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均少 发表于 2009-2-6 17:00:24

创造历史: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50年(一)

  美国的奴隶制度在1861年至1865年南北内战后得以最终废除,但种族隔离制度在战后仍然得以存续,种族矛盾依然严峻,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之间的新的矛盾逐渐积累,到二十世纪已极端尖锐,如果再以一场战争而取得种族隔离制的废除,历史进步意义固然巨大,但付出的代价恐怕会更为巨大。幸运的是,在法治的旗帜下,人民运用法律武器开辟了一个新的战场,以宪法为依托,以争取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一系列案件为代表,终于汇成民权运动的潮流,创造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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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的判决最为著名。在该案判决五十周年之际,美国学界对于该案的历史回顾成为今年的热点,引起世人瞩目,当年的内幕和花絮及其所富含的法律文化精神,值得我们深思。
  50年前发生了什么?
  有谁能想到,民权运动的道路竟然是从一个小姑娘的上学路上开始的。
  时间要追溯到1950年,这一年秋天,我们的小主人公林达·布朗刚好七岁。她家住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她每天上学得先步行一段,赶到车站再改乘公共汽车,最后才能赶到她那所专门供黑人孩子念书的小学。她要穿行21个街区才能赶到自己的学校。距她家仅七个街区远的地方就有另一所小学,可她去不了,因为那是专门给白人孩子设置的。父亲奥利佛·布朗向这个小学提出申请,请求收林达上学,但校长拒绝了,布朗随后对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历经两年的诉讼后,这个官司终经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布朗获胜,小林达上学的“长征路”终于结束了。
  乍一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确实很简单,而且一般的史书也往往都把它作为一个简单的法治事件记载。说它是对美国历史影响最大的案件,肯定有人心存疑惑,但是,历史学家和法学家们却从来不这么看。著名历史学家里查德·克鲁格在他的《简单正义》一书中评论该案时认为,历史上“或许再也没有一个如此伟大的判决,能够如此深远地影响美国人的思想、心灵和日常生活了。”他的评价一点也不过分——在本案判决50周年之际,对于该案的思考和评述仍未休止。原因何在,我们还是详细了解一番案件前前后后的故事,来看看它到底是如何的“不简单”。
  让我们把历史的眼光凝聚在1954年5月17日。这一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经过投票,一致认定在布朗案中所诉的广泛存在于美国教育体制内的黑白学校分离制度违反宪法,从而推翻了该院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所作出的判决。在该案中,当时的最高法院面对的也是种族隔离之诉,但判决认为隔离制度并无不妥,宪法第十四条平等保护固然没错,但隔离或分离的状态并不与之相冲突,这是一种“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制度。布朗案的新判决,推翻了先例,打破了当时21个州仍然保留在校际间的种族分离制度,影响面涉及全美11000个校区的1200万名学生,使得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成为了历史。
  相比我们所看到的对该案的简单叙述,本案背后有更多的东西值得挖掘。林达的妹妹谢莉·布朗是奥利佛·布朗的三个女儿中最小的一个,回顾当年,她不胜感慨:“围绕布朗案有诸多的说法,有时甚至带上了神话色彩。一方面不能把该案的问题简单化,另一方面,更应注意的是,该案中所涉及的许多事件并不真实。”她举例说,她的父亲并不是该案中惟一的原告,仅在托皮卡市,以同样诉讼理由告教育委员会的原告就有13人之多。而当布朗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时,本案是与另外四起同类的案件合并审理的,涉及三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近200名原告,他们的诉讼都涉及各自因种族差别而引起的教育问题。距离校区过远或是不当的学校隔离设置是诉讼的焦点,而法院把这些诉讼对外都是以“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名义而进行审理的。
  今天我们当然可以明确感知本案的重要性,但通过回顾,又可以发现本案的很多不确定因素。《从种族隔离到公民权:联邦最高法院与种族平等权的斗争》一书的作者麦克尔·克拉曼指出:“一般来说,人们之所以感到这个案件简单,只是因为该案是九位大法官一致意见的结果使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本案极有可能以另一种相反的结果判决出来。”他的这番话并非主观臆测。根据历史学家的考察,布朗案的判决结果以及美国种族隔离制度在其后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一种偶然性,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并非导致林达·布朗这类学生上学的不合理的“长征路线”,也不是因为那个年代公立学校体系设置的不合理性,更不是判决书中为解释判决所作的那些雄辩的论证理由。从根本上说,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人,特别是布朗案诉讼过程中那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如果总统也没有勇气……
  布朗案所涉及的问题一开始就是公立学校的设立实则背离公众利益问题。
  按照今天的观点,这种学校教育的区别对待当然不合情理,但在五十多年前,多数人并不知道教育不平等到底是怎么个不平等。相比学校里种族隔离相当严重的南方各州,托皮卡市还算是比较好的,它实际上在1954年该案做出判决之前就已经在中学设置中取消了隔离。所以说,布朗案对于当地教育委员会来说只是个相对温和的诉讼。
  当年在南卡罗来那州克来尔顿县上学的约瑟夫·莱因相比来说要不幸得多,他要去上的黑人小学有800名学生,而全校统共只有10个教师,整个学校里连个室内水管都没有。他回忆说:“即使对我们这些当时还是小孩子年龄段的人,也能强烈地意识到这种不平等的事实,对此当然也是极端憎恶,但没有办法,那就是生活现实。”莱因的父亲当时是个牧师,也曾经把布朗案中包含的另一起诉讼告到了法院,此案即从属于布朗案之一的“布里格斯诉伊里特案”(Briggs v. Elliot)。莱因的这一诉讼当然也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最高法院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就认定了“隔离”是合法的存在、跟种族“平等”一样都不违宪。可是在南方,连三岁小孩子都知道这种所谓的平等只是一个幻觉,在布朗案之前的几十年间,南卡罗来那州投在每个白人孩子身上的教育经费是黑人孩子的十倍,佐治亚、密西西比和亚拉巴马州也至少有五倍之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改变了这一切。根据史料,在二战中,有90多万非洲裔美国人被召入军队,而一般人或许难以想象,这个军队内部也实行着种族隔离。这在今天来看显然荒唐至极,当时对军心和民心的影响之深也可想而知。一位黑人下士战后回国时骂道:“我在军中服役四年,解放了无数的荷兰人、法国人,而如果回国后再让亚拉巴马州版的德国人虐待我,老子宁愿去上吊!我参军参战是个黑人,现在回来就是个男人了。”在一个多种族的移民国家里,“亚拉巴马版的德国人”当然是白人,白人就要比黑人优越——黑人士兵的无奈与愤怒可想而知。二战后,这种种族歧视的情势确实难以继续了,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会员一下子从1940年的5万猛增到1946的45万,也就不奇怪了。
  到了50年代,种族隔离的第一道裂痕实际上早已经显现。1947年时,加利福尼亚州废除了种族隔离学校,黑人选手杰克·罗宾逊在垒球比赛中首次出场,打破了体育比赛的种族限制。一年后,杜鲁门总统废除了军队体系的种族隔离制度。社会在裂变与重组,NAACP在不断壮大,我们故事的另一位主角终于走上了前台,他就是NAACP的律师a>瑟古德·马歇尔。


  马歇尔毕业于巴尔的摩一所实行着种族隔离制度的大学,他后来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非洲裔最高法院大法官,而50年代时他还只是个执业律师a>,但他感到时机来了:现在已经不是仅仅要解除种族隔离和平等权的问题,而是更多。当然,国会或执行当局并不会把这当一回事,国会山仍然被南方人把持着,对那些人来说,要给公民权立法根本是件不可能的事。早在1935年,有人呼吁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支持保护黑人的反私刑法案立法时,罗斯福告诉一位黑人领袖说:“我可不能冒那个险。”连罗斯福这样的伟大人物也没这个勇气,更不要说其他那些政客了。到1950年为止,瑟古德·马歇尔已经赢得了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诉讼,都是有关大学生要求废止种族隔离制度的诉讼案件。此后,赢得大学里这种隔离之诉对律师a>而言已经是一个相对容易的目标。当然,也有三个例外:华盛顿的霍华德大学、那什维尔的医学院、还有南方各州,它们仍然不给黑人任何的大学教育机会。
  政界既然无望,斗争看来只能从法庭上入手。NAACP开始策划其成员的系列诉讼,目标直指“在一个非种族隔离的基础上赢得教育平等权,对此一朝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马歇尔回到南卡罗来那州着手工作,在那里他接手的案子主要是争取平等公共设施和公交乘车权,并以此指向种族隔离本身。次年春,马歇尔在克莱尔顿县居民的集体诉讼中首次叫板“隔离但平等”的判决。同类的案件同时在弗吉尼亚州的德拉威尔、华盛顿同时展开诉讼。在托皮卡市,当地的NAACP分部找到了奥利佛·布朗,时年32岁的这位父亲爽快地答应了要求,和几个伙伴一起去最近的白人学校,要求学校接受他们的孩子入学。所有的人无一例外都受到了拒绝,诉讼随之展开。
  各地的案子一个接一个地提出、审理、上诉,如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从1951年到1952年,各个案件依照各自的法律程序有序地进行着,低级法院法官基本上都是延期审理或者直接否决NAACP的诉讼请求。到了1952年秋天,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把全案合并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以拆除学校的隔离开始冲击隔离制度,从阻力来看南方势大,宜从北方入手,而NAACP的诉讼案主要以南方居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却选用堪萨斯州的这个案件为代表,策略上确实很有讲究。据汤姆·克拉克法官说,这样做,“目的是使整个问题不会带着一股纯粹反对南方的印象”。最高法院的这一选择为未来可能与国会的对抗埋下了伏笔,确实很滑头,当然,也很对头。
  然而,从各个方面的迹象来说,时任首席大法官弗莱德·文森会反对推翻普莱西案一案的判决。
  NAACP的领导层也很紧张,度量形势后,一些人开始担心马歇尔律师a>会不会在诉讼中做得太过分而导致相反的结果。《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公民权的里程碑及其烦难的遗产》一书的作者、历史学家詹姆斯·佩特森指出,当时,“有一种普遍的不妙的感觉在群众中弥漫,即如果你这么坚持做了而最后又败诉了,你可能又会让普莱西判例被强化一次,从而影响又一代人”。当然,NAACP并非只担心这一点。NAACP律师a>助理菲利浦·艾尔曼在该案判决之后很久在接受采访时曾说:“我们在12月初提出的上诉,是以NAACP的名义但有所保留,我个人进NAACP也是抱着渐进主义的期望,因为促进会的人都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只要文森还是首席大法官,想推翻种族隔离制度,仅此努力而言简直就是个错误。一切都太早了。”
  看来,大法官们的阻力才是真正的阻力。这似乎是一句废话,但在50年前的那些个日日夜夜里,有多少人为了命运安排、或者为了改变命运而对法官怀着微茫的希望啊。
  大法官与大结局
  大法官们于1952年12月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但他们的意见和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在两派意见中,支持原告方立场的是大法官雨果·布莱克,他认为学校的隔离制度是一种“希特勒式的信条,鼓吹的无非是南方人所信仰的东西”。而反对者一方是大法官斯坦利·里德,这位也正好是个南方人,他的态度很鲜明——一年前华盛顿特区废止餐馆内的种族隔离时,他曾经说过这么一番话,足以表明他是个什么立场了——他说:“啊,我的天哪,这意味着一个黑人也可以走进五月花街的餐馆,并坐在与里德太太相邻的一个桌子上吃饭!”
  一年后,本案结论达成:驳回上诉。这是个不寻常的两可结论,一方面,原告仍然可以有新的理由提请重审,但另一方面,它也没有改变任何东西。律师a>们总算暂时得以喘息,可以再择机来研究宪法制定的先贤者们设立第十四条平等保护条款的初衷。大法官的障碍无法消除,这不公平的命运,看来真的又要落在新一代人的身上了……
  就在这历史的关节点上,正当反种族隔离的斗士们处于消沉之际,一件意外的消息传来:1953年9月8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文森死于重度心肌梗塞。
  一个大法官的死固然是悲痛之事,是否死得其所也另当别论,死得其时却是万万没有想到的。对布朗案的律师a>、原告以及千百万深受其苦的黑人孩子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天赐良机。连大法官费利克斯·法兰克弗特在案件判决之后不久也给一位助手说过这样的话,“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回感觉到,冥冥之中真的有一个上帝!”
  看来上帝这回真的是在眷顾这人间的苦难了。文森去世后不到三周,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了首席大法官的接替人选:一位来自加州的前共和党人、前加州州长伊尔·沃伦。几个月后,大快人心的消息传来,布朗案获准重新听证!
  直到1953年上任首席大法官,伊尔·沃伦还从未担任过法官一职,但谁也不能小看这个人——确切地说,谁也不能小看这个完美的政治家:他曾三度被选举为州长,并且是一系列争取民权活动的积极鼓动者。在司法界的履历也值得称道,他当过州检察总长,在战争期间,为保障国内安全,他曾积极从事政府强制收容日本裔美国人的行动。据《首席大法官:伊尔·沃伦传》的作者艾德·克雷说:“后来,沃伦对强制收容事件有一种极度的负罪感”,沃伦在任州长期间曾经强烈呼吁反私刑和反投票税的立法,但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这两者都只是毫无可能实现的政治诉求,“所以你可以说,他是要用(首席大法官)这个职位来赎罪来着。”
  1953年12月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后,大法官们开始了幕后工作。沃伦很细心,他经过一番调查与沟通,对几位同事摸了底,以求尽善尽美。没多久,他确信已经有五个法官可以站在自己一边,也就是说还差三票就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这三个人中,前两个他可以试着改变立场的,他的手段是软化对方,新判决要着重强调平等权等等,使其减少一旦推翻普莱西判例后可能面对的责难和压力,这样就只剩下斯坦利·里德这样一个家伙最难搞定了。
  里德明白自己的处境。作为南方人,他意识到自己如果持反对意见,那么自己作为惟一凸显的例外,不仅会使他面对新一重压力,而且更容易使判决本身引发社会煽动效应。几经权衡,里德终于转变了立场。
  里德法官的妥协是相当重要的,这是本案历经现实考验的重要基础。为沃伦立传的克雷在评价该案时曾指出,“本案最终来讲是一个政治意义的判决”,亦即政治决定了司法。从里德的表现来看,这一评价显然是中肯的。为了抗击仍然处于合法地位的种族隔离制度,这种影响有极为积极的历史意义。
  沃伦亲自书写了判词,1954年5月17日早晨,他大声对着聚集在法庭上的听众朗读了判决,把九位大法官的意见清晰地表述了出来:“仅仅根据肤色、种族和出身而把黑人孩子,与其他同年龄和资格的人相分离,会给人产生一种据其社会地位加以判断的等级差别感,这会以一种极难且根本无以弥补的途径影响他们的心灵和思想,……低人一等的感觉会影响儿童学习的动机。因此,获得法律支持的种族隔离具有阻碍黑人儿童教育以及精神的发展、部分剥夺他们在一个族群混合的学校体系中能够得到的益处的倾向。”沃伦朗声念道,“在公立学校中只依种族而把孩子们相隔离……是否剥夺了处于小团体的孩子们获得平等教育机会?我们认为确实如此。”


  里德大法官一边听一边流泪,而瑟古德·马歇尔欣喜若狂,“我高兴得都要晕了”,他后来回忆说。当时还是个士兵的德里克·贝尔,而今是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他回忆判决的影响时说:“一种伟大的情感弥漫在美国各地,当然也弥漫在黑人聚居区,这是他们多年来等待的、为之战斗的东西,而这一天看来真的是得到了一个回答。”
  但真正的回答还需要等待。布朗案判决五周后,弗吉尼亚州州长托玛斯·斯坦利公开发表声明,“我将用每一个合法的手段,在我的权力范围内继续在弗州推行学校隔离制度”。佛罗里达州的民意调查也显示,仅有13%的警察愿意依法到种族混合的学校里去强制执行学生的接纳工作。1956年,近100名来自南方州的国会议员联合签署了一份名为《南方宣言》的声明,誓言要以一切“法律手段”推翻布朗案判决。
  更恶毒的威胁也来自民间。1955年秋,本系列案原告之一、南卡来罗那州牧师约瑟夫·莱因接到了一封匿名信,限他十天之内离开所住城市,否则就要他的命。七天后,他仍呆在家里没走,但他的教堂突然被人烧毁。到了第十天,一批武装人员出现在他的房舍周围,枪声响起,牧师终于被迫远离,再也没有回来。
  也在这个秋天,林达的小妹妹谢莉·布朗在附近一所混合学校里开始上一年级。50年后的今天,谢莉回忆说:“我们从来不想把布朗案假扮成一个单纯的关于公立学校设置的问题。在当时的情景下,它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它改变了这个国家的本质,推动这个国家不断进步,以兑现它在宪法上的承诺。”
  确实,对于千百万有色人种而言,布朗案只是一个开始,但却是公平与正义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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