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 发表于 2009-4-8 13:23:33

中国“金融第一骗”──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曾经轰动一时,被媒体称为“金融第一骗”、“白领黑势力”、“黑金大盗”,据说掌控80亿元资产的神秘人物国洪起,因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骗3亿资金而案发,于3月15日走上被告席。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两天的庭审。6月22日,无锡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A、案情突破:祸起萧墙,东窗事发。

  “国洪起案件”涉及山东、广东、江苏等省。

  2004年3月10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禄投资”)向江苏省公安厅报案称: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克赛思公司)与国洪起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国洪起勾结协议的履行监管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证)广州西华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将“宁禄投资”在西华路营业部开设的证券帐户中的国债进行回购,并将回购资金全部抽走。国洪起用于置换“宁禄投资”资产的3亿元资金在当天就从“宁禄投资”帐户上被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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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12日,江苏省公安厅以赛克赛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国洪起、广证西华路营业部原负责人吴克夫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广东、山东两省公安机关先后以涉嫌贷款诈骗、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抽逃出资等罪名,对国洪起、吴克夫等犯罪嫌疑人,以及国洪起控制的有关公司立案侦查。

  截至2004年11月30日,江苏、山东两省检察机关已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国洪起、吴克夫、国洪起的弟弟国红新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广东、山东两省公安机关对另十一名涉案人员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同时,三省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了国洪起及其控制的相关企业资产及账户。据专案组资产处置组统计,其中涉及资金5432万元、国债市值2.0531亿元、股票市值2476万元、房产16处、股权4.17亿元、机动车10台。

  2004年4月至11月间,公安部经侦局三次召开涉案省份“国洪起案件”侦查工作协调会,会上明确了由江苏主办,山东、广东两省办案部门在“国洪起案件”专案组的统一协调下,对在侦相关案件继续做好侦办工作,待侦查终结后,一并交江苏省公安厅移送审查起诉。

  B、神秘人物:金融大鳄?白领黑势力?黑金大盗?

  国洪起,男,1958年9月23日生,时任赛克赛思公司投资顾问、深圳三洲投资有限公司法a>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前街10条1号内65号。一个天方夜谭式的神秘人物,一个玩股票国债的“大亨”。

  据说,他为人低调,深居简出,酷爱读书,擅长思考问题。到香港打理业务之余他只做两件事,一是给自己买一堆书,然后关起门来读书;二是给老婆买化妆品。而且也很节俭,一年只给自己买一双名牌皮鞋,而且穿坏一双买一双。国洪起的人生轨迹,直到2004年才被媒体陆续挖掘出来。

  据说,早年他靠买卖进口大件指标积累了第一笔财富。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洪起开始接触股票,精明的头脑加上对投资独特的理解,国洪起的财富爆炸式增长。2000年前后,国洪起果断将手中的股票全部抛售变现,开始涉足国债交易。国洪起利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漏洞,疯狂敛财。他曾扬言:“从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以来,几乎所有违规的事情都做过,而且不少都是首创,很多事情都是在我做过之后,才有明文规定禁止的。”羁押期间他还预测:2006年6月,中国的股市将大幅上扬,以至走出低谷。

  国洪起同时也钟情于实业,其中包括山东九九公司的酒精和北京、上海的一些房地产业务。  他拥有庞大的资本王国,在香港和内地他共有50家公司,足迹遍布山东、北京、香港、河北、福建、广东、深圳、西安、上海等地。据传,国洪起掌控的资产达80亿元。他被视为金融界的反面典型,被媒体称为“中国金融第一骗”:

  他涉嫌利用债券回购,伙同内部人员侵吞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额资产;

  他涉嫌利用虚增国债做抵押,骗取广东发展银行巨额贷款;

  他涉嫌以委托理财为幌子,诈骗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亿元资金;

  他是轰动一时的北京“嘉利来大坑事件”幕后真正的主角,他“巧取豪夺”了香港嘉利来公司在这个房地产项目中的权益;

  ……

  2004年3月23日,国洪起在北京被江苏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并带往南京。

  2004年9月29日,国洪起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2006年3月15日,国洪起合同诈骗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范围仅限于对江苏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宁禄投资”事件,尚未涉及国洪起的其他重大案件。

  至此,中几个关键人物也随即浮出水面:

  ——吴克夫,男,国洪起的同案犯,1955年11月11日生,任广证西华路营业部总经理,住广州市黄埔大道西翠湖山庄13号17D。

  ——国红新,男,国洪起之弟,1966年12月14日生,历任北京赛克赛思公司、山东泗水北方大地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香油脂有限公司、山东九福饲料有限公司法a>定代表人,系上海金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朝阳区慧新西街18号F2-504室。

  ——孙某某,女,国洪起之妻。1973年5月25日生,辽宁省大连市人,2003年2月任九九公司法a>定代表人;2003年1月,任赛克赛思公司法a>定代表人。

  此外,还有凸现了两个被告单位:地处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的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地处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的山东九九有限公司。

  C、“花枪”揭幕: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国洪起多年从事股票和国债交易,获得过很大的成功。早在2001年以前,他就在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名气,2001年5、6月股市大跌之前,他早已闻出风声,即把资金陆续撤出股市,转向投资国债。

  “宁禄投资”原系委托深圳某投资顾问公司理财,委托本金是4.47亿元,其中3亿元系金融机构的贷款,另外1.47亿元系企业间借款。由于坐庄失误,到2001年9月初,“宁禄投资”已亏损5135.96万元。而“宁禄投资”的母公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当时正筹备上市,为符合连续三年盈利的申请上市条件,“宁禄投资”急于弥补此项亏损,否则,如果帐上亏损太大,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同时,1.47亿元的企业间借款加利息,从当年11月开始陆续进入偿还期,也需要及时腾出资金。



  此时,“宁禄投资”董事长陈某某与国洪起老婆孙某某的大姐熟悉。2001年8月底,孙某某因病手术住院,9月初陈某某与孙的大姐到北京探视孙某某,借此机会得已与国洪起相识,便向国咨询股市的未来走向以及理财的成功经验,同时向国洪起介绍了委托深圳公司炒股亏损的情况。国洪起热心地向陈介绍了市场通行的委托理财的方式等。几次下来你来我往,“宁禄投资”便向国洪起抛出绣球:请国洪起理财。

  10月7日,国洪起指派弟弟国红新赶到南京,与“宁禄投资”签订了理财协议。该协议规定,赛克赛思公司在广证西华路营业部“宁禄投资”账户存入3亿元资金,置换“宁禄投资”以2001年9月21日为基准日,市值2.95亿元的股票和1.0038亿元现金,并承担“宁禄投资”融资1.47亿元的权利义务。“宁禄投资”账户3亿元置换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并委托赛克赛思公司管理三年,赛克赛思公司支付9%的年收益,协议规定委托管理的资金不得转移、担保和质押,并在山东九九公司账户上购买1亿元国债作为担保。

  此后,国洪起与吴克夫联手玩起所谓“委托理财”的勾当,骗取了“宁禄投资”3个亿资金。一方面将大部分股票在下跌情况下卖出变现,亏损6256万元,最后将约1.85亿元资产流向广证西华路营业部赛克赛思帐户。一方面国洪起为掩盖事实,指使吴克夫等人在“宁禄投资”广证西华路营业部账户内虚增资金和标准券存入,用于购买国债、回购,其时“宁禄投资”账户上形成3.1亿被质押的国债。期间,“宁禄投资”多次派人去广证西华路营业部查询资产真实情况,国洪起指使吴克夫等人隐瞒国债被质押的事实,致使被骗继续。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广东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事发,国洪起在广证西华路营业部资金出现问题,停止了支付“宁禄投资”的收益,至此给“宁禄投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D、南辕北辙: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3月15日开庭审案。第一天的庭审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6点,第二天更是一直到晚上近7点才结束。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在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曾经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起诉处副处长李营、检察员邓岩及代理检察员徐卫兵出庭支持公诉。

  辩方律师a>的阵容相当强大,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a>、北京京都律师a>事务所律师a>田文昌,熟悉证券业务知识的北京证泰律师a>事务所律师a>王碧青和南京三法律师a>事务所律师a>周羽正等8位辩护律师a>。

  一边是额外承载了民众对国洪起之类“金融大鳄”愤怒情绪的国家检察机关;一边是代表了中国律师a>高水平的强大律师a>阵容;又一边是国洪起以“专家”自居,在指责控辩双方“拎不清”后进行的“精彩”自辩;且其辩题又关系到在“国债回购”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中罪与非罪的判断。这一切,使该案注定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个经典案例。

  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国洪起与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的时任广东证券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两被告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中,被告单位赛克赛思、九九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对检方的指控未提出意见。

  庭上,实力雄厚的辩方为国洪起、吴克夫二人作无罪辩护,认为此案只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为此均作无罪辩护。

  辩方认为:从协议签订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应“宁禄投资”的要求设计,赛克赛思公司参照既往业绩测算有期望收益的情况下订立,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履约的诚意。

  从协议履行看,赛克赛思公司通过向广证融资方式向委托帐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交付了真实、有效的权利凭证,该权利凭证确认了委托帐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享有该额度使用权及最终的所有权;国洪起以向广证的融资及向广证透支的标准券在委托帐户购买和回购国债,使委托帐户始终存有市值3亿元上下的国债;赛克赛思公司按约代偿了“宁禄投资”债务并支付了“宁禄投资”收益。

  未能履约原因,是由广证方的行为造成,而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偿付到期债务、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尚有能力履行到期义务;纠纷后亦积极采取措施,并变卖资产履行义务。

  结果不可能发生。“宁禄投资”依据协议在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可以向广证主张权利,有救济手段,本案案发前,“宁禄投资”已将广证作为主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

  庭上,吴克夫提出,“宁禄投资”资产是交国洪起的,他没有占有、使用该资产,也未拿到任何好处。国洪起与吴克夫均提出,他们经事先商量进行合同诈骗不是事实。

  ┅┅

  E、检察官说:有证据证明,国洪起与吴克夫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庭上,检方指控国洪起与吴克夫经事先商量是事实。

  检方举证,被告人国洪起作供述共有33次。如2004年12月23日,国洪起交代说:“我和吴克夫说过和“宁禄投资”合作的事情,也曾把协议给吴克夫看过,吴克夫觉得合作成本高一些,我说是帮朋友的忙。”

  “2001年10月9日,我和妻子以及“宁禄投资”的人一起去西华路开户,吴当时在国外考察,我在电话里让他把先前谈好的事情落实一下,这样吴克夫就做了安排,当天就办好了开户手续。”

  被告人吴克夫的供述共有28次,他多次予以承认。如2004年3月25日他交代:“实际上国洪起没有真正打入过资金,是我营业部做的假的保证金转入转出凭证,而没有实际的资金进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做一个假的资金交割单给“宁禄投资”看,说明有3个亿资金打进他们帐户了,可以按照协议执行了。”

  同日他又作交代:“国洪起打电话给我,让我先帮他打3个亿资金到宁禄帐上,早上打进去,晚上就收回来,不会造成公司损失的,这样协议就可以实施了,我就按照国洪起的意思打了3个亿到“宁禄投资”帐上,当时确实是欺骗了宁禄公司,因为根本就没有3亿元资金,只是在“宁禄投资”帐上空加,晚上再减去”。

  “2002年3、4月份,“宁禄投资”公司电话约好要来,我就打电话给国洪起说:如果他们要打交割单,问题就暴露了。国洪起说:你打一份假的余额单给他们看就行了,其他的事他们是不会找你的。”

  2004年8月25日,当检察官问到如何形成3个亿国债,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余额单给“宁禄投资”的情况?



  吴克夫回答:“宁禄投资”帐户通过空加2个亿的资金,空加2991000张标准券的手法形成了3个亿的国债。“宁禄投资”帐户上形成的国债是通过空加资金和标准券形成的,因而是虚假的,国债额是零。

  F、法官审理查明: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罪不可赦

  本案的审判长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亚静担当,并由业务骨干孙炜、马小卫组成合议庭,进行精心审理。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知名法官周云霞始终参与旁听庭审合议案件,对审案进行全程指导把关。经精心审理合议庭认为,国洪起犯有两罪。

  一是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国洪起是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国洪起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2001年初,“宁禄投资”以4.47亿元资金(其中1.47亿元是他方委托“宁禄投资”管理资产)人民币买卖股票理财。因股票价格下跌,2001年9月21日,“宁禄投资”股票市值为29526.33万元,另有资金人民币10037.71万元。

  同月,被告人国洪起与“宁禄投资”董事长陈某某双方经过商谈,达成赛克赛思公司帮助“宁禄投资”买卖国债理财的意向。同年10月7日,被告人国洪起指派时任赛克赛思公司法a>定代表人的国红新(国洪起之弟)到南京,“宁禄投资”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规定: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资金存入“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的资金帐户,置换“宁禄投资”以2001年9月21日为基准日的市值29526.33万元股票、10037.71万元人民币资金,其中的1.47亿元由赛克赛思公司退还原委托“宁禄投资”进行资产管理的他方;赛克赛思公司负责“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证券帐户内的3亿元资金买卖国债理财,期限为三年三个月,自2001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为本金计算支付9%的年收益以及前期利息1000万元,到期后赛克赛思公司将3.1亿元归还“宁禄投资”;“宁禄投资”帐户内的证券不得设置抵押,由赛克赛思公司提供1亿元国债划入西华路营业部作为履约担保。理财协议由西华路营业部监管。

  2001年10月9日,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经事先商量,在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没有实际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吴克夫根据被告人国洪起的要求指使西华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向“宁禄投资”出具了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以及资金对帐单,并于当日下午,在“宁禄投资”的有关人员离开西华路营业部以后,再将转入“宁禄投资”帐户内的3亿元资金转出。“宁禄投资”取得上述转入凭证和资金对帐单以后,误以为被告单位交付了3亿元的置换现金,即根据协议约定,先后将市值29504.718万元的股票和10037.71万元资金向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交付。

  同月26日,赛克赛思公司与“宁禄投资”签收了置换资产交接表。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西华路营业部“宁禄投资”帐户上,通过虚增资金和标准券存入购买和回购国债,制造有3.1亿国债并正在履行协议的假象。

  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获取‘宁禄投资的全部资产后,被告人国洪起将“宁禄投资”的全部股票抛售变现资金,将“宁禄投资”资产中的1.47亿退还他方,将1.85亿余元资金转入被告人国洪起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赛克赛思公司帐户后占有使用。后被告人国洪起以理财收益的名义分8次共支付“宁禄投资”人民币5400万余元,其余资金至今未归还“宁禄投资”。

  二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国洪起为达到增加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的目的,于2003年2月期间,再以被告单位九九公司购买原材料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款1.6亿人民币,并将其中的1.5亿元人民币打入广东正安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然后指使他人将该款连同其他资金工2.15亿元人民币,汇入西华路营业部以孙某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资金帐户,再将资金取出汇入九九公司帐户。后被告人国洪起以九九公司名义向山东省济宁市工商局开发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获得变更。

  G、法院一审判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理依法皆服天下人

  针对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及其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意见,一审法院作出针对性的评判:

  针对合同诈骗辩方理由: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没有欺骗的行为。法院经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亦规定,公司所有资金调度和支付均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或授权后办理,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摘自调动公司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金划付手续。各证券营业部严禁向客户提供各类透支交易或提供融资。(2)证人证言证明广证公司没有参与三方合作的任何环节。(3)西华路营业部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对帐单显示,2001年10月9日前后西华路营业部帐户均无上亿元资金进出的记录。(4)广东3.19专案审计报告,证明发生在“宁禄投资”帐户仅有营业部客户保证金存取凭证而无实际资金流入流出营业部。(5)、吴克夫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3亿元、1亿元、1亿元是“空加”,并供认“宁禄投资”帐户上形成的国债是通过空加资金和标准券形成的,因而是虚假的,国债额是零”。(6)、辩方未提供广证公司向赛克赛思公司融资的有效证明。综上分析:赛克赛思公司通过广证公司融资履行理财协议既为法律及广证内部规范所不允许,与事实不符。赛克赛思公司虽向“宁禄投资”交付了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但该权利凭证系通过违规操作获取,而帐户未有实际资金注入,并且该虚存的3亿元亦于当日虚取。据此,法院认为:赛克赛思公司与吴克夫相互串通编造交易记录并出示不实的权利凭证,使“宁禄投资”交付合同约定的置换资产,通过违规操作在“宁禄投资”帐户形成了3.1亿市值的国债,该国债全部被质押回购,实际可用国债的资产为0,这些与协议约定的“赛克赛思公司须将3亿元现金存入“宁禄投资”帐户”及委托专户帐户里的“资产均不得转移和担保、质押”相违背,被告人国洪起诈骗的故意显然。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应“宁禄投资”的要求设计,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并具有履约的诚意。法院认为:履约的诚意通过履行合同行为体现,《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规定的赛克赛思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人民币3亿元资金存入“宁禄投资”帐户,而其以不实的权利凭证造成履行该义务的假象,骗“宁禄投资”置换资产,至案发均未有相应资金注入“宁禄投资”帐户,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赛克赛思公司有能力履行归还义务,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其已履行协议约定的小部分义务,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执行受到证券公司监管,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法院认为:《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监管方为西华路营业部,而赛克赛思公司的犯罪是与西华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共同实施完成,设置的监管已无实际意义,事实上,赛克赛思公司自协议约定的履行日期至案发未有相应资金注入“宁禄投资”帐户,而占有、处分了“宁禄投资”如约交付的置换资产,“宁禄投资”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请求得到相应救济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国洪起、吴克夫没有诈骗犯罪的意思联络。经查:虽然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对共谋诈骗当庭否认,但根据被告人吴克夫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分析,应当认定国洪起、吴克夫具有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该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理由:吴克夫提出没有占有使用“宁禄投资”的资产,也未拿到任何好处。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克夫明知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为不支付理财协议约定对价而取得“宁禄投资”置换资产,而为赛克赛思公司出具不实的权利凭证,使“宁禄投资”误认为已取得应得款项,交付置换资产;其帮助赛克赛思公司通过虚增资金和标准券存入购买和回购国债,使“宁禄投资”帐户形成市值3.1亿被质押的国债;在“宁禄投资”查询帐户资产状况时,故意向“宁禄投资”出具余额单,隐瞒国债被质押回购的事实,致“宁禄投资”继续被骗。其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客观上亦有诈骗的行为,对赛克赛思公司骗取“宁禄投资”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共犯。其实际没有占有、使用骗取财产,不影响其行为性质。吴克夫的该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虚报注册资本辩方理由:九九公司实际注入2亿元用于验资,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法院认为: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九九公司在新增股东未缴资金的情况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其实际资本并未因此增加,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系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不影响其行为性质。此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不实的权利凭证骗取“宁禄投资”置换资产,并出示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帐单,致使“宁禄投资”继续被骗,至案发未归还;被告人吴克夫明知赛克赛思公司和国洪起为骗取“宁禄投资”置换资产,仍为其提供不实的权利凭证及不能反映实际资产状况的资金对帐单,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达1.8亿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国洪起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在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克夫在合同诈骗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侦查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赛克赛思公司相关资产,赛克赛思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归“宁禄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对赛克赛思公司及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H、社会反响:一石惊起千层浪,苦口良药利于病。

  国洪起案发后,京城法学、经济学界的一些知名学者就“金融第一骗”国洪起一案与企业进行了专题研讨。会上,“白领黑势力”以及“权力资本化”课题成为谈论的焦点。

  通过该案学者们反思,国洪起的骗术是利用制度缺陷,国洪起的犯罪领域涉及金融、房地产、建材、化工等行业。其聚敛钱财的主要方法是利用国债回购业务,勾结证券公司内部公职人员,虚增其国债数额。一方面,将虚增的国债卖掉提走现金;另一方面,以虚增的国债向银行抵押贷款。

  证券界人士说,国洪起之所以能够进行超额国债回购,跟国债实行二级拨款是分不开的。交易所本以为各个证券公司肯定会对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有考虑到,就是一些证券公司里的内部人员可能出卖公司。现行的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可以挪用他人国债的机会,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挪用之后不停地通过循环操作延迟案发时间,减低了被发现的可能。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尤其是证券市场业务创新特别多,以前我们总是走一步看一步,先有业务后有制度,或者是有了制度但不健全。国洪起事件提醒世人,如果再继续这样的话,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

  有学者在分析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权力资本化的来龙去脉后认为:中国确定体制从计划走向市场,从封闭走向国际化是正确的,问题在于我们忽略了权力资本化的问题,于是改革的过程中就不断出现权力向资本的演变。加入WTO后资本到了国际化阶段。此时应该做的是关心弱势群体,规范市场经济,如果再维护权力资本化的话就会出现不仅剥夺个别老百姓,而是大规模地剥夺企业的问题。当前应该关注的是,如何终止权力资本化,保护改革开放成果。

  学者还认为,国洪起案最大的警示在于,技术性漏洞是可以堵住的,却永远堵不完,但一个好的制度却能使这些漏洞自动堵上。没有一个好的制度设计,而是不停地拆东墙补西墙来弥补缺陷,就会让国洪起这样的人有空子可钻。

  在今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31位人民代表联名提出了一项丰富人大监督方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性的议案,即“公开谴责制”。议案提出,可以考虑尝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实施的,用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披露违法的情形,对有关机关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以有效遏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漠视法律规范,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强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力度,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至此,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一审结案。


  (图片摄影:朱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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