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bvf 发表于 2009-4-10 17:22:03

姓名中有冷僻字就不能办身份证吗

??? 据《北京青年报》7月11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黄德明近日起草了一份闭会期间的紧急建议,建议有关部门给出冷僻字顺利进入第二代身份证的时间表,避免公民“被迫自愿改名”。此前他关注到一些地区公安机关在给公民办理“二代证”时劝说名字中有冷僻字的公民改名,以换取办证效率。他建议有关部门在推行新造字软件有困难的情况下,办“二代证”时,允许为因冷僻字无法办证的公民办理临时身份证,同时考虑延长“一代证”的使用期限,为暂无“二代证”的公民提供各种方便。
  对此,我有点想法:
  一、公安机关强迫公民改名无法律依据FONT>
  姓名是体现每个公民个人的亲属团体从属和本身个性的一种符号,其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表明公民的家族血缘团体;名字则是公民本身的特定符号和标记,二者的组合,构成姓名的完整内容。可见,姓名表示着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内涵。在法律上,姓名使某公民与其他公民区别开来,从而便于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具体而言,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行使此权利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未成年时,主要由父母等代理行使。实际生活中,公民的名字一般都是出生时由父母等确定的,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命名权,恰恰是行使命名权的一种表现,是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命名权。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内容。其二,成年后,公民可亲自行使命名权。他既可对父母确定的姓名认可,也可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给自己确定本名以外的别名、笔名、艺名等。(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对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公民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在民事活动中,任何公民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使用别名、笔名、艺名、化名等,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公民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也是公民的一种专有权利,某公民使用某姓名,原则上排斥其他公民使用该姓名,但重名不在其内。(3)姓名变更权。即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公民变更姓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从这个意义上,公安机关在办理身份证时“强迫公民自愿改名”是不合法的。
  还是在这个意义上,2001年6月,公安部在对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体、异体及冷僻字的问题。除依据《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7条规定,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籍有关事项的通知》“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规定处理。此处禁止公民姓名中使用冷僻字也似乎有不妥之处。
  二、姓名中带有冷僻字会给日常生活带来麻烦FONT>
  我们知道姓名是个记号,是别人用的多而自己用的少。但姓名中带有冷僻字,不仅仅会给别人带来不便,自抱家门时也是麻烦颇多。因此我个人认为,公民虽然有权利在姓名中使用冷僻字,但由于“沟通不便”,我不主张行使此权利。这便如在校大学生有权结婚一样,但我同样不主张结婚,因为在校时间主要目的是学习,而不是生儿育女。
  尽管自认为对汉语、古代汉语算是有所研究,但我最怕的还是见到冷僻字,如巽、珏等之类,让人头疼。每次读不出来尴尬得要命,真搞不明白这些人为何要取怪名。
  我们知道,生僻字常常是普通汉语字库里所没有的,在信息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活中,这些方块字违反了信息社会简捷、便利的特征,成为信息化的瓶颈。以冷僻字取名,尽管张扬了个性,防止了重名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会带来不少麻烦,比如,到银行存不了款,到学校报不了名,到医院看不了病,这都已见诸报端。眼前更有一桩尴尬事:领不到第二代身份证。报载,因为国人的姓名中,有231个冷僻字得不到制证电脑系统的支持,专家估计至少有100万人因此暂时领不到第二代身份证。身为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却被姓名中的一个冷僻字,拒于身份证大门之外。而现实生活中,根据《居民身份证a>法》,居民身份证a>是一个身份最重要的证明文件,你说这事烦人不烦?
  正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我觉得取名者用冷僻字,实在是弊大于利。
  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加快计算机造字程序的开发,使上述字可以为机器识别,但尽管机器识别了,人际交流之间的影响可能还是无法解决的。
  因此,我建议在对上述情况予以制发身份证的前提下,提前通过媒体公布机器不识别或不推荐使用的字,以利家长们在取名时参考,未雨绸缪,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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