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YlEvNT 发表于 2009-10-29 01:13:52

我是“利人利己”的担保人!



  我到基层法庭已有五个月了,虽然时间不长,也办理了近百件案件,总想回头缕一缕,总结一下。想来,印象最深的还是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九十几件案件中近五十件是借款合同纠纷,其中担保合同纠纷就有三十五件。在农村,“担保”对于一般百姓而言不是陌生字眼,但就“担保”在法律上的真正意义,寻常百姓还是一知半解。一旦主债务人逃避还款责任,绝大多数债权人为节约成本(担保人往往有还款能力),直接起诉担保人而放弃起诉主债务人。诉讼中的担保人,一肚子苦水:有些说,我只是碍于情面签了字,我没拿钱,我不承担责任;有些说,我只是介绍人,只是签个名字,我没有同意担保;有些还自以为聪明,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是连带责任,就是一般担保,应该先起诉主债务人等等,然而这些都不是合法的抗辩理由。那些为亲戚、朋友、熟人担保的担保人殊不知自己签名的价值?当然,作为一名法官,我不是在打消大伙助人为乐的良好传统,作为普通的百姓“损人利己”的事情,绝对不能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你也不会去做;但“利人利己”的事情,当然是多多益善了。为亲人、朋友担保,解决一时之需是“利人”的好事,但又如何“利己”呢。我也为亲戚、朋友担保过,但不是什么人都帮、什么事都担,不是我“明哲保身”,只是我自己很清楚,我能为朋友、亲人做到的就一定“竭尽全力”,不能做到的,也绝不会“勉为其难”。只有首先学会了拒绝,才会真正做个“利人利己”的好担保人!因此,在你决定为他人担保之前,你先得知道,担保的意义和自身的能力,三思而后行,于人于己都有利。


  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担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果你想为他人担保,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自己有无担保的资格或能力。担保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有一些例外规定,如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能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等等。


  其次要知道保证合同的内容及方式。保证合同的内容主要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然双方还可以补正。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这两种保证责任的抗辩权大不相同,连带保证承担的责任远大于一般保证的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要了解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不尽相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后,还有必要了解保证责任的免除及承担问题。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另外,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以上,只是担保法知识中的一点点“皮毛”,无法让人“醍醐灌顶”,却也可以让人“略知一二”,在担保之前,慎重考虑,要做就做一个“利人利己”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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