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 发表于 2008-1-29 21:55:57

是为前车可鉴,还是。。。

还记得早前有一起医疗事故,产妇李丽云生命危在旦夕,其同居男友肖志军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而终告死亡。

今天北大法律信息网转载自浙江日报报导的另一起类似的病危产妇遭亲属拒签手术同意书,但最终能安然渡过危险期,并且诞下一活泼可爱的男婴,母子平安的动人故事!

在危急存亡之时,不同的处理方法,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这二起事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亲属拒签手术同意书!但有一个不同处,就是医疗系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未知是否因为前车可鉴。

在不同的省份(李丽云是在北京而周发芝是在浙江),发生类似的情况,亲属皆表现相同的行为反应(拒签手术同意书),这个现象的成因,是否值得探讨呢?如果只是单一事件,我们或许可以推说是个别情况。但现在是不约而同的连续出现相同的情况,不禁使人为此社会现象的持续性产生心理上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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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产妇病危家属拒绝签字手术 医生签名施救新闻来源:浙江日报转载时间:2008-1-29面对生命垂危的产妇,医生决定进行抢救,但患者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曾在北京某医院发生的一幕,最近又在(浙江)德清县人民医院上演:患者家属先后两次拒绝在手术告知书、病危通知书上签字。

  不过,这一次,医院并没有就此放弃抢救生命。医院做出决定,由两名主治医生联合签字进行手术,产妇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母子平安。

  日前,记者前往德清人民医院、德清县卫生局以及浙医一院,就此事进行了调查。

  “怎么就病危了呢?”

  1月11日下午3时,德清县武康镇三桥村农民胡水平的27岁妻子周发芝在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两小时后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的症状。医院了解到,周发芝此前已有流产经历,子宫受到过创伤,因此决定“必须进行切除手术,否则,极易导致死亡。”

  妇产科主任胡明、主治医生况勋红先后向患者丈夫胡水平说明患者病情的危急,需要他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胡水平说:“我老婆走进来时蛮好的,怎么会病危了呢?”一直不肯签字。一直等到晚上7时,周发芝依然流血不止。

  按规定,没有患者家属签字,医生一般不能进行手术。眼看周发芝流出的血比输入体内的血还多,尽管家属不签字,但副院长俞计明仍决定立即请来湖州市妇保医院的妇产科专家,并向县卫生局作了汇报,得到了“抢救病人、尽我们职责”的明确指示。

  “家属不签名,主治医生签!”

  11日晚7时,内科、外科、血液科、妇产科的主任医生以及湖州市妇保医院的张副院长等纷纷到位。可是,胡水平仍不肯签字。

  针对这种情况,常务副院长、抢救小组组长徐同珊决定:“生命高过一切,家属不签字,主治医生联合签!”这时,卫生局副局长王法弟也赶到现场,他对医生们说:“全力抢救,我做你们的后盾!”

  晚8时,妇产科主治医生王桢、况勋红在手术告知书上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对周发芝进行手术。患者子宫被切除后,腹腔仍流血不止,因此,医院又发出病危通知书,但胡水平仍不肯签字,最后,还是由主治医生联合签字,继续手术。

  周发芝的腹腔流血不止,需要用纤维蛋白原进行止血,而这种药非常稀少,只有浙医一院才有。已是深夜,县卫生局副局长王法弟四处托人,把浙医一院药剂科相关负责人从床上叫醒,直接从浙医一院药房取药,1小时后,4瓶纤维蛋白原被送到德清县人民医院。

  接着,周发芝的血小板也出现异常。徐同珊马上与湖州方面沟通,在高速公路出口处“拦截”下由杭州市血站发往湖州的10个单位血小板。后来,发现还需要更多的血小板,不得已,再向湖州方面争取了10个单位的血小板。此时,已是凌晨2时,周发芝的血压终于开始稳定。

  1月12日早上,副院长俞计明与6位医生一同护送周发芝转往浙医一院。目前,患者正在浙医一院康复中。

  “生命高于一切”

  主治医生代替家属签字行为,以及他们在没得到家属同意而请专家动手术救人,是不是存在“违规”,这在卫生系统和社会上引起了争论。

  有的医生认为,即使是用手术抢救生命,也应征得患者家属签名同意,否则就有“违规”的嫌疑。但更多的医生不同意这种看法,抢救小组组长徐同珊认为:医生尊重生命应当高于一切!挽救了一条生命,我们认为是值得的。

  对于医生们的救人行为,县卫生局局长王晓春认为,县人民医院两名主治医生在常务副院长、抢救小组组长徐同珊的指示下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其实与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并无矛盾,而且手术前他们已请示县卫生局,在场的副院长也得到了医院法人代表的许可。

  王法弟认为,那怕只有一丝活着的希望,作为医生对待生命,只能负起责任,不能回避。更何况,我们所有的法律和条例,都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基础之上的,因此,德清医生敢于签字对生命负责,尽管行为有点非常,但希望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

star 发表于 2008-2-1 22:12:19

谢谢青山的鼓励!:loveliness:

star 发表于 2008-2-1 22:17:34

肖志军拒签事件新进展

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xwnr.asp?id=20995
“肖志军拒签事件”:医院和肖志军被指共同侵权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转载时间:2008-2-1备受关注的“肖志军拒签事件”又有了新进展。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死者李丽云的父母已经将当初收治李丽云的北京市朝阳医院和肖志军一并告上了法院,以两被告共同侵权为由索赔1000元。朝阳法院目前已经受理了此起案件。

  李丽云的父母在起诉中说,去年的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为出现感冒、畏寒、咳嗽等症状,在“丈夫”肖志军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呼吸内科门诊进行治疗。但是,医院却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的情况下,将李丽云强行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准备立即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但是,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手术无法进行,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

  为此,李丽云的父母认为,朝阳医院在没有核查患者李丽云婚育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肖志军是其丈夫,并坚持要肖志军签字后才能手术,而肖志军则隐瞒了其与李丽云并非夫妻关系的事实。因此,对于李丽云的死亡,医院和肖志军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此外,朝阳医院在诊疗、急救措施方面也存在明显过失。

  据此,李丽云的父母要求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000元。对于这个赔偿数额,原告代理人表示,由于目前案件原因尚不清晰,因此索赔金额暂定为1000元,根据诉讼进行情况,会有所增加。(记者李松 黄洁)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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