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388 发表于 2009-2-5 19:59:08

求诊记

(一)
乡间小路旁。
夜深沉。
夜寂静。
夜近三更。
──愈深沉。
──愈寂静。
志明,看着身侧的春娇。
一袭朦胧,半掩,粉红,柔软的睡袍下,
腰肢纤细。
双腿笔直。
双峰隆挺。
臀部丰圆。
雪白的皮肤,光滑如丝缎。
优雅的体态,无瑕如白玉。
志明,半睡半醒的脸上,泛起红晕。
他知道自己身体的变化。
他知道自己身体的起伏。
他知道自己想要什么。
他知道自己想做什么。
──他正想要。
──他正想做。


(二)
蓦地,
建国──他俩爱的结晶
── 一阵呻吟。
── 一阵哭叫。
春娇,惊醒。慌忙,紧张。
志明,他也不再沉醉于
──想要什么。
──想做什么。
春娇说:
──赶快抱到庄头,看中医。
志明说:
──赶快抱到庄尾,看西医。
建国──他俩爱的结晶
──仍然在呻吟。
──仍然在哭叫。
二人还在争。
──庄头,中医。
──庄尾,西医。
建国──他俩爱的结晶
──仍然在呻吟。
──仍然在哭叫。


(三)欧阳无忌批曰:
男女因恋爱而结为夫妻,敦伦而有子女。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一0八六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民法一0八四条)。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民法第一0八五条)。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之。依旧法规定,父母对于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民法一0八九条)。本案,子女之求诊就医,依修正前民法之规定,由「父母共同」决定,若意见不一致时,以「父」决之。但在一般般家生活,多由「母」决定。法律上虽规定,由「父」决之;但不如相互礼让尊重,由「母」决之,可也。


惟民法第一0八九条因大法官解释为「违宪」而于民国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修正为:「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负担义务时,由有能力者负担之。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项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得请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为前项裁判判前,应听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意见。」依新修正民法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项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惟此一规定,对紧急事件之处理(例如本案情形,父母之意见不同时,如仍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处理,恐已延误时机),似乎难以及时因应,有待检讨。



参考法条
民 法
第一0八四条
子女应孝敬父母。
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育之权利义务。
第一0八五条
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
第一0八六条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第一0八九条(旧法)
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之。父母对于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负担义务时,由有能力者负担之。(本条已因大法官解释为「违宪」而修正)


释字第三六五号解释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关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规定部分,与宪法第七条人民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第五项除性别歧视之意旨不符,应予检讨修正,并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二年时,失其效力。


第一0八九条(新法)
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负担义务时,由有能力者负担之。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项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得请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为前项裁判判前,应听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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