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娱乐 发表于 2009-4-13 19:15:33

惯骗获刑记

  家住灌南县新安镇的任某(男,生于1965年8月,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拐卖人口罪、流氓罪,于1984年5月15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3年9月9日刑满释放。家住灌南县花园乡的刘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流氓罪、奸淫幼女罪,于1984年5月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任某、刘某某刑满释放后,都嫌外出打工太苦太累,挣钱又少又慢,整天盘算着怎么才能挣钱又快又多又不费力。任某与刘某某相识后,真是相见恨晚,一拍即合。他们后又结识了臭味相投的杜某某(男,1982年4月出生,家住灌南县李集乡,初中文化,农民)、孟某某(男,1977年10月出生,家住灌南县新安镇,初中文化,无业)、孙某某(男,1958年8月出生,小学文化,家住灌南县新安乡)、万某某(女,1972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家住灌南县李集乡)等人,并密谋诈骗钱财的勾当。


  初骗败露 侥幸逃脱STRONG>


  2002年5月24日下午,任某伙同刘某某、孙某某、万某某等人窜至响水县城,刘某某经过“踩点”后发现程某(男,时年46岁,住响水县城某居委会)从银行提取了存款5000元。


  刘某某遂对任某等说:“就骗这人。”任某等人便骑自行车尾随在骑人力载客三轮车的程某身后。当周围没人时,孙某某骑车超过了程某,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内装“冥币”的塑料袋故意遗失在地,任某紧随其后,拾得塑料袋后对路过身旁的程某惊叫:“这袋子里是两捆钱啦,足有2万块!”并故意将两捆“人民币”亮给程某看,然后对程说:“看到就有份,不要吱声,我们到没人的地方分钱。”说着便将程某带进了一个小胡同。这时,孙某某故意过来“找钱”,“情急”之下,任某承诺与程某均分拾到的“钱”,并将装“钱”的塑料袋交给程某,叫程某将身上所有的钱(5000元)都掏出来给自己,约定以后再找程某“结帐”,随即匆匆离开。过一会儿,孙某某也到别处“找钱”去了。当程某怀着既惊又喜的心情打开塑料袋时,才发现这两捆“人民币”竟然都是外面包着一张100元人民币的“冥币”。程某这才知道上当受骗,立即骑上三轮车追赶任某。


  这时,刘某某、万某某等骑车来到程某身旁,万某某故意着急地对程某说:“请你帮我拖点东西。”程某说:“我有有急事,你找别人拖吧。”当程某急着往前骑时,万某某故意将自行车拦在程某的三轮车前面,程某的三轮车一下撞坏了万某某的自行车。万某某便拉住程某说:“我好心好意找你拖东西,你却把我的自行车撞坏了,你赔我自行车。”这时任某、孙某某早已逃脱。此刻,程某的头脑清醒了,不由分说将万某某抓住并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案发后,孙某某退赔了所骗的赃款。孙某某、万某某分别被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而任某及刘某某则一直潜逃在外。


  故伎重演 变本加厉STRONG>


  2004年3月4日上午,任某又伙同刑满释放后的孙某某窜至涟水县红窑街,尾随刚从红窑信用社取款出来的宋某某(男,时年60岁,住红窑镇某村),孙某某将内装“冥币”的方便面袋子故意丢在路上,任某拾取后,对宋某某谎称袋里有人民币,并以与其相分诱惑,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800元。后孙某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孙某某当即将骗得的1800元退还给了被害人。而任某又侥幸逃脱。


  2005年6月14日上午,任某、刘某某伙同孟某某、杜某某驾车窜至响水县陈港镇,任某、刘某某事先在邮局“踩点”,后骑自行车尾随妇女薛某某(时年59岁,住响水县某盐场),由刘某某故意将香烟盒丢在路上,谎称丢钱,任某拾取,后骗取薛某某人民币1200元。


  2005年8月21日上午,任某伙同刘某某乘座杜某某驾驶的车辆窜至涟水县五港街,见被害人胡某某(女,70岁,住涟水县方渡办事处)从邮局取款,三人便驾车尾随胡某某至涟水县方渡街。然后任某、刘某某各骑一辆自行车,由刘某某骑车在前故意将香烟盒丢在路上,任某骑车在后拾取后谎称拾到了钱,后骗取胡某某人民币1450元。


  2005年7至8月,任某、刘某某还伙同孟某某、杜某某以与上述相同手段先后作案3起,分别骗取薛某某(女,31岁,家住涟水县东胡集镇某村)人民币1500元、俞某某(女,42岁,家住灌南县新集镇某村)人民币1200元、穆某某(女,59岁,家住灌南县孟兴庄镇某村)人民币1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3700元。


  害群之马 终落法网STRONG>


  被害人胡某某被骗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涟水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05年8月25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005年9月10日上午8时许,任某、刘某某伙同孟某某、杜某某乘坐杜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来到涟水县五港街伺机行骗。杜某某将面包车停在路边,杜某某、孟某某留在车上随时准备接应,任某、刘某某各骑一辆自行车到五港邮政储蓄所门前转悠。上午9时许,当任某和刘某某见一对中年夫妇从邮政储蓄所取款出来后,他们便骑自行车尾随其后朝五港街北面而去。任某、刘某某故伎重演,没想到这对中年夫妇警惕性较高,没有完全相信骗子的花言巧语,行骗没有得逞。


  任某等一伙骗子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刚到五港街,其行踪就纳入了涟水警方的视野。五港派出所值班民警及时将这一情况向涟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作了汇报,并请求刑警大队和邻近的方渡派出所干警协助抓捕。接报后,涟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方渡派出所民警取得了联系,参战民警及时赶到五港街会合。经过简短的战前部署后,第一抓捕小组对留在车上准备接应的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孟某某进行盘问。第二抓捕小组对犯罪嫌疑人任某、刘某某进行跟踪,在其行骗未成返回五港街的途中将其抓获,然后进行了盘问。在盘问过程中,民警从嫌疑车辆内发现了用于实施诈骗的黑色皮包、烟盒、冥币等物品,并从犯罪嫌疑人任某、刘某某身上搜到了已装好冥币的烟盒、黑色皮包等物品。随后,公安民警将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带至五港派出所继续盘问。4名犯罪嫌疑人对其诈骗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涟水县公安局当日即决定对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后转逮捕。


  2006年2月8日,涟水县公安局对任某等4人诈骗一案侦查终结并移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任某等4名被告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庭受审 各领其刑STRONG>


  涟水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刘某某、杜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在参与的7起犯罪当中,被告人任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所参与的6起共同犯罪中,除第一起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外,其余5起,其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孟某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当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孟某某均因犯罪被判刑,又重新犯罪,酌情均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杜某某、孟某某归案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亦能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酌情亦可从轻处罚。据此,涟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1年;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1年。


  二、涟水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的人民币5100元,系被告人任某、杜某某、孟某某所退赃款,发还被害人;随案移交的摩托罗拉、天时达牌手机各1部、黑皮包2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白纱手套1副、一品香烟盒2只、冥币514张,系作案工具,予以销毁。


  本案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骗子致所以能履履行骗得手,就是利用了人们爱贪小便宜的心理。而妇女和中老人爱贪小便宜的心理尤重,骗子在“踩点”时特别“看重”这样的人群。本案被害人都是妇女和中老人,这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奉劝大家,特别是妇女和中老人,要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忠告,当自己刚从金融机构取出现金,就遇到类似有人在大街上拾到现金,要与你平分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要吸取本案被害人的沉痛教训,切不可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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