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10崔晓鹏 发表于 2011-3-25 14:15:43

我想起个民法的东西,扯到了法学导论

今天上午,我们学习民法的法律事实部分。
我就想起个小例子:六楼某居民放养了一只鸽子,这鸽子每天早上飞出去,晚上飞回来。这天下午,鸽子飞回来的时候,碰翻了阳台上的花盆,这花盆掉下去把行人给砸了。行人受伤了。
那这是个事件,还是个行为。如果是事件,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又怎么解释遛狗伤人的例子,那算个行为(如果我没记错)。如果是行为,那又怎么找到人的意识活动在其中的体现。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3-25 20:34:05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其发生与否对人而言是不可控的。鸽子碰翻花盆为事件,人带狗出去却没有看管好它,是人的行为导致。疯狗野狗咬人,就要算是事件了。

法10崔晓鹏 发表于 2011-3-25 23:30:46

此人在阳台放花盆时就应该想到花盆可能掉下去的情况,而他仍然把花盆摆在了危险地,而且这鸽子又是家养的。

法10崔晓鹏 发表于 2011-3-25 23:36:40

没打完就给发出去了。。。。。
接着上一条:这两种情形都是可控的,而人却没有控,这不能说没有人的意识在里面吧。
我再举一个例子:某甲养了一条狗,每天白天出去溜达,晚上回家。有一天,没回家的时候把一个行人咬了,这时它主人并不在它附近。而且这狗每天早出晚归都没咬到人,主人就愿意相信他的狗不会咬人,于是疏忽大意,让自认为不可能实际却有可能咬人的狗每天在外溜达。这又算是事件还是行为?
好像有点钻牛角尖了,不过我还是愿意问到底的,老师可不要嫌我麻烦啊,嘿嘿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3-28 12:34:52

花盆在阳台上,固然有掉下去的可能。但常情应该是认识或应该认识到花盆可能因大风、人为不小心碰到而跌落致人受损。认识到鸽子碰翻花盆我觉得不在常识范围内。
四楼的情况,应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既然是过失,就有主观过错,就应是行为而不是事件。

法10崔晓鹏 发表于 2011-3-28 12:38:50

这么分析的话,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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