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qingtong 发表于 2009-4-9 20:04:24

重婚是自诉案吗?

??? 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14日三版刊登了《骗人的爱情鸟》一文,对涉台婚姻进行了分析。我很同意作者的基本观点,但对一点有异议。
  重婚虽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在刑法属于自诉案,法院对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大多数当事人碍于面子,即便发现所谓的台湾“配偶”的重婚行为,也难于启齿控诉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使这些涉嫌重婚犯罪的行为人恣意妄为,大肆进行骗婚行为(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8570A>)。
  重婚罪是自诉罪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没有一般自诉罪中的“本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这样分析,重婚到底是自诉还是公诉还真不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个人认为将重婚认定为自诉案件似乎并不妥当,且社会效果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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