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iokn 发表于 2009-4-10 17:22:13

我们为正义代言——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案代理律师专访

  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松村俊夫及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名誉侵权案,23日经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胜诉。这一消息立即占据了当日各大媒体和门户网站的显要位置。这是自上世纪末开始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首次在国内赢得的诉讼,被认为是中国司法史上首次用法律手段确认历史事实的案件。

  24日下午,夏淑琴的两位主要代理律师a>——南京法德永衡律师a>事务所的谈臻律师a>和吴明秀律师a>就这一案件的法律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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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25件对日索赔诉讼

  记者:作为一件民间对日索赔案件,夏淑琴案的特殊性在哪里?STRONG>

  律师a>:我们今天所说的民间对日索赔,基本上开始于1995年前后,此后中国民间对日本侵华战争犯罪行为索赔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涉及慰安妇、中国劳工、遗留化学武器泄漏、无区别轰炸、细菌战等问题。10多年来,全国律协组织的中国律师a>参与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件,到目前为止是25件左右。

  由于民间对日索赔涉及法律、政治、经济、外交和社会等多方面的问题,非常复杂,为此,全国律协专门成立了“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协调会员从事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业务,以使此类诉讼积极而又审慎地进行,既能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不违反外交原则和国家利益。这个指导小组主要负责信息的沟通与汇集,对相关法理问题的研究,组织专家进行重大问题、难点问题的研讨论证,以及筹措专项法律援助基金,以资助律师a>和受害人的诉讼活动。我们两人是这个小组的成员。南京大屠杀事件,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作为南京律师a>,我们更有责任参与到相关案件的诉讼工作中来。

  相比较于其他的对日索赔案件,这是一起由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侵权诉讼。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夏淑琴案件,涉及到日本人东中野修道、松村俊夫以及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该社出版的书籍侵犯了夏淑琴的名誉权。从性质上讲,是一起涉外民事侵权诉讼。

  在中国起诉没有法律障碍

  记者:该案为什么会在中国法院起诉?STRONG>

  律师a>:和李秀英案件不同,夏淑琴案,我们选择了在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为止,多数对日索赔案件都是在日本提起的诉讼,非常艰难,很多都败诉了。根据我们的诉讼经验,感觉日本法院难以做到司法独立,很难克服政治因素的影响。

  同时,考虑到对于夏淑琴这样的老人来说,到日本诉讼不仅费用高昂,而且身体状况也不能经受辛苦地来回颠簸。我们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诉讼,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我们选择了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的法院,令我们欣慰的是,夏淑琴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最终受理了该起诉讼。

  记者:大量的对日索赔案件,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是诉讼时效问题,这个案件存在这个问题吗?

  律师a>:确实,对日索赔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是对方经常提出的抗辩理由。但夏淑琴一案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障碍,因为这个侵权行为是现在发生的。1999年,日本展转社出版了日本右翼历史学家东中野修道、松村俊夫分别撰写的研究南京大屠杀历史事实的专著《南京大屠杀的彻底验证》、《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他们通过质疑事件中的细节,否认夏淑琴和另一位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的身份,污蔑她们在日本为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作出的证言是故意编造事实。我们知道这一侵权行为后,2000年就提起了诉讼,肯定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日本方面一直坚持诉讼有个20年的除斥期间,这是一个绝对期间,不可能有中止、延长的情况,1937年到1945年前后发生的那些历史事件,早已超过20年,已过了诉讼时效。但我们认为,有关二战的案件诉讼时效,应该是一个特殊的诉讼时效。而且,中日断交很长时间,直到1978年才缔结友好条约,这之前,中国老百姓是无法对日行使自己的诉权的。因此,对日索赔的诉讼时效应该从1978年开始计算。

  侵权事实非常清楚

  记者:这个案件的侵权事实是怎样的?STRONG>

  律师a>:夏淑琴,生于1929年,现年77岁。1937年12月13日,占领南京的侵华日军闯入南京市民夏淑琴的家中,将其一家9人杀死7人,仅存8岁的夏淑琴和4岁的妹妹夏淑云。她们的遭遇在当时南京国际安全委员会主席拉贝先生的日记、委员约翰·马吉先生拍摄的电影胶片中均有详细记录。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判决中,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夏家被杀惨案,并记入了有关文献。

  20世纪90年代,夏淑琴和其他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曾多次作为证人在国内外证明南京大屠杀的事实。但1999年,日本展转社出版了日本右翼历史学家东中野修道、松村俊夫分别撰写的研究南京大屠杀历史事实的专著《南京大屠杀的彻底验证》、《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通过质疑事件中的细节,污蔑夏淑琴和李秀英等幸存者是假证人。事实上,作为对历史事件及对人的研究,必须尊重史料和有关的历史档案,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既没有到南京调查取证,又没有向夏淑琴本人求证过,就质疑“为什么只有8岁和4岁的两个小姐妹未被杀死呢?”“小女孩被刺刀刺成重伤,当时虽免于一死,但如何能支撑得了14天呢?”从而轻率地得出“马吉说明中的8岁女孩与夏淑琴并非同一个人”的结论,将夏淑琴推断为一个说谎的假冒幸存者。他们本质是利用学术研究否定南京大屠杀,同时严重伤害了老人的感情,侵犯了夏淑琴的人格权、名誉权。这个侵权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证据收集经过艰苦努力

  记者:请介绍该案证据收集的情况。STRONG>

  律师a>:因为年代久远,我们在证据的收集上作了大量艰苦的努力,也得到了公安、档案、博物馆等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帮助,让我们很感动。

  我们对证据的搜集主要是针对被告在书中所表达的两个观点进行的,即:1937年12月13日发生在南京城南中华门内新路口5号的夏淑琴一家7口被日军惨杀的事件从来就不存在;即使该事件存在,现在的夏淑琴也不是当年的那个8岁幸存女孩。为此,我们搜集了5组31份证据,主要分为户籍资料、档案资料、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专家证词,以及夏淑琴的亲属关系图,具体包括:夏淑琴的悲惨经历被当时南京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主席、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美国牧师马吉用摄影机记录下来的影像资料,以及载入的有关文献;在著名的《拉贝日记》中也有关于夏家遭遇的记载;在远东国际法庭审判战犯的资料;国内外研究南京大屠杀历史的专家的研究成果;上世纪90年代经过公证的夏淑琴家邻居的证人证言;夏淑琴的身份资料……



  所有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有力地证明我们想证明的事实:1937年12月13日发生在夏淑琴家的惨案客观存在;夏淑琴老人的身份,即她就是那个事件当中幸存的8岁女孩。最终,法院的判决采纳了我们的证据,判决书对我们每一组证据都进行了充分说明。

  证据搜集工作当中最遗憾的是找不到当时国民党时期的户籍档案。我们非常希望有关方面能对这一档案资料尽快进行清理。

  记者:东中野修道、松村俊夫以及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无一出庭应诉,对这一缺席的审判,你们怎么看待?

  律师a>:虽然被告一直没有出庭应诉,但法院的审理过程是非常慎重的,我们认为是严格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被告的缺席反映了被告的卑劣和胆怯,不敢正视自己的行为,不敢接受司法调查。事实上,2005年4月,东中野修道和展转社向日本法院起诉夏淑琴,以“出版《南京大屠杀的彻底验证》一书未损害夏淑琴女士名誉”为由,要求东京地方裁判所确认“夏淑琴在中国法院诉两原告侵犯名誉权之侵权损害事实和形成的相应债务不存在”。在日本东京的地方裁判所103法庭开庭当日,作为被告方的夏淑琴出庭了,而作为原告方的东中野修道和展转社却没有“露面”,代表他们的只有辩护律师a>,最终他们自己进行了撤诉。而夏淑琴的积极应诉,不仅是对日本法律的尊重,也是作为被告的夏淑琴敢于直面现实、直面历史。

  判决经得起历史检验

  记者:虽然是在国内打官司,但经过6年的艰苦工作终于胜诉,是不是有很多感慨?STRONG>

  律师a>: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翻译诉讼文书、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方面花的时间一般要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时间长,难以依照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审限审结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没有审限的限制。夏淑琴案件,除了要经过相关的司法途径,还要按照相关的外事要求,从外交部将相关诉讼材料送给日本外事部门,然后才能递交到当事人手中,程序非常繁琐,诉讼时间才会这么长。另一方面,我们也感受到法院对这一案件审理的慎重,夏淑琴案件的审理倾注了玄武法院审理法官的大量心血,他们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确实做了大量工作。

  记者:你们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当初提出16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a>:我们认为,这一案件胜诉本身的意义已经远远大于诉讼标的的价值。

  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图书收回和销毁。不仅要在中国的《人民日报》、《新华日报》、《南京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还要在日本的《每日新闻》、《读卖新闻》、《产经新闻》的显著位置声明道歉,这已经具有突破意义。

  而总共160万的赔偿,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各赔偿80万,展转社负连带责任。16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在国内的诉讼案件中确实是很高的。我们认为,夏淑琴本人在南京大屠杀中已经经受了很大的伤害,全家7口人被惨杀,只剩下自己和4岁的妹妹。作为南京大屠杀这一重要历史事件已经为数不多的幸存者,她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这么多年来,她本已过上平静的生活。但2000年以后,她的生活压力突然增大,被告出版的书籍说她是南京大屠杀的假证人,“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是“撒谎的老人”,这种刺激和伤害非比寻常。因此,我们提出了160万精神抚慰金的要求。而诉讼过程中,被告既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完全放弃了他们的诉权,当然也谈不上对160万的请求提出反驳,要求法院对这一数字进行审查。而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要求,我们很高兴。

  我们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完全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记者:李秀英老人的相关诉讼,2003年在东京胜诉,并且已经得到执行。公众也很关心夏淑琴案件的执行情况。STRONG>

  律师a>:案件目前刚作出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不提出上诉,那么这个判决将在30天后生效。接下来的执行问题是我们律师a>面对的又一项重要的课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我们在诉讼之初就考虑到了。判决一旦生效,我们当然希望被告方能正视这一败诉事实,意识到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能够进行反省,从而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和日本虽然还没有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但我们申请执行后,可限制三被告进入我国大陆、港澳地区,一旦其进入,可以以其“有未了债务”为由将其扣留。而随着国际司法协作的不断扩大,中日双方签订对等的司法协作协议值得期待,那时,我们将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记者:请评价一下这个案件的意义。STRONG>

  律师a>:史无前例,应该载入中国司法史册,是中国法院首次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南京大屠杀的事实和幸存者的身份,彰显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对日本右翼势力具有极大的威慑力。这个案件也对今后的对日民间索赔具有借鉴意义,打开了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诉讼的新局面。说明我们越来越会用理性思维来对待历史问题,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中日历史事件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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