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
邓正来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从分析路径上说是“知识-法学”的进路,这是一种从“知识”这一层面去透视、批判和反思中国法学的视角,只有批判与反思才能使中国法学摆脱它所不意识的知识范式的支配,这也是邓正来分析社会科学问题时所一贯采用的分析视角。从这一分析视角出发揭示了中国法学四种主要理论模式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要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必须批判支撑“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现代化范式,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批判现代化范式时过多的篇幅用在批判现代化理论上,尽管现代化理论是现代化范式的知识来源。然而此处的关键是,一如邓正来所指出的,“正是当这种源出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化理论被用以解释和认识非西方社会的发展问题并为非西方论者所接受的时候,这种思想和理论也就摆脱了其发生学意义上的限度,进而转换成一种较为普适的关于各种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规范性观念,亦即我在本文中所称谓的‘现代化范式’”。1因此,现代化理论只有为中国论者接受的时候才构成一种“现代化”范式,批判现代化理论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揭示现代化理论为何会成为一种范式,中国论者对现代化范式的接受与这一原因之间有何直接相关性。邓正来的论文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揭示了中国论者受现代化支配的可能原因,即中国论者未经反思而主动接受的结果,“因为众所周知,文化霸权的形成在当代并不是被动接受的结果,而是在‘被动者’成为‘主动者’之后才获得其实现之可能性的——亦即在学者与这种文化霸权进行‘合谋’以后才导致这种结果的。”2为什么会合谋呢?邓正来的这一解释基本上是描述性的,并不能有效地揭示现代化理论为何会成为一种范式。 不从知识的性质出发揭示理论在某些条件下缘何会成为一种支配性范式,进而对这种支配本身展开批判,就不能有效地解决“范式的支配”问题本身,打掉一种范式还会有别的范式填补进来。因此,“知识-法学”的进路有效地揭示了问题的实质所在,但这一进路更多是形式上的,即从“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知识类型的角度来从整体上描述、概括和批判中国法学在过去26年的发展状况,揭露其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本文的写作毋宁是在实质意义上沿着“知识-法学”的进路侧重于从知识的角度探讨知识的性质与范式支配以及权力反抗的问题。 因此本文关注的是处于“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这里的“知识分子”更多意义上是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有时也指一般意义上的知识分子。知识就是权力,权力制造真理,知识会赋予它所解释的事物以真理。权力能产生和发送真理效应,这种真理效应又反过来再生产权力3。权力具有支配性,而处于支配之中的知识分子往往处于一种不意识的状态。由此出发,本文建构的一个一般的理论问题是,知识分子怎样在多重“知识权力”支配之下反思可能具有支配性的不同理论模式,也就是知识分子应以什么样的思考方式来完成对理论和现实的担当。在具体的论证步骤上,首先借鉴福柯的权力/知识理论作为基本的分析概念以揭示知识的性质,进而分析权力支配之下的知识分子应当具有怎样的反思性情并对这一分析模式进行反思,最后从知识分子集体身份认同的角度提供一种批判和反思的可能基础。 按照福柯的理论,权力和知识是相互包含的,其中权力体现为真理。“权力制造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4因为在“权力—知识”之中,认识主体是不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的,相反,认识的主体、对象和模态应该被视为“权力—知识”的这些基本连带关系及其历史变化的众多效应。“权力—知识”而不是认识的主体决定了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5。以“权力/知识”的分析框架来分析中国论者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问题,我们会看到,中国论者在逐步接受西方理论的过程中存在双重“权力—知识”关系:(1)西方理论(包括现代化理论)本身代表一种权力。在西方理论的东方想象中,“东方是非理性的,堕落的,幼稚的,‘不正常的’;而欧洲则是理性的,贞洁的,成熟的,‘正常的’”。6在此处知识与权力密切结合。近代以来,西方于知识和经验两个层面对中国的冲击和示范致使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国问题时向西方寻求知识资源,很容易受这种霸权性的知识/权力的支配,即把实质上源出于西方地方性的、亦是对西方经验的理论描述的特殊知识放大为不同社会和地区的普遍性知识,这种知识以其特有的支配性支配了许多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学者,亦使他们在研究本国问题时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2)在中国论者对西方理论的“前反思性”接受中,西方理论又会作为中国论者的思想范式而被接受下来,在此一单独的领域又会发生权力的支配关系。单就现代化范式而言,正如邓正来所指出的,“‘现代化范式’既依凭中国论者发现西方的知识之建构而得以确立,同时又致使中国论者在其支配下生产出各种变异的有关中国的现代化知识。”7 知识的支配作用是它的固有性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同德里达、福柯一样,布迪厄也认为,“知识必须被解构,并且各种范畴都是具有偶然性的社会衍生物,是拥有某种建构效力的(符号)权力的工具——关于社会世界的话语的各种结构通常在政治上被宣称是社会的预制建构(social preconstructions)”。8权力无处不在,知识权力支配之下的知识分子怎样反抗与摆脱这种支配呢?在福柯看来,这就是知识分子在自己的专业知识领域实现对权力的批判。 葛兰西把知识分子分为传统的知识分子和有机的知识分子,在福柯看来,这两种分类意义上的知识分子都是普遍的知识分子,追求普遍化的真理、正义和人类的解放;而福柯提出的是特殊的知识分子。现代社会发展出了各种不同的行业,在这些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运作情况和自己工作的特点,于是福柯提出了“特殊知识分子”的概念。特定领域的知识分子所做的也是批评性的工作,这里的批评性指的是一种审查性的工作,而不是毁灭性的工作,不是要去屏弃或是拒绝,而是在审查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悬置我们在检查和评估时提到的那些价值”9。因此特殊知识分子的批判就是在具体的专业领域以自己的知识解构整体的权力,专业化知识赋予了他们批判的可能性。10关于批判的方式,福柯指出11:知识分子的工作……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以此来实现他的知识分子使命),……。 福柯的权力理论的问题是为批判而批判,没有为批判提供价值和规范的根基。正如哈贝马斯所批评的,在福柯的系谱学中,知识的真理性依赖于权力的运作,“真理的有效性要求”存在于权力的结果中,由于权力是自足的、“自我参照”的,无外在评价标准,没有标准就必然陷入相对主义12。此外,权力理论也没有提出一个作为替代方案的规范性立场。这些都削弱了批判的意义。 “权力/知识”在本文中更多地是作为分析性概念来使用的,这一分析框架有助于揭示问题的实质所在,虽然它很难找到解决问题的道路。一些学者在权力理论的基础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比如布迪厄也不赞同福柯的“权力/知识”假设,而倾向于“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理性主义和相对主义、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间合理的第三条道路”13。此外,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学者更多地是在一般意义上谈论问题,有时并没有考虑到第三世界国家的情况,对于他们的理论也应避免消费主义的倾向,避免又成为另一种起支配作用的知识范式。因此,本文倾向于通过引入萨义德的理论从当下中国知识分子集体认同的角度提供一种批判和反思的基础14。 对第三世界有着强烈关怀的萨义德对福柯的权力理论有过一个评价,他认为,在福柯的理论中,权力总是压迫的,降低抗拒。福柯“沉浸于权力的运作,而不够关切抗拒的过程,部分原因在于他的理论来自对于法国的观察。他根本不了解殖民地的变动,对于世界其他地方所出现的有异于他所知道的解放模式,他似乎也没有兴趣。”15第三世界的学者(如中国)根据什么来批判和摆脱西方学术话语的支配呢?按照萨义德的看法,要批判帝国主义就有民族主义,但这里的民族主义是有限的民族主义,他反对“变成了盲目崇拜本土的本质和认同”的民族主义。 日益进入全球结构的中国以及中国的知识分子不得不再重新考虑和界定我们的身份(identity)问题:“我是谁”?、“我们是谁”?中国及其知识分子必须探索国家特性、身份及认同。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identity是建构起来的概念,是自己决定和选择的,是想象出来的自我:我们想到自己是什么人以及我们希望成为什么人16。在全球化的时代,以往的特性/身份发生了危机,根据中国而重建知识分子的集体身份认同不仅是或主要不是文化意义上的,不是文化和传统静态赋予的,而是知识分子能动建构的,能动建构意味着身份认同是有价值理想在支撑的,而这种理想也应当是“根据中国”的理想17。作者简介:朱振(1977-),男,江苏徐州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师,2003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第34页。2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第29页。3参见[法]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7页。4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页。5参见[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30页。6 [美]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9页。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第34页。7 [法]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8参见[法]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3页。9 [法]福柯:《福柯集》,杜小真编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第470页。10 [法]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11参见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12参见[法]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84-85页注释84。13这是一种宏观的社会基础而没有论及知识分子应当反思的具体的方面以及反思的技术、方式等,关于这一点请参见[法]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9页。邓正来:《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载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14[美]萨义德:《知识分子论》,单德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1页。16 [美]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17 “根据中国”的理想的能动建构意味着中国国民及知识分子的身份认同只是指向未来的想象的建构物,这显然不同于亨廷顿所指出的美国国家特性/身份的维持在于重新发扬盎格鲁-新教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参见[美]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3页。2006-1-3
作者/出处:政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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