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疑审判行为”档案难立足
《法制日报》2006年4月17日第5版刊发头题新闻,题目确实吸引人眼球:“检察机关深挖可能隐藏在裁判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出新招‘法官可疑审判行为’档案首现沂水”。文如题义:最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已将5名审判人员可疑审判行为列入该档案。该档案信息资料的来源主要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发现的问题和案件当事人及有关群众的反映、控告、举报。(每位入档人员的)档案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审判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本人及其主要社会关系等;二是审判人员所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情摘要及有关证据;三是审判人员所承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四是当事人或有关群众反映、举报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等。对此档案新招,笔者认为它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违背法律明文规定。既然怀疑和发现所谓的可疑审判行为背后有职务犯罪,那么唯一合法的做法就是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有犯罪行为则应对相应法官绳之以法;无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证据不足就应当确立相应法官无罪。而不是象这样仅仅保持着一种怀疑状态——因为什么时候如何退出黑名单并没有任何规定和交代,只将被怀疑对象打入黑名单,并大肆张扬和宣传,却不再进一步查处——因为从文中看只有入档人法官数的积累,而无实质的后续行为。
其次,违背内部分工超越职权。不论是自己发现线索,还是接受当事人及有关群众的反映、控告和举报而获得线索,山东省沂水县民行检察部门都应将以上线索转交有侦查职权的反贪、法纪部门,或者转交纪检机关——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而不是自己越权处理,处而不理。
作为检察机关一个科室的山东沂水县民行检察部门,行使着国家的公权力,本应遵循公权力的运行规则——法无明令不得行,但以上两条理由,以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其可以建立档案并将入档人员的信息向外公布这一理由,都足以说明其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
第三,直接担任法官,奉行有罪推定,严重侵害当事5名真法官及其所在法院的名誉权。有罪推定(包括其有力的依托——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下同)在理论上早已成为历史,在现实中则是因去年佘祥林a>案冤情的爆发而全线溃退,但其并未在我们的生活中得到根除。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它正在一步一步向我们走近。试问,象这样根本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尤其是从文中看也并未打算进入诉讼程序,因为只有入档法官人数的积累,而无实质的后续行为,我们的共和国公民——甚至是法官就已被武断地打上犯罪嫌疑的标记而长久地列入黑名单——什么时候如何退出黑名单并没有任何规定和交代,并公然对外宣传这种做法和有关档案信息,这是不是太可怕了?这不是有罪推定又是什么?这不是侵害名誉权又是什么?
第四,奉行疑罪从有。本文在不同的语境中使用了表明主体不同判断方式的两个动词,即“怀疑”和“发现”。显然,所谓的“法官可疑审判行为”中肯定有一部分判断方式仅只属于怀疑。没有证据的怀疑在法律上是毫无意义的,这就是我们应当遵守的疑罪从无。而仅凭怀疑就敢下“有”的结论并将其载入黑名单……这就是标准的疑罪从有,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出现此类事件,其动机如果是为了赚取新闻效应或任务,是为了赚取司法政绩,那倒要提醒我们好好反思 一下有关考核机制和指标是否需要修正;其动机如果是为了严格执法,那则要提醒我们首先要尊重法律、依法办事。当然,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懂法、知法,只有懂法、知法才能知道如何遵守法律,杜绝将依法办事仅只停留在口号上和主观愿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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