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大约十年前,刘小枫先生在《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的前言认为:无论欧美还是汉语知识界,一百年来关注的实质性问题是现代现象。而且,在未来的世纪中,学术思想仍将因现代幽灵的纠缠而费神。小枫先生写作《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的初衷,也就是试图带着中国问题进入西方问题再返回中国问题,为汉语学术界审视现代性问题提供一种学理上的建构,使中国的现代性经验参与整个社会理论的修葺,从而推进汉语学术界对当代社会转型中的现代性问题的把握。(P.1) 法学界的回应和贡献姗姗来迟。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学界已经在自觉不自觉地触及法的现代性问题,但对中国法学的现代性问题的自觉而深入的反思却一直阙如。一些敏锐而富于洞见的观察,仍然是一种个体情绪性的反应而非社会理论的研究。除了当下中国法学界仍延续了80年代以来学术范式的一些微妙影响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学者自身问题意识的匮乏及其知识背景的内在缺陷。长期以来,法学划地为牢,拒绝与别的学科交流对话,特别是对学科的前提性假设置之若罔。然而事实上,法学作为知识学的一种,是知识社会学的一个结构性构成因素。因此,从知识社会学入手审理法学知识,追问法学的知识前提,特别是法律制度作为现代社会合法性论证的承当,乃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亦是解决法的现代性危机的一个恰切的突破口。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邓正来先生晚近以来的知识贡献让我们感觉意外的惊喜,不仅填补了法学研究的这一空白,并使得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作为中国现代性经验的一部分而参与到社会理论的建构中,为推进汉语学术界对当下中国社会转型发出了自己独特的声音。作为一名长期游离于体制之外但却对中国的知识话语及其生产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人,邓正来先生在03年做出进入体制的决断时选择了法学专业,或许便有着这样的考虑。在中国社会转型这一重大社会变迁中,尽管经济制度的创新和转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经济制度转型的成功最终取决于政治法律制度的成功转型和创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越来越承担起社会控制和秩序型塑的角色,如果我们不想陷入无聊的话语或和言词之争,那么,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是中国社会转型最终得以实现的标志和保障。从03年在吉林大学的教授就职演讲到为庞德五卷本的《法理学》写的中译本序言,再到今年的长篇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正来先生的意图昭然可见。邓正来先生之前的学术背景和知识结构也使得他能够从一个更广阔更恰当的视野来重审中国法学的这一根本性问题。在教授就职演讲中,邓正来先生便认识到:尽管中国法学重建的任务繁多,但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是建构起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学。就当下而言,法律哲学的建构对我们提出了两项使命:第一,回到法学经典进行批判;第二,对当下中国的社会生活进行建构。如果说《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完成的是回到法学经典进行批判的话,那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便是力图对当下中国的法学现实进行解构和重写。邓正来先生的写作既是哀悼的写作,更是召唤的写作。通过对晚近26年以来中国法学的哀悼,邓正来先生为其写上了墓志铭,在对墓志铭的书写和对已经成为幽灵的“现代化范式”的驱逐中,邓正来先生召唤并试图命名这个即将来临或已经正在来临的新时代。 其实,在邓正来先生之前,就已经有敏感的学者在对过去的中国法学进行哀悼,苏力先生的《你看到了什么?》便是其中的典范。但是,苏力先生为当下中国法学写下了一个“暧昧”的墓志铭:道路通向城市,但,仅仅也许正在发生。在这一暧昧的转向中,苏力先生的墓志铭不是成为一种更为有力的“现代化范式”便是彻底地迷失在“也许”中。邓正来先生正是从苏力先生“道路通向城市”的果敢和“也许正在发生”的暧昧中看到了阴影乃至于正午的黑暗:“本土资源论”由于在受到“现代化范式”支配的同时还受到了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与之相关或相兼容的法律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影响,所以它在“中国法律图景”的问题上要比“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走得更远,也更危险,因为它不仅没有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反对任何有关法律的理想图景做任何思考,更是否定了中国法学思考和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必要性。(P.71)邓正来先生的诊断使我们想起来了海德格尔在《诗人何为》中的焦虑和不安:世界黑夜的贫困时代久矣。既已长久必会达到夜半。夜到夜半也即最大的时代贫困。于是,这贫困时代甚至连自身的贫困也体会不到。(P.274)面对世界黑夜的贫困,海德格尔的药方是:庄严地吟唱着酒神的诗人追踪着远逝的诸神的踪迹,为其终有一死的同类追求那通达转向的道路。(P.276)面对中国法学的暗夜时分,邓正来先生是这样追踪远逝的踪迹,为我们带来通达转向的道路的诗人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没有加上一个问号,似乎已经隐含了肯定的答案,尽管邓正来先生温婉耐心地告诉那些贫乏的读者:这类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颇为重要,值得认真对待。但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上讲,我必须指出,这类问题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种我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是以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惟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正是这样一种可能关注问题的方式或路径,有可能使读者们无法洞见到《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核心要旨。(P.68)重要的不是问题的答案,而是洞见问题本身。这是邓正来先生在研习知识社会学时一向强调的一点——关键在于对问题的发现以及由此而来的批判和反思。在这样一个转型的时代,在这样一个面临“向何处去”的时代,哀悼和召唤本身便已经是肯定性的答案。我们仅仅是另外一个即将到来的能够提供肯定答案的时代的先知或探路人。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无可逃避的命运! 但这样的时代或许拒绝着我们的哀悼:或许是行动中的哀悼总是拒绝着言辞中的哀悼,如马克思洞察天机地意识到的那样: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亦或许我们的墓志铭书写总是因为遗忘了什么而总是被那逝去亡灵所拒绝。如同哈姆雷特父亲的亡灵,因为正义的遗忘而不断地“显灵”并要求我们重新哀悼和书写。 邓正来先生哀悼的写作是否也因为遗忘了什么而让我们感觉到不安?这种不安来自于那些拒绝哀悼并寻求新的哀悼的幽灵对我们的“纠缠”?在对以“现代化范式”为前提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哀悼和对即将到来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命名和召唤中,是否存在着某种遗忘,这种遗忘迫使我们再一次进入哀悼的场景并重写墓志铭。 近些年来,回到所谓“中国问题”或“中国现实问题”已经成为了学界的一种潮流乃至于“政治正确”。似乎不谈论并为中国问题的诊断和救治添砖添瓦便不是从事真正的、严肃的学术研究。一些最初以研究西学而为人所知的学者也在90年代中后期逐渐转移到具体的中国问题研究上来。另外,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法学界还涌动着一种潮流,即对中国现实问题进行经验实证研究,这一潮流晚近以来也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种面向中国问题尤其是中国现实问题的回归说明中国法学学者终于有了一种身份归属感和主体意识。从《中国法学的重建》到《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面向中国问题的回归同样是邓正来先生思考的核心。当然,邓正来先生以前研究知识社会学时就一直以中国问题为起点和目标,这不过是将问题转移到法学领域而已。与法学界其它面向中国问题的回归不同,邓正来先生最难能可贵的是,在旗帜鲜明地回归中国问题时并没有使自己陷入经验实证研究材料的汪洋大海中去,而是紧紧地把握住了问题的症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丧失。正是对理想图景的关注和反思使我们面对当下制度实践和理论言说的精神前提。也正是对理想图景的关注使我们得以面对现代性问题的核心,从而使对“现代化范式”的哀悼和墓志铭的铭写成为可能,正是在这种哀悼和铭写中召唤并命名“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 然而,什么是真正地回到“中国问题”的事实本身,以及什么是中国问题本身?通过自觉的批判和反思,邓正来先生把当下中国法学的事实本身还原为“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以及对这一支配本身的遗忘。洞见到这一事实本身就能重构“中国法律的理想的图景”,就能够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似乎总有一种东西在阻止着我们做出肯定的回答,总有一些幽灵在拒绝着这一墓志铭的重写。现代化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晚近20多年以来的问题,尽管这20多年以来取得的成就或许超过了过去所有的总合。如果我们可以仅仅通过哀悼这20几年的法学发展来回到事实本身,回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或许我们真的要松一口气,我们的任务和责任将要轻松得多。 另外,这样一种以未来为根基的书写是否显得脆弱?我们或许还需要注意到先生的一些隐秘的踌躇和沉默。在03年的教授就职演讲中,邓正来先生提到了面向经典的回归,这种回归是法律哲学重建的必要条件。在《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的结尾,先生还在期待和召唤政治哲学的批判。但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提法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沉默了,这种沉默暗合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这一略为有些黯淡的结尾(至少与《中国法学的重建》和《迈向全球结构的中国法学》相比)。究竟是什么使得邓正来先生放弃了“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提法转而使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否“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这样的提法仍显得不够面对中国问题本身而昭示了太多对西方这一他者的想象。抑或还存在其他更为深层的原因?在将近20几年来中国法学的发展还原为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时,是否这种还原迫使邓正来先生转向“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更加中国化的提法并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结尾对“迈向全球结构的中国法学”的方案和可能保持了沉默。是否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协调的声音,这一不协调的声音拒绝着哀悼?当我们将“现代化范式”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进行哀悼时,是否存在着某种错位:我们并没有找到那具已经死去的真正的尸体。一个更为尖锐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我们哀悼的是什么意义上的西方以及什么时空中的西方?我们哀悼的是否仅仅是西方的幻影?什么是真正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这一“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能够被等同或还原为“现代化范式”吗?“现代化问题”和“现代性问题”又是一回事吗?最终,什么是西方法律的真正精神?我们对这一精神到底有多少的了解? 要深入具体地展开这一问题是困难的,篇幅上也不允许。但我们必须提出这一问题。正是这一问题的提出迫使我们重新或继续踏上邓正来先生在03年教授就职演讲中提出的问题:面向经典的返回。这一返回表面上并不涉及中国问题尤其是中国现实问题,但这一返回确实最深刻地关注并思考中国问题。如甘阳在清华演讲的结尾说的:21世纪最大的问题是要重新去认识中国,而且要在比较当中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我们中国。因为事实上我们现在是生活在一个西方主导的全球化世界中,西方的影响无所不在。问题只在于很多人自以为了解的很多东西实际是靠不住的,要认识西方和认识中国都是要花大力气大功夫的。(P.39)作者简介:王恒:(1978— ),云南蒙自人,西南政法大学2004级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参考文献】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3).[德]马丁·海德格尔.林中路.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4).甘阳.三种传统的融会与中华文明的复兴.书城,2005,(7).2005-12-31
作者/出处:政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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