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再版序言[转载]
本书所论述的问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无论古代还是现代,东方还是西方,俱为民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概念。于立法上,自19世纪初期直至20世纪60年代,它已普遍为大陆法系的德意志法圈国家、法国法圈国家以及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所确立,并因此成为各国家和地区民法体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即将通过的物权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称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物权法关于此项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不足以规范和调整所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因此,在适当的时候,我国所面临的任务是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正是基于这一愿景,遂决定仍不揣简陋,将本书再次印出。本书立足于比较法与法解释学研究方法,按由远及近,由抽象而具体,以及由一般而个别的逻辑思维方法,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发展历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构成、因建筑物区分所有而产生的诸问题、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以及关于制定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若干问题等作了比较细致的考察、分析与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基本条文及立法理由等的若干构想。全书除序言、附录、后记外,共十二章。
本书的初稿,是我1994年5月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向答辩委员会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1995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它。距今已经12年。12年来,坊间早已售缺,但不断有同学和其他读者来探询,或请代购,也有一些出版社来商谈过再版事宜,可见社会上对它还有一定需要。现在法律出版社决定再版,乘此机会将它翻检一遍,并作若干修正、补充。在做完这些工作后,顺便附上几句赘言。
12年不是一个短时间。照理说,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研究情况,比之以前应有很大的进展。但是,情况并不如此。事实是,现今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研究较之12年前,并未取得多大的进步。学说上,公开发表于报刊杂志的文章少而又少;司法判例虽有关于停车位、物业管理费等方面的判例,但正式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裁判案件者几乎为零;立法上,尽管即将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其内容十分简略、原则,远不足以规范现代复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更何况有些规定甚至制度的名称都还是错的WriteZhu('1');!距现今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何其远矣,概可想见!本着对科学、完善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之追求,本书的再版,一方面可以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简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从学理上提供解释论,并作为评价、检讨、完善它的参照;另一方面,也可为各级法院民事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参考,以及为学习、研究、讲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学生、学者、教员提供参考!
本书结合各国家和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晚近以来的最新发展,增加了若干新内容,并提出了制定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设想和蓝图(包括立法思想、条文、立法理由)。考虑到我国民法学界对先进国家和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资料之掌握的阙如,本书末章之后附有日本、德国、奥地利、瑞士、美国、台湾地区的区分所有权立法资料,以及本人应《中外法学》之约而作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文。这些俱可为我国民事法官裁判案件,法科学生和学者之研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教员之讲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提供参考!另外,原书的一些遣词用句,也带有过去思想影响的痕迹,今天已不太合适。此次修订亦作了改变。此一点,于此一并加以说明。
以上数言,是为序。
陈华彬 20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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