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RcVXoK 发表于 2009-5-6 19:40:08

法官与律师关系不规范成因及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出台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a>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为健全和完善教育、监督、惩戒等制度,规范法官和律师a>相互关系,促进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正确处理和规范法官与律师a>之间的相互关系,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关系到法官与律师a>的声誉和形象,更重要的是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

  一、法官与律师a>之间不规范关系的成因

  1、对金钱物质利益的追求比较强烈。

  法官与律师a>不规范关系的几种形式都与金钱密切相关。在金钱这个关系和问题的总成因之下,其他原因不过是这个总成因的某个层面、侧面或片段。

  2、职业道德低下、廉洁意识差。

  少数法官认为,接受律师a>的吃请、财物,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方便今后的工作,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因此,这些法官就将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寻租”。

  3、法官的经济待遇差。

  少数法官之所以冒着风险去接受律师a>的吃请和财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囊中羞涩。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法官的待遇还是比较低的。就法官辛勤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支出而言,其收入、待遇无法与之成比例。

  4、队伍管理的松弛。

  法官之所以接受律师a>的吃请和财物,与所在法院对法官管理松弛不无关系。作为管理机关,对于少数法官违法、违纪之事,应该说是“心知肚明”的。但有时碍于情面,一般不主动查处。而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举报、反映,虽然要进行调查,但为“保护”法官,往往浅尝辄止。

  二、规范法官和律师a>之间关系的对策

  1、强化司法保障。

  要建立合理的运转机制,使法院和法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地依靠自身的运转机制,独立地对案件和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负责任的处理,有效地限制法官及法官与外界的交往,并在一定程度上瓦解、摧毁法官对交易“安全”的侥幸心理。

  2、提高法官待遇。

  各级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提高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和法官管理机关一定要将“从优待警”落在实处,切实解决法官及其亲属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使法官安心、热心审判执行工作。

  3、规范司法行为。

  笔者认为,规范法官与律师a>行为的规定很多,可谓是设置了“高压线”、构筑了“隔离带”、“隔离墙”等,当务之急是要抓落实。法院不仅要加强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实。如果仅仅将纪律、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而不落实在行动中,只能是“叶公好龙”而已。

  4、培养尊荣感。

  法官队伍建设和规范法官与律师a>之间的关系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但关键是要培养法官、律师a>队伍的尊荣感。尊荣是法官和律师a>群体和个人在捍卫社会正义而忠实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在个人心理产生的自尊、自爱、自豪和神圣等感情上的满足和社会对其体面形象的仰慕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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