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wtbil 发表于 2009-4-11 20:35:18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人之我见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律职业的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通过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参与和努力推进司法改革a>、实现法制现代化,已成为法律界的基本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概念大概包括了这样的一些人,即法官、检察官、律师a>、法学家等。而把这些人联系在一起的唯一纽带便只是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从事着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扮演着与法律相连的角色。这样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出现绝非偶然自发的,而是随着中国法学的发展,随着法律作为调控社会运行手段之功能日趋得到认可,随着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的人愈来愈多,而由人们人为地创造出的一个标签性的概念。

  尽管贴上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大的标签,但在这个标签光环笼罩下的形形色色的法律人有没有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所应具备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呢?下面就分别来看看律师a>、法学家和法官这三种不同角色的法律人各自的特点,从局部的特征归纳判断整体的性质。

  律师a>是离百姓生活最近的法律人群体,也是口碑最好的法律人群体。律师a>职业的公信力来自于其服务于社会的能力和效果。然而,我国有限的律师a>资源的配置存在较大的问题,目前律师a>服务和法律援助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和非诉讼事务方面,而刑事辩护的比例则相对过低。尽管《法律援助条例》对部分特殊刑事被告人提供了无条件的法律援助,但多数刑事被告人、特别是一般或轻微刑事犯罪被告人基本上都无法获得辩护。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仍在积极推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所谓的“诉辩交易”,实际上,刑事被告人在没有律师a>的帮助下根本不具备为自己申辩和与公诉人进行交易的能力,在简易化改革中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忽视。由于刑事辩护权不能得到平等保护,民众对那些有钱请知名律师a>辩护的刑事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贪官、黑社会首脑的不满自然延伸为对律师a>职务行为的不满。在刘涌案处理过程中,社会对被告律师a>的愤慨情绪,甚至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怀疑。律师a>资源分配如果仅靠市场调节,是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之目标的。

  法学界,作为人们曾经期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领袖,也确实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不加节制的法学界,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也可能成为干预司法的因素之一。以刘涌案为契机,人们对于近年来法学家在司法活动的作用、特别是法律专家意见书开始进行批判性的反思。然而不久之前,司法机关的改革还都把法学专家的咨询、顾问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经验和法宝,曾有人主张把法学家的专家意见书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效力列入证据规则。或许专家意见书对于司法裁判的实际影响并不大,但是它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由于法学家在法律职业中的尊崇地位,很自然地被律师a>和当事人作为能够影响法官及社会舆论的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掘和调动起来,而动力往往就是赤裸裸的利益——有偿服务。因为能够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并出具意见书的当事人通常都有相当的政治或经济背景。不仅是专家意见书,实际上很多法学家本身就兼任着律师a>,他们可以借多重身份获得多重利益:一方面借助学术地位扩大影响、招揽客户,另一方面又利用在学术圈内的关系直接召集专家论证会;一方面以学术权威身份向媒体传达个人见解以调动舆论,另一方面,以其学说和雄辩影响法官的审判,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诉讼;更有甚者,则直接借助自己与法官的师生、校友等关系,在诉讼中占据不公开的优势地位。

  至于法官,他们的大部分时间都只是在循规蹈矩地处理着自己的案件,执行着现行的法律。这与中国法官的传统职业角色定位有关。中国的法官大多数时间仅仅被认为是执法者,而这个“法”又是预先被制定好了的,所以中国法官所要做的就是将现实发生的事件同现成的法律加以对照从而做出裁判即可。即使遇到了无法通过这种简单的法与事实的对照即可解决的案件,法官们亦会通过其他的替代性手段来加以解决,如对案件进行调解,运用概括性较高的法律原则来处理等。由此可见中国法官大多数以结案为自己的目标,而不会花费精力来考虑这一案件的处理会同中国法学发展有什么关系。从这个意义来说,法官大多数目前仅仅将自己定位为纯粹的纠纷解决者,而不是中国法学发展的参与者、推动者。换句话说,中国大多数法官目前并不以参与并推动中国法学发展为己任或者虽关心中国法学发展但并未主动去参与这一发展的历程。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理念或观念问题,而是涉及到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权威,属于司法体制的问题。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关于建构法律共同体的理想不乏积极意义,但是其实际意义非常有限。相对于统一和共同性而言,法律职业间的分工与制约更值得重视。

  本文的目的并非否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相反,笔者强调并坚信法律职业在法治进程的重要作用。但是,法律职业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面对社会的批判,来自法律职业内部的自我批判显得更为重要。我们需要回答,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应怎样回应社会,服务社会,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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