老人、妇女,这一比率同样也反映到农民工犯罪上。上述某法院所判的243名农民工犯罪人员中,平均年龄为29岁,其中30岁以下的204人,占总人数的83.95%。
二是文化水平普通偏低。农民工犯罪人员中,文盲、小学文化、初中文化的人员较多,其中绝大多数初中尚未毕业。上述243人中,文盲14人,小学文化75人,初中文化154人,有很多人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就来到城市打工。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导致职业技能差,谋生能力弱,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对职业技能没什么要求的服务业和建筑业两大领域,犯罪频发区也集中在这两大领域。
三是法律意识不强。犯罪的农民工大多数是法盲,他们从各种途径接受的法律宣传教育很少,因而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往往实施了犯罪行为还不知道是犯罪。
四是就业情况不稳定的比例高。上述243人中,没有工作的为189人,占77.78%,而其涉案人员中有失业经历的也达8成之多。
五是有前科的占据一定比例。上述243人中,累犯44人,曾受过劳动教养的18人,还一部分人受过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这些人流动性强,再次犯罪率高,受过法律处罚不久又到别地重新犯罪,屡罚屡犯,有的甚至刚被刑释就在服刑地重操旧业。
六是犯罪类型以侵财性案件为主。上述243人中,犯盗窃罪的187人,犯抢劫罪的19人,犯抢夺罪的8人,犯诈骗罪的5人,涉及的其它犯罪主要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七是犯罪具有群体性特征。很少有农民单独出来打工的,聚在一起往往的都是同村、同乡、同县人,在一个工地上的民工一般都操着同种乡音。在上述农民工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来自一个地区的占案件总数的74%,他们或为邻居,或为亲戚,有的甚至是父子、兄弟。
农民工犯罪居高不下,正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人开始认真地思考引发这一问题的原因,观点颇多,理由各异。有人认为,导致农民工高犯罪率主要原因有:一是人与人之间经济收入差距拉大产生的失衡心理成为引发犯罪的基本原因。“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这是不少文章对中国农民工生活状况的“经典”描写。据有关统计,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6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600-800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农民工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甚至粗陋,他们大多挤住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或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采光、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往往成为城市中的卫生死角。农贸市场的低档菜和街边餐饮的主要顾客也以农民工居多。在没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少农民工实质上沦为城市新的贫困和弱势群体。与此相反的是,农民工出门打工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抱着发财梦想的高期望值而来,但进入城市后却面临着生存境遇艰难、生活环境恶劣的残酷现实,再加上近年来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二者对比之下不少农民工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失衡。一些农民工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的生活,又无法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大富大贵,于是就将他们快速致富的梦想寄托在违法或犯罪手段上。被告人殷某出生于1986年,系家中长女,其弟弟、妹妹均在上学,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父母难以满足其物质上的要求。由于怕吃苦多次调换工作,又羡慕他人物质上的富裕,遂起盗窃之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文化生活单调成为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近几年,随着高校的连续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在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不少农民子弟未读完初中,就走上了进城打工的道路。这部分人本身文化素质低,又未经受社会风浪,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头脑简单,抵抗能力差。进入城里打工后,这些人难以找到技术性工种,往往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休闲时间很少,长年累月重复“干活-吃饭-睡觉”单调生活,基本上没有什么业余文化生活,很少通过报纸或电视接受法制教育。即使有一点空闲,也通过打牌赌博、看黄色录像或书刊等方式来打发时间。腐朽没落的文化思想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被告人杨某出生于1988年,上学至初中一年级即辍学在家,曾学过理发,不久即放弃。到城里打工后,喜好结交不良朋友、上网,时间不长就因追求高消费走上盗窃犯罪道路。2005年10月,刑满释放后,杨某不思悔改,因继续实施盗窃而被再次判刑入狱。
三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成为引发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盲目流动,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通常情况下劳动力市场上资方或工头处于“买方市场”地位,资方或工头往往利用有利地位无故拖欠、苛扣农民工工资,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再加上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很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的生存条件,在农民工基本生计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很容易诱发犯罪。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52年,2003年初随包工头林某外出打工,年底回家过年时却未拿到一分钱,林某只向张某出具了一张白条。张某回家后,左思右想实在气不过,于腊月二十六夜窜至林某猪圈棚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堆在棚内的玉米杆。后经群众及时扑救,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79元。
四是法律调控手段不力成为引发犯罪的关键原因。目前,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计划经济解体后,原有的社会组织体系和职能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矛盾的调控更多地依靠司法部门,而现实中法律调控机构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不少人指出,我们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态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社会大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备,应有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此外,我国尚未像法制发达国家那样建立即时解决纠纷的小额诉讼制,对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障碍,导致一些人依赖于暴力手段解决诸如拖欠工资之类的民事纠纷,甚至引发犯罪。
解决和遏制农民工犯罪问题,从根本上而言,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积极引导广大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诚实劳动走向富裕。在与法官们座谈过程中,法官们普通认为这是一条根本之路,但从眼前出发,应当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完善农民工免费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外来人员用工登记制度,对其要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用人单位要了解流动人口来源,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经常进行治安检查,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区能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有系统的户籍、档案、从业状态等管理登记。
二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社会大调解与“诉调对接”工作的各项配套措施应尽快建立起来,要努力在实效上下功夫。大调解中心应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站,一方面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所在,懂得实现权利的程序和方式;另一方面能及时掌握有关农民工矛盾的主要动向,妥善加以调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注意跟踪农民工问题,深入调研,定期写出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农民工问题提供依据。相关执法人员应当把执法的严肃性与艺术性结合起来,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农民工感受到城市对其的接纳、包容,自觉接受城市规制。教育部门要切实关心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实现同等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维护农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证青少年完全九年义务教育。
三是教育城市人以平等的心态对待农民工。这些年,我国城市的繁荣离不开农民工付出的汗水,应该看到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也是遵纪守法的。因此,城市人应当更新观念,摒弃歧视、排斥心理,诚信对待农民工,努力降低农民工的逆反心理。
四是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工会的工作应当向农民工延伸,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入会问题,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警预报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设立农民工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法院应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当即受案,及时审理,并可在晚上、休息日开庭,努力用最快、最经济的诉讼方式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五是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制度范围。现在不少地方,只要农民在城里有住房或在城里打工并签订合同的,就可缴纳养老保险、医疗费保险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人对未来有希望,心才会安定下来,社会也才能安宁。因此,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而且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就是城市一份子”,自觉以城里人标准要求自己,推动和谐社会a>的建立,遏制农民工犯罪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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