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之子 发表于 2009-4-6 21:27:24

是谁把小李副累坏?

  含泪读完了2006年3月31日人民法院报头条追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红森a>A>事迹的长篇通讯《迎风屹立的红树林》。有一个情节还很有点感想。

  每当夜幕降临,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三楼临街靠中的那间办公室就会亮灯。同事们知道“那是小李副又在加班了”。住在法院办公楼对面的立案庭庭长黄文星已经习惯了对面小李副办公室晚上亮着的灯光。“他分管工作多,白天忙不过来,就只有利用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集中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刑一庭审判员潘春秀每天下午将需要签发的法律文书通过办公室放到他桌上,第二天已经签发好的文书一大早就会很准时地送回,而签发好的文书,就连细小的标点符号错误也都进行了修改。小李副的妻子最了解自己的丈夫。有一次,她半夜从南宁花300多块钱打的到防城港。她闯到办公室,对小李副说:“你再不注意休息,我每天都打的来你办公室。”FONT>

  我想说的问题就在这儿,凭什么让小李副签发这么多的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A>》第六条规定,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该规定第十六条还规定,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这就是说,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是由审判长签发文书的。当然,如果李副院长在案件中都担任审判长当然他的签发权限是没问题,但这假设能成立吗?

  现在许多法院都规定判决书由分管副院长签发,有些还要院长签发;而审判长只能签发调解书,至于独任审判员,则只能签发撤诉裁定书了,这种内部规定先不说与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上是否有冲突,单单就实际功效,就值得商量。许多副院长为此大为叫苦连天,光这样天天为你们(我们这些小法官)改错别字了;而审判人员也大为光火,(你把审批抓延时紧紧的),我们还有点权力没有?

  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司可言,这不是我说的,是一个叫马克思的人说的,但法官现在的权力之小相信为法官者都知道。

  当然,我也承认,这些年来随着案件激增,许多法院的合议庭职责有扩大倾向,我们庭的判决书就是审判长签发的,我们副院长说“你们办事我放心”,结果我们还真是尽心,为一份判决书的措辞及法律适用,我们合议庭往往争得脸红脖子粗。对这份好不容易争取的权力我们怎能不上心呢?我们也得对得住领导的信任呀!

  因此,我认为还是要强化合议庭职责。李副院长死于疾病,也死于当时不合理的文书签发制度。

  但我们不能再犯这种错误了,为了我们的张副院长、王副院长们的健康,也为了我们的法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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