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委托人支付报酬,而《合同法》第426条中“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具体是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在双方居间行为中居间人可以获得双份报酬,即”中介费“,若无约定,合同成立的由当事人分担,比如在房屋买卖中,中介公司提供服务促成合同,没有约定报酬,就应先依合同法61条确定,仍无法确定的,合同成立双方分担。 就是说在没有委托人或者无约定的情况下呗,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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