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红院命案
(一)怡红院
──华阳城声色第一的风月场所。
──酒正酣。
──人正热。
当一伙人看见「绮红」姑娘自朦胧半掩的月牙门 中逸去,全身更加燠热。
绮红!
哟!绮红!
──华阳城怡红院里娇媚第一的风月人物。
一袭粉红柔软的丝袍下,
腰枝纤细。
双腿笔直。
双峰隆挺。
臀部丰圆。
雪白的皮肤,光滑如绿缎。
优雅的体态,无瑕如白玉。
多情公子傅白冷峻的脸上泛起红晕,
他知道自己身体的变化,
他知道自己想要什么,
他知道自己想做什么,
但是自己又能想什么?
但是自己又能做什么?
(二)
怡红院前后三进,以三进「女儿红」为最。
「女儿红」难得开筵宴客,
──大红烛高烧,
──火红帐低垂,
──今儿个,可是怡红院头牌「绮红」姑娘斗金量聘,彩轿从良的大日子。
──贞妇皓首失节,半生清苦俱非。
──声色尽早从良,一世烟花无碍。
──大家都在笑。
「顶上天」虎爷铁天也不禁满足的笑了。
手下「四大天王」及一干亲信曲意奉承。
「啸天虎」铁啸,幼从少林,以「狮子吼」闻名。
「扫地虎」铁野,无师自通,以「无影脚」著称。
「鹰扬虎」铁飞,出身鹰门,以「鹰爪功」见长。
「隐形虎」铁道,盖自鼠门,以「隐忍术」受用。
四人原都不姓「铁」。自从跟随了虎爷铁天之后,全都改了姓名。爹娘的姓,忘了──。
酒过九巡,这九巡,是怡红院当家掌柜「红兜」的绝活儿。
大伙喝完了这九巡,这「红兜」就得离去,四大天王及一干亲信,也得离去。
这可是华阳城「顶上天」虎爷铁天的好时光。
──洞房花烛夜。
(三)
红烛未熄──
红帐未掀──
蓦地,一片寂静。
──无声喧哗。
──无人晃动。
──无声,无人。
无人──不!有人!全倒了。
无声──铁天、四大天王、一干亲信、红兜,全都无声的倒了。
只是「绮红」姑娘不见了。华阳县四大神捕,全到了。
诸葛精明道:「但见桌椅窗户全好,毫无破坏痕迹。」
皇甫密探道:「但闻鸟叫虫鸣,毫无人声嘈杂。」
欧阳神秀道:「但嗅空中杂味俱陈,似有一缕异香,却又捉摸不定。」
独孤健行道:「但察四周足迹,人来人往,似杂乱,却又有序。」
红烛中──
七日返魂香,似有又无。
醇酒中──
七步迷魂药,似无又有。
烛中无香,酒中无药,一干人等又因何「人事不省」、「人事已非」?
烛中有药,七步迷魂香,令人人事不省。
酒中有香,七日返魂香,令人人事已非。
未几,「红兜」畏罪逸去,久久未见。
×× ×× ××
十年后── 一个毫不起眼的农舍里。
四大神捕和一对农妇围炉而坐。
旁有一娃,状似绮红,貌似傅白,大叔、二叔、三叔、四叔叫个不停。
烛中,无香又无药。
酒中,无药又无香。
(四)
欧阳无忌批曰:
餐饮业者,除贩卖食品外亦提供场地。此种企业经营形态,实兼俱「商品」及「服务」二者。例如电影院,除提供服务外,亦提供若干食品。KTV、MTV等亦同。医院除提供药剂等医疗服务外,亦提供静养住院场所,并无二致。
消保法公布施行,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如口香糖、牛奶糖等产制、流通、配销、零售,各有不同行业(公司)处理,对消费者而言,仅为一「营业集合体」。
苟有千面人案件(置毒于口香糖、牛奶糖中),不论其目的为何,对象为何,均必须立即告知消费者并予回收。
顾客于餐饮店中,因空气污染、食品卫生而受损,自得向企业经营者请求赔偿。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唯须注意者,为时效问题:
1旅店、饮食店及娱乐场所之住宿费、饮食费、座位费,消费物之代价及其垫款,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由于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亦同。
3一般消灭时效为十五年。
故消费者可于十五年内向企业经营者请求赔偿,十年内向加害第三人(千面人)请求赔偿,若企业经营者为餐饮业者须于二年内请求赔偿。
参考法条
消费者保护法
第七条〔企业经营者之危险责任〕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无安全或卫生上之危险。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十条〔企业经营者之处理责任〕
企业经营者于有事实足认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之虞时,应即回收该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务。但企业经营者所为必要之处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而未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并附载危险之紧急处理方法者,准用前项规定。
民 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时效问题〕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二年之短期时效期间〕
下列各款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一、旅店、饮食店、娱乐场所之住宿费、饮食费、座费、消费物之代价及其垫款。
二、运送费及运送人所垫之款。
三、以租赁动产为营业者之租价。
四、医生、药师、看护生之诊费、药费、报酬及其垫款。
五、律师a>、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六、律师a>、会计师、公证人之所收当事人物件之交还。
七、技师、承揽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八、商人、制造人、手工业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
第一百九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与不当得利之返还〕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前项时效完成后,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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