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还可以做得更好
???? 读了2006年3月19日人民法院报天平周刊B3版头条《难忘的记忆》一文(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4324A>),深为作者杨永峰先生的司法为民情结而感动。作为一名有五年法庭经历的法官(详见拙作《法庭看门人》,载2005年6月16日同版面同位置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4184A>)。我认为这个案件可以做的更好。我对照原文说明。
那是3年前一个寒冬的早晨,我在法庭值班。我正围坐在炉前看一个案子的卷宗,有人敲门。打开门,迎面走来的是一位头发和睫毛上都粘满朝露的老人。听老人讲,她5点钟起床,翻山越岭,徒步赶了30里路才到的,是告其大儿子不赡养。我热情地给老人让座,也未能打断她气愤的诉说。我给老人递过一杯水说:“暧暧身子吧。”交谈中,我得知老人还未到20里外的法院机关立案,为避免老人往返奔波,我和老人商议说:“让您儿子来趟法庭,先问问啥情况,我试着给你们调解一下,咋样?”老人同意了。
FONT> 法院的人士都知道,我国自上个世纪50年代初设立人民法庭a>(据我原来供职的法院资料记载,该院最早的派出法庭是在1958年),当时法庭是自己立案的。及到1980年后恢复人民法庭a>建置,也是法庭自行立案的。但配合1997年的机构改革,最高法院设立了立案庭,各基层法院也将告诉申诉庭一分为二,即立案庭和审监庭。立案庭的设立,特别是所谓“大立案”模式(这也是偶家乡一家法院的创新)后,人民法庭a>的立案权竟然被取消了。这也就是本文中“我得知老人还未到20里外的法院机关立案”的由来。
但我们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发布),该规定第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a>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我们得不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a>不得立案的根据。但就是因为这部规定,剥夺了人民法庭a>的立案权。许多农村当事人不得跑几十里路到城区法院机关的立案庭立案、交费,审理却在人民法庭a>进行,然后诉讼费a>的收退、申请执行等又在院机关进行,真是大厌其烦!我们的法院领导就是这样领会和贯彻执行这部规定的!后来,我们法院因为群众反映强烈,改为立案双轨制(即人民法庭a>代为立案和立案庭立案并行),现在看来,这样的事在全国法院竟然都存在!
可惜,就现在看,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a>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只字未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a>工作的决定》(2005年9月份)第9条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a>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a>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a>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a>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a>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其统一立案并不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行使。
仔细研读,您可以得出很清楚的结论,人民法庭a>立案权力还是可有可无的。
这种机制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打死我也不信。
次日,母子二人先后来到法庭。谈话中,我看出老人的长子心眼并不坏,而是农村典型的“妻管严”,另外,老人在分家析产上也明显不公。经过我一个上午的耐心劝导,母子二人终于言归于好,最后由我执笔为他们写了一份赡养协议。
FONT> 于是我们知道,原来第一天没有给处理,第二天老太太又有了个30里的路程,又是一段艰难跋涉呀。
我们知道,农村法庭受理案件一般都是简易程序。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问题就在这儿。还用老太太再跑一趟吗?通知她儿子直接到庭不行吗?打电话、捎口信、通过有线广播都可以呀!
谈话中,我看出老人的长子心眼并不坏,而是农村典型的“妻管严”,FONT>这个问题相信在昨天老人的谈话中不可能不涉及。我在农村呆过,知道妻管严这种事,像赡养老人这样的大事为什么不通知老人的女媳妇到庭,这个男人打成协议不经老婆同意能行吗?这种事,我当时在法庭工作,一般都是这样做的,效果也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a>》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当然本案审理时可能还没有这部规定,但这部规定也只是一些成形的经验总结上升为司法解释而已。
我相信如果按我这种方法,肯定效果会更好。
身为农村法官,需要时时提醒自己呵,可能有些举办对自己只是举手之劳但却会方便百姓许多。
我是这样想的,也努力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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