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不该让少年用生命证清白
福建少年郑佳辉在河南打工,因被怀疑偷手机,在无法自证清白时,留下四封遗书,带着悲愤,随风逝去。①这只报道太过凄凉,令笔者回忆起以前在徐州工作时接触到的一个类似案例:此案发生的时间已逾十年,但小女孩用生命证清白的倔强性格,给笔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在徐州某县农村,一个开小卖铺的女老板,发现自己少了二百元钱。她拿出一把糖果问正在玩耍的小孩:知不知道谁偷了她家的钱?其中一个小孩回答:“是侯某某家12岁的小女孩偷的。”小卖铺的老板信以为真,打了侯女一耳光,并让她赔钱。侯女觉得很冤枉,又无法自证清白,就跑回家拿出一瓶农药,当小卖铺老板的面,喝药自杀。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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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佳辉留下的四封催人泪下的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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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兆颜捧着儿子的尸检照片,伤感之情溢于言表
更为悲惨的是金庸先生的小说《飞狐外传》第五章“血印石”中记载一只以生命证清白的故事:广东佛山有个叫凤天南的恶霸,为了图谋邻居的田产,诬陷邻人钟四嫂家四岁的儿子小三子偷吃了他家养的鹅。当钟四嫂问小三子是否偷吃了凤老爷家鹅?小三子承认偷吃了“鹅”。钟四嫂不相信小三子会偷吃别人家的东西,在无法证明孩子清白的情况下,钟四嫂在关帝庙前用刀判开小三子的肚子,发现孩子肚中只有田螺肉,根本没有鹅肉。原来孩子在挨饿时,常到河中摸田螺吃,被凤天南的家人看到,由于不少广东人对“螺”与“鹅”的读音不分。凤天南便设出此计陷害钟家,意图霸占钟家田产。③
这三则案例的共同点是被害人无法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以生命证清白。如果说“血印石”中小三子和徐州案件中小侯女之死还是法制不发达的产物,基本还属于公民之间纠纷,因处理不当导致的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并没有介入其中。郑佳辉是在被110带走、在派出所内写下欠条,又一次被土特产老板殴打的情况下,自杀身亡的。至少从表面看来,郑佳辉之死已经不单纯是公民之间因纠纷造成的死亡,公权力对郑佳辉之死已经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被迫自证其罪是郑佳辉自杀的根本原因。土特产店老板怀疑郑佳辉偷其手机,郑佳辉又证明不了自己没有偷其手机,因此就被推定偷了土特产店老板的手机,并在派出所内写下欠条。“不自证其罪”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责任由控告方承担,控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郑佳辉自杀案件中,证明是否有罪的责任被强加给他,当他证明不了自己无罪时,只得以自杀这一极端而又无奈的行为向外界抗争。
从郑佳辉承认其偷盗手机的背景资料看,不能排除他受到一定的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土特产店老板对其殴打,被卢氏县公安机关带走长达六小时。
郑佳辉受到土特产老板的殴打是发生在公共场所,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公安机关内部,郑佳辉有没有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就成为此案争议的关键。
对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害人家属与公安机关都言之凿凿,各持已见。
从相关媒体的报道看,被害人方提供的证据有:死者的遗言、死者老板的证言、死者的父亲在电话听到的哭声。就证据的可信度而言,死者的遗言在国外是被作为一种可信度较高的证据看待,理由是临死的人缺少撒谎动机。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有“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的表述。在本案中,死者的老板与死者的关系比较密切,其证言的可信度较差。但死者父亲在电话听到的哭声使人产生合理怀疑:郑佳辉为什么在公安机关内会哭?正常情况下,一个人只有在痛苦的时候才会哭,造成郑佳辉痛苦的原因是什么?对此,公众都可以自由推定。当然公安机关对这样的推定可以提出证据加以反驳:郑佳辉在公安机关并不痛苦,他在公安机关里很幸福。
公安机关在讯问郑佳辉时,其做法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讯问未成年人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进行长时间的讯问:从晚上七点到凌晨一点左右,时间长达六个小时,并且是在夜间讯问,尽管没有超过十二小时的法律规定,但本案受讯的对象是一位十五岁的少年;讯问的场所相对封闭:由一楼变到二楼,死者的老板也不能进入。公安机关的对讯问场所的安排和方法的使用,让人无法相信郑佳辉在公安机关受到公正的待遇。卢氏县公安机关对郑佳辉“不顾小节”的讯问形式,加深了人们对其合理怀疑。
警方提供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有:当事警察证明仅仅是对郑佳辉问话,没有对其讯问,更没有对其刑讯逼供;卢氏县刑警大队做出的对郑佳辉没有刑讯逼供的调查结论。但卢氏县特巡警大队、城关派出所与刑警大队同属于卢氏县公安局,属于自己人。由自己人调查自己人,那怕其再客观公正,都会使人产生合理怀疑。况且,卢氏县特巡警大队、城关派出所对郑佳辉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牵涉到是否有职务犯罪的问题。对职务犯罪的调查至少应由卢氏县检察机关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卢氏县公安局却安排自己人调查自己人,其中奥妙恐怕只有其自己知道,也难堵天下人之口。
郑佳辉有没有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至今没有权威的调查,所以,对公安机关有没有刑讯逼供还不好妄下定论。但有关媒体报道中有这样的一个细节:郑佳辉在被土特产店老板殴打时没有承认偷手机,并且是自己主动向110报警。在其被卢氏县110特巡警带走后,在110中心却承认其偷了土特产店老板的手机。按照常理可以推出,郑佳辉在卢氏县110中心所受到的压力应该比女老板对其殴打的强度更大,否则他不会承认自己偷盗手机。当然,也存在郑佳辉主动交待的可能性,但从相关媒体的报道看,他主动交待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他在自杀前曾多次向其亲人陈述其是被冤枉的,并以自己的生命向外界无声叙说他所受到的不公正。
郑佳辉在卢氏县公安机关是否受到不当的压力?所受何种形态的压力?由于警方没有对讯问进行录间录像,或者警方有相关证据,但觉得目前公布还不是时候,但局外人对此只能进行合理想象了。因为是想象,所以,结论就不一定是很准确的。
对郑佳辉之死公安机关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是要查清公安机关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如果查清公安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事警察与其所在机关是难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究。那么,土特产店老板是否要对郑佳辉之死负责呢?关键是要查清郑佳辉有没有偷其手机?如果查实郑佳辉偷其手机,对其就不好追究刑事责任。但从相关媒体的报道看,郑佳辉偷其手机的可能性极小。如果查证郑佳辉确实没有偷其手机,至少可以追究土特产店老板的敲诈勒索罪。土特产店用借条强迫郑佳辉还钱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并且是致人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敲诈勒索,对其理应严惩。当然,这一切都有待于一个客观、中立、公正的机关做出详细调查之后,才能下结论。毕竟,在法治社会不应让少年以生命证清白。
*李富成,江苏盐城人,(196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东方法眼a>网站副站长,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100038 北京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
①“打工少年被疑偷手机自杀 留下四封遗书鸣冤”见《网易》新闻,2006-03-26 03:26:08, 来源: 海峡都市报(福州)。
② 此案虽经过相关法院多次处理,但被害人的父亲每年都到北京上访,要求对女老板判处重刑,徐州两级法院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做被害人的上访息诉工作。
③按金庸先生考证:“吃螺”误为“吃鹅”,祖庙破儿腹明冤,乃确有其事,佛山镇老人无一不知。今日佛山祖庙之中,北帝神像之前有血印石一方,尚有隐隐血迹,即为此千古奇冤之见证,作者曾亲眼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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