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进公司法[转载]
公司法律制度最终体现为一系列规则,而公司法学是以实践性为基本导向的一门学问。公司法律职业者,应围绕公司法的有关概念和规则,培养严格的法律思维能力。完善的公司法,须建立其逻辑严密、体系合理的规则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学习与理论研究的首先任务,就是要走进公司法的规则之林。在此,我国公司法学界已经取得了相当成就。根据对外来文献的“中国阅读”或“复制”,我们建立起了一整套有关公司法规则的逻辑解释概念或工具,并且通过这种对公司法律规则的逻辑解释活动而为公司法立法与实施提供了一种条理化和系统化的手段。在对公司制度进行概念解释、逻辑分析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如此的问题:公司法的真谛,就仅仅为这些规则体系吗?为什么公司制度需要这些规则?为什么各国公司法有显著差异,甚至是功能性的差异? 为什么一个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着?公司法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显然,以逻辑分析、语义分析为核心的公司法研究传统方法,是无法难以面对这些追问的。
于是,走出公司法就成为一种必要。而这在当下的公司法学界已经相当盛行。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企图超越公司法的实体规则,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的理论工具,在公司法规则林之外来研究公司法。特别是公司法的经济分析、公司治理,几乎成为了公司法研究的代名词。
在经济分析理论中,公司在本质上是一系列合同关系的集合。在此基础上,自由论、效率论、公司法的国际统一论则是三个相互关联的流行词语。在公司合同论者看来,公司参与者之间完全是合同交换关系,各方对交易过程有理性预期,所作出的决策能够使自己福利最大化。公司合同机制达成的效率是一种事先的效率,市场也能够在外部约束这些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够促使这些事前效率的实现。因此,如果这种参与者之间的合约没有造成消极的外部成本,法律就应该对之采取尊重和宽容的态度,公司法在原则应当上是任意法。公司制度要有效率,必须最大可能地减少公司中的国家强制,公司法现代化的实质就是还公司法以任意法的面貌。基于效率的考虑,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各个公司制度也会在竞争中逐渐走向统一。因内在自由而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全球公司法将最终统一到英美公司法中。
公司治理成为时髦的话题,是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各个学科共同关心的对象。经济学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中的产权结构与代理现象,考察公司内部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论证公司内部谁应当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以实现最优产权结构的问题。因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公司内部各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包括股东与管理者之间、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围绕这些关系,公司法实质对代理人进行约束与激励的规则。管理学则关注公司内部各个机构之间如何形成有效激励与约束、公司如何有效运转的问题,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政治学关注公司制度对民主的挑战,甚至提出了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的强烈呼吁。伦理学关注公司制度的正当性,关注公司本身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的确,这些研究极大地深化了人们对公司现象的认识,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发展。原来,在规则分析之外,还有这么多彩的世界。公司法,确实应当关注资本市场的效率;公司法,应当围绕这些主要矛盾展开;我们也应当关注公司制度本身的异化问题、现实的运作问题。知悉公司表象的缘由和公司外壳下的核心内涵后,公司制度的某些难题得到迎刃而解了。
不过,这里有两个现象不能不令人反思:技术思维与轻规则思维。对待公司法的技术思维,在公司合同理论中相当明显。该理论从微观和应然的角度揭示了公司法在对待公司内部权利配置上应当坚持的立场。但是,公司法是纯技术性的吗?应然一定等于实然吗?在本质上,公司法律制度应当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因此,公司法的合同思维在方法论上明显具有局限性。在法制实践中,即使鲜明坚持公司法合同理论的美国,也不得不承认公司法对非效率目标的追求。在竞争环境下,因制度效率的追求会导致公司法有走向统一的确是一种可能,但是我们还不能够得到这个可能一定会转换成为现实必然的结论。对公司法律制度的检视,应当还离不开宏观的、社会性的视野。至于轻规则思维,是走出公司看公司法的有关理论很容易走向的一个极端。有学者曾经说过,经济学家常常不知道影响经济秩序的法律规则,这是经济学与法学的分离给学术研究带来的一个主要障碍。WriteZhu('1');但是,对法学中的规则思维,经济学毕竟不会那么专业。管理学、伦理学也不例外。职工参与、公司社会责任、独立董事,这些最早在非法学领域中出现的内容,在上升为具体法律制度后出现了很多实践的难题,不能不说与此有关联。规范的不完备,一直是困扰我国公司法生命力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与理论中的轻规则思维不无联系。2005年《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来说,不是终结而是开始。再进公司法,就成为恒久的必要。公司法是什么,是一个高深的哲学命题。如果把这个复杂问题简单化,那么公司法是表现为一系列规则的社会性制度事实。再进公司法,在应然与实然、可能与必然、微观与宏观、法律与政策等范畴之间不停地游走,关注公司制度规则,关注公司制度规则背后的经济逻辑、政治逻辑、伦理逻辑。
WriteZhu('1');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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