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qnskt 发表于 2009-2-6 17:00:39

拍摄、贩卖少女A片该当何罪?

  市面上有许多色情录音带、光碟、杂志,甚至还有很多是以少女春宫、写真集做诉求,严重戕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请问刘律师a>:
  一、拍摄、制作少女色情(春宫)录影带、光碟、写真集、杂志,依法如何处罚?
  二、以开设「模特儿公司」或「公关公司」作幌子,而引诱或媒介少女拍摄色情A片、光碟、杂志,依法如何处罚?
  三、以强暴、胁迫,或吸食迷幻药而使少女被拍摄色情A片、光碟,依法如何处罚?
  四、情趣商店、第四台、唱片行、录影带店、光碟交换中心、MTV、KTV、网际网路等贩卖或公然陈列或播放少女色情A片、光碟、写真集、杂志,依法如何处罚?


  解  析

  为防制、消弭儿童及少年为性交易对象事件,台湾于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儿童及少年性交易易防制条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部分条文),对于嫖客、协助少女卖淫者、色情业者、强迫卖淫、买卖人口、或强迫、拍摄「以少女为对象」的A片、色情广告等,均明订刑事制裁的规定,且除了重刑度、高罚金之刑事制裁外,尚应公布犯罪者之姓名、照片及强制接受辅导教育,对于儿童及少年之色情行业及嫖客,具有吓阻及惩戒的作用。

  一、拍摄、制作少女色情(春宫)录影带、光碟、写真集、杂志,依法如何处罚?

  拍摄或制造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少女为性交或猥亵行为的色情(春宫)A片、录影带、光碟、写真集、杂志者,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意图营利(譬如贩卖)而拍摄、制造未满十八岁儿童、少年、少女之色情A片、光碟、录影带、写真集、杂志,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五百万以下罚金;如果以此为常业者,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更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二、以开设「模特儿公司」或「公关公司」作幌子,而引诱或媒介少女拍摄色情A片、光碟、杂志,依法如何处罚?

  以开设「模特儿公司」或「公关公司」作幌子,而引诱或媒介未满十八岁儿童、少年、少女拍摄、制造色情(春宫)A片、光碟、录影带、写真集、杂志,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以此为常业者,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三、以强暴、胁迫,或吸食迷幻药而使少女被拍摄色情A片、光碟,依法如何处罚?

  如果是以强暴、胁迫或吸食迷幻药、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未满十八岁儿童及少年、少女拍摄、制造色情(春宫)A片、光碟、录影带、写真集、杂志,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如果以此为常业的话,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四、情趣商店、第四台、唱片行、录影带店、光碟交换中心、MTV、KTV、网际网路等贩卖或公然陈列或播放少女色情A片、光碟、写真集、杂志,依法如何处罚?

  情趣商店、第四台、唱片行、录影带店、光碟交换中心、MTV、KTV、网际网路等,如果散布、贩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未满十八岁儿童及少年、少女的色情(春宫)A片、光碟、录影带、写真集、杂志,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前述的A片、光碟、录影带、写真集、杂志等,依法均予以没收,且相关犯罪行为人经判决确定,依法并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决要旨。
  市面上有许多色情录音带、光碟、杂志,甚至还有很多是以少女春宫、写真集做诉求,严重戕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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