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RwhUlB 发表于 2009-2-5 19:59:08

失车记

(一)
枯藤、老树、昏鸦。
小桥、流水、平沙。
乡间小路上,
嘶声鸣鸣,倏然而止。
阿土伯自「三阳野狼」挺身而下。
俯身拾起锄头,越沟循埂而去。
巡田水的时候。
阿土伯难免喟叹──
夕阳无限好。
只是近黄昏。
蓦地,嘶声再起,
阿土伯转身。
但见,三阳野狼,身影仿佛,急驶而去。
车上,
人影已渺。
似曾相识。


(二)
阿土伯无心欣赏夕阳。
野狼喷出的轻烟,
已使夕阳变成「昏」阳。
阿土伯无心查看田水,
野狼凄扬的嘶吼,
已使水田变成旱田。
乡间小路旁,
只见野狼的胎痕蹄迹,
乡间小路上,
不见野狼的残烟余音。


(三)
欧阳无忌批曰:
近年来,工业发达,乡间小路上,田间往返屡见农民以铁牛或机车代步。虽然使用简易、交通方便,但停放路旁,乏人照料,屡有失窃案发生。其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如下:


  刑事责任
1普通窃盗罪(刑法三二0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2加重窃盗罪(刑法三二一条:犯窃盗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2)毁越门扇、墙垣或其它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3)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4)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5)乘火灾、水灾或其它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6)在车站或埠头而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3常业窃盗罪(刑法三二二条:以犯窃盗罪为常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窃用电气罪(刑法三二三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锾。)
 唯须注意者有:
(1)电业法公布施行后,刑法三二三条窃用电气罪,应停止其适用(参见四四年台上第六五一号判决)。
(2)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之间,犯窃盗罪者,得免除其刑(参见刑法三二四条第一项规定)。
(3)前项亲属或其它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间,犯窃盗罪者,须告诉乃论(刑法三二四条第二项)。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刑事诉讼法二三七条第一项)。
(4)「强行借用」(不告而用),但足以证明其尚有「返还」之意者,不成立窃盗罪(外国立法例中,可成立为「使用窃盗罪」)。
例如:未经允许,强行取用他人汽车、机车、衣物、文笔、工具等,如借用人能证明有「返还」之意,不成立窃盗罪。


  民事责任
1侵权行为(民法一八四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
2赔偿方法(民法二一三条: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
 因回复原状而应给付金钱者,自损害发生时起,加给利息。)
3请求时效(民法一九七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道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前项时效完成后,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于被害人。)
4「使用窃盗」虽不成立刑事责任,但仍可能成立民事责任。例如「强行借用」他人机车,对他人损失(改搭公车或另行租车)仍负民事责任。


  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受害人请求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应就加害人(行窃人),加害原因事实,损害额(失窃物品种类,品名及市价等)负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提起「自诉」(可附带请求民事赔偿),亦负举证之责。仅有臆测(推测)而自诉者,可能被反诉为「诬告罪」,宜予慎重。若向警方报案,提起告诉,经搜证确实,由检方起诉(提起公诉)者,由检察官负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一六一条)。一般而言,办公室窃盗行为,多利用夜间、无人看守之时;市井窃盗(三只手)多利用人多拥挤疏于防范之时,多难于举证。故法谚有云:「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对受害人极为不利,故仍须以事先防范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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