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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里青山

[作业] 法2014级法理学作业之一: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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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4樊铭 发表于 2016-9-22 20: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
( R6 V% D: Z4 }" @) G: E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反家庭暴力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惩处措施,是对在家庭婚姻关系下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保护。,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a: m7 y8 i; g; O
首先,我认为本法应该以促进家庭成员和睦、有爱为根本目的,对于处罚制度应该尽量慎重;其次,《反家庭暴力法》以调节为主,我认为对于家庭纠纷时间,第三方的调节不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第三,中国上下五千年来都奉行着“家丑不能外扬”,这是一种民族性的特点,是不可改变的,所以我认为本法在实施发面会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最后,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执法主体而言也是显得十分窘困,我认为如果没有 一个真正适格并有能力的执法主体,那么《反家庭暴力法》就失去了真正的意义!0 k: I2 ]& R! T; S6 R& N% u& S2 W
通过阅读《反家庭暴力法》我认为就法律本身而言是相当全面的,但问题是第一,来缺少相关法律,而是如何去执行,由谁去执行。第二,我认为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普法宣传,促进家庭和睦,从道德上去约束公民,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一个遵守法律的国家可能是安定的,但是只有一个遵守道德的国家才能做到每一个家庭和睦,家庭每一成员平等才能保证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安定。(全文513字), V1 @9 v4 h4 Q7 Y4 `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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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12:35
法14王一博 发表于 2016-9-22 21: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反家庭暴力法》自觉的受益匪浅,但是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指出,现在我就从这几个方面来说一下。
( C$ a+ `8 ~9 r  I. x- g8 i2 y1、第二章第六条的有关内容中提到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何谓群团组织?其意为群众性团体组织。在如今的中国发挥着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职能,用于沟通政府与民众的组织。$ b( I. l; _  v5 u3 H
乍一看将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交给这些组织没什么问题,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要提醒所有人注意的是虽然基层上都有这些群团组织,但是发挥作用的并不多,大多数的群团组织都要承担着各种各样的工作,很难腾出手来去管家庭暴力相关的事件,即使管了没什么强制力,效果还有待考量,而且前一阵子还出现了群团组织四化的现象,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2 t" u8 Y8 [+ O( L, }
所以我很难想象将反家庭暴力这个任务交给这些组织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也许也只是摆设,对于被害人并没有什么实际帮助吧。& Y& e! \2 f8 o1 S" d9 }4 Y
2、第四章关于人生安全令的一些看法。, w' V3 h$ M% q, y# @" v
在第四章中明确提到了有关人生安全令的一些申请条件,适用范围等等,这不禁让我想起了中国香港的一种禁制令。
8 \2 L6 O  u; p8 z4 G# d) A我们看香港的电视剧,电影,也经常会看到想应的内容,这两者很相近,只不过在香港禁制令已经出现了很长一段时间,有完善的签发,监督,管理的程序,但是在中国堪堪实行,而在中国当今环境下,没有程序监督保护的禁令能发挥多大作用我的心里还是有些疑问的,还应该观察一番,以观后效。
* }/ q" x) C, G. Y* m8 e  以上两点为我发现的问题所在,也是在实际操作工程中的难点所在,尽管有一些问题,但这部法律可以称得上是体现了人性的关怀,也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路标。(613字)( I5 U0 R. ^$ d.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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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12:36
法14高赫璐 发表于 2016-9-22 22: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
! D8 f0 T: u) P6 b- R: c6 s通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我感触颇多,有了深深的反思和体会。家庭暴力非一朝一夕所形成,中国传统观念和思想根深蒂固。男尊女卑是自古以来的传统,所以自然少不了地位的不平等和家庭暴力。《反暴力法》中第四章中的人身保护令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其不受家庭暴力的损害,但是实际实施上我觉得有相当大的难度。如何真正保护是一个大问题。虽然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是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何协助执行,又执行到何种程度呢?这些都是指的考量和深思的。还有就是人身保护令的期限是六个月,虽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延长,但是我个人觉得在实践上肯定会有手续以及程序上的阻碍。在当代中国,还有许多国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还有就是顾及亲人之间的亲情,还有就是顾及亲人之间的亲情。很简单的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家里,一个丈夫打了妻子,如果妻子选择了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但是并不想和丈夫离婚。可丈夫知道了妻子要用法律手段对付自己就一定要和妻子离婚,那么妻子又该怎么办呢?所以,很多事情是感情上的,无法用法律理智解决的,也没办法具体处理每件事情。《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只有三十八条的法律是不太完善的,而且太过于笼统,后续还需要很大的努力。我们要让更多的人知道并了解这部法律,通过法律途径争取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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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12:37
法14朱庞慧 发表于 2016-9-22 23: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家庭暴力法》引发的思考6 B5 a7 C8 b+ k+ {
古语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从古至今一直都是不好解决的难题!面对他人的家庭矛盾,我们大多是漠不关心亦或是想管可却又怕惹麻烦上身,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心态,导致我们身边一直不乏“丈夫殴打妻子至其重伤”“父亲殴打11岁女儿至其死亡”这样的新闻,不过就在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决定于今年的3月1日开始实行。
" }* L0 }, [5 N& O   通过阅读本法,我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 j2 e/ P" @4 b" n! t! w3 u   首先在实施的问题上,我们怎样去发掘家庭暴力的存在,如何去界定普通家庭矛盾纠纷和本法所说的家庭暴力!所以普法宣传在我看来是重中之重!而且要做到宣传的快,宣传的准,宣传的范围广!不能让被施暴者产生恐惧形成习惯,不反抗更不懂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做到每一位公众当注意到身边有人受到家暴侵害的就可以帮助其摆脱困境;
: z# ^% k$ n7 b+ s  L) g   其次是实施过程中将产生的问题,比如说受理案件之后,我们会对施暴者加以控制,但这种限制却绝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即使禁止200米范围内的接触但现实依然很难实行而且又有谁来负责监管呢?再有安全保护令的审核时间会不会影响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还有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庇护所,所以被施暴人的心理和其他问题也很难得到相应的保障。我认为这就需要建立专业的机构来提供相应服务,在心理、社工、法律援助方面都具有专业和水准;& n8 G- z% B" G8 k! q3 B/ b
   最后就是实施之后的问题,它究竟能不能达到维护家庭和睦的目的呢?这种法律的介入会不会加深矛盾,造成家庭破解的境地呢?也许制定法律的本身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暴,可也有太多的人把它当成是新出台的“离婚法”,用来维护自己所谓的权益,可殊不知也正是这部法律导致一个家庭的解散,所以我认为家庭暴力应该以调解为主,因为无论法律如何实行,我们解决不了施暴者会不会继续施暴的问题,只有调解,才能更好的解决也不会错失一段婚姻!而法律的制定根本还是在于执行,执行的好,那么初衷也一定会达到!(共7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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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12:38
法14任中杰 发表于 2016-9-23 00: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9 i  s3 r7 f$ Q$ U  M! N( |. W$ ?
首先分析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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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亲密伙伴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IPV)的研究,研究者做出调查,其结果显示女性做出“暴力”行为比男性要多,但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丈夫推搡妻子,妻子可能会住院;如果妻子推搡丈夫,通常问题不大)。也就是说,施暴者并不只有男性。而且由于社会文化背景,女性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更诚实,毕竟通常认为女的打男的没什么。不过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中暴力现象最严重。(其原因包括不信赖,易失控,宗教,经济,孩子等问题不容易结婚)暴力现象最严重的同居关系完全没有因为法律的制定而得到改善,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对“同居”做的是不评价也不理的处理,这点让人有点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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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 o: d7 o, t* V0 G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9 t; v% C% J9 K) O( E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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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非常好,我认为家庭暴力要以预防为主而不是消极处理,即事后批评教育。同时我认为应该制定明确的《家庭暴力危害等级》,更好的保护已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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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9 P0 F9 S5 \+ T  w: y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 O9 T9 @0 A+ a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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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让人眼前一亮,其旨在全社会范围逐步形成家庭暴力并非私事的共识。很多实施家庭暴力的人都认为这是自己的“家务事”,别人无权过问,甚至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只有得到全社会的支持,才能真正大幅度降低家暴的发生,让民众知道家暴不是家庭事件,而是人性阴暗面辐射下的社会事件,甚至有可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8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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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13 12:41
法14马宇航 发表于 2016-9-23 09: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庭暴力一直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很多人遭受着家庭暴力。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很多人是欣喜的。法律出台后,我们可以宣传,当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时候,可以用法律的武器制裁那些实施暴力的人。
4 b# c1 ], h4 L0 i* T% T  但是通过仔细阅读和结合实际生活来看,仍存在许多问题。第一被害人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并且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甚至是不愿反映。《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被害人不愿求助的,法律就无能为力了。
3 _  z5 v4 ?2 [1 M) i. O  第二我认为惩处力度不够,家庭暴力是个严重的问题,应该加强惩处力度。不然轻微的告诫,加害人并不会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我认为用人单位发现职工有家庭暴力情况,应该加大惩处力度
; S) }* F/ f6 x& _7 O! I' g0 t2 N  第三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不懂得什么算是家庭暴力。虽然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进行宣传,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很少甚至跟本看不到有关宣传,这是有关部门的失职。并且没有宣传和普及教育,人们会认为夫妻的打闹,对孩子的棍棒教育,已经对家人精神上的折磨都不算家庭暴力。这样如何能实施好法律。
9 R1 G/ j; F/ n, `" f! Q. j' e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我认为还有很多不足,但它的出台也是一种进步,我相信法律会修改的越来越好。(共670字)  家庭暴力一直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很多人遭受着家庭暴力。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很多人是欣喜的。法律出台后,我们可以宣传,当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时候,可以用法律的武器制裁那些实施暴力的人。5 _* d0 q, S- v* G
  但是通过仔细阅读和结合实际生活来看,仍存在许多问题。第一被害人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并且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甚至是不愿反映。《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被害人不愿求助的,法律就无能为力了。4 @: e! x4 U$ V# V; f' i8 C4 x
  第二我认为惩处力度不够,家庭暴力是个严重的问题,应该加强惩处力度。不然轻微的告诫,加害人并不会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我认为用人单位发现职工有家庭暴力情况,应该加大惩处力度4 r1 k/ F+ v$ q7 Y5 {% ]4 W
  第三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不懂得什么算是家庭暴力。虽然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进行宣传,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很少甚至跟本看不到有关宣传,这是有关部门的失职。并且没有宣传和普及教育,人们会认为夫妻的打闹,对孩子的棍棒教育,已经对家人精神上的折磨都不算家庭暴力。这样如何能实施好法律。
, Q& @2 v9 Y7 v! |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我认为还有很多不足,但它的出台也是一种进步,我相信法律会修改的越来越好。(共670字)7 s) o1 n/ G/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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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13 12:47
法14朱琳琳 发表于 2016-9-23 11: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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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家庭暴力法》作用的看法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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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但是该法实施的前景和效果却引起诸多争议,在我看来,该法虽会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应该远没有预期的好,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l" ^# R: G3 J+ s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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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并非普通暴力+ B+ n$ T* \5 \6 U/ e6 V(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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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是由许多家庭组成,所以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对待家庭暴力的解决办法绝对不能和普通暴力相提并论,不能单纯的靠法律来制约和惩罚,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家庭离婚率的激增,所以仅靠《反家庭暴力法》来杜绝家庭暴力,效果应该不大。" W& I. G4 g7 b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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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固有观念深入人心,普法政策严重缺失# w- n" p+ f* A+ ?& U: 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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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且这一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因此即使遭受家庭暴力,大部分人也是持“忍一时风平浪静”的态度去对待,甚至极力去隐瞒家庭暴力,该法只制定了如何解决和处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但是如何发现家庭暴力的问题是否有考虑过?即使发现,是否已经情节严重,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和伤害?! `2 \% L2 |* B: y# x5 G$ k0 e8 y+ P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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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的普法宣传严重缺失,我曾通过调查问过一些大学同学,是否听说过《反家庭暴力法》,他们给我的答案几乎都是一致的,:“这是什么法?没听说过”,试想,连在校大学生这类每天接触新知识的人群都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闻所未闻,对于那些普通的公民,知之者只会更少,那么,一部法律的实施,主要是为了约束和保护本国公民,可是大部分公民都了解甚少甚至没听说过这部法律,又如何去约束和保护他们?又如何产生预期的效果?所以在我看来,这部法律的效果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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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标不治本0 Z1 R! U; P5 H8 y% k+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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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第16条和第30条分别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规定,但情节较轻的仅仅是批评教育,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也仅仅六个月,一个家庭必然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如果保护期限一过,被申请人仍有不知悔改的可能,这就极有可能对申请人造成二次伤害,反而促进了家庭暴力的实施,或者被害人出于该顾虑,并不愿主动申请保护。9 [9 G* l' z0 d; j-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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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妇女儿童保护法》1 Y- F" u) e$ G&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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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保护法》实施以来,的确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实施多久以后才普及?现在社会上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侵害已经彻底解决了吗?并没有,仅仅是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而已,而本法与《妇女儿童保护法》的性质有很多相似之处。0 S+ p$ f+ ?1 ?  y7 b$ O: \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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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认为对家庭暴力的问题,仅仅靠一部法律,效果是相当有限的,反家庭暴力,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公民整体的素质提升,才能根本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然而这个过程很漫长,单纯靠一部法律,是不能从根本解决的。(共10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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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12:48
法14王子乐 发表于 2016-9-23 16: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①   任何一部法律的发行初衷都是好的,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了弱势群体,目的是让老弱病残孕弱势群体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俗话说的好,家丑不外扬,夫妻没有隔夜的仇,甚至老传统下的夫唱妇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这是不利于这些法律的执行的。再说居委会,邻居,现在人情冷漠,居委会还有着一丝责任,邻居反应多少有些狗拿耗子不是。这是社会的大环境,所以,法律不是万能的有自身的局限性,想改变更难,因为大环境不是一个人两个人可以改变的。1 N4 g+ W1 h8 E6 b5 V9 u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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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反家庭暴力法》并不是百无一用的,填补了我国这一方面的法律的空白,同时也表明了我国的态度。更大程度上的强调了人的权利,弱势群体的权利。这种态度将在潜移默化的情况下进行影响,影响着新一代的人,同时也在逐步的贴近有法可依这一点。. q5 ~7 ~4 b, e; Z+ s8 D-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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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同时在我看来,也是一种悲哀,连家庭暴力都要进行立法或许不是国家重视,而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泛滥,这或许在另一种角度反映着这个浮躁的社会,很多人歧视着弱势群体,也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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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13 12:48
法14董一鸣 发表于 2016-11-4 21: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九月到十月生病在医院治疗,现在补交作业。
$ r8 p. y3 Y' }; ^8 c9 j7 e在阅读过《反家庭暴力法》后我对该法律产生了两种认识。
8 g2 ^( Z/ N9 j+ r先说一,我为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群体感到庆幸,立法机关终于关注到了他们的权利,家庭暴力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威胁到他们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这不仅危害了家庭幸福和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还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该法的出台无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出台意义深远。我认为该法律有如下几个高明点一) 强制报告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二)紧急庇护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三)撤销监护制度等。 $ ^5 N1 M3 t4 p1 `" q* ?# m  Y3 b
再说二,很多人认为出台该法律后便形成的清官能断家务事的新局面,因为家庭暴力实施者,不再仅限于"道德谴责",而是要依法惩处。而我认为该法律任由不够完善的地方,“清官任难断家务事”理由为:(一)受害者往往忌讳报案传统思想和文化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忽视与纵容,如“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导致子女、妻子受到家庭暴力时往往选择隐忍。“家丑不可外扬”的说法也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在向警方求助时陷入两难境地。他们一方面渴望警察干预并制止家暴,另一方面又担心第三方的插入会导致家庭关系恶化,家庭名誉受到不好影响。因此,在后期警方向他们调查取证时,常会出现反悔,甚至埋怨警察的情况。(二)暴力行为难以界定,凭伤残报告么?凭屡教不改的顽劣孩子的哭诉么?精神侵害更是难以断定。(三)举证难等问题。
: K4 |: H  H8 y5 B《反家庭暴力法》是一个良好积极的开端,反暴力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以上仅是个人不成熟的看法。(共810字): V" K0 s7 S  M,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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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1-13 12:49
 楼主|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7-1-13 12: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子豪的作业发错了地方:http://73bbs.com/forum.php?mod=r ... &fromuid=1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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