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exsui 发表于 2009-4-10 17:22:06

砍两棵树罚款12万元:我有三疑问

 ? 为方便进出批发市场的车辆方便,佛山市兆业勤商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去年3月23日将人行道上的两棵绿化树砍伐,后被禅城执法局处以10000无罚款。由于384天未缴纳,加处了滞纳金115200元。
  这是今天,2006年7月20日佛山各大传媒上都报道的一则消息。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我从报道中看出,这是该案的适用法律,于是我的疑问就是这两棵树木的赔偿费是多少?此乃疑问之一。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a>第三节规定了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这里我们看不出罚款10000元,是不是较大数额?我因为资料所限没有找到依据,据我印象中好像是对个人是10000、对单位是30000元算数额较大,不知正确与否?此乃疑问之二。
  行政处罚法a>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本案的法院执行依据,也是滞纳金的来由。
  但滞纳金真的没有限制吗?如此下去,怎么了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本案中的384天是不是超过了180日的执行期限?此乃疑问之三。
  因本人对行政诉讼了解不多,愿意与广大网友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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