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QtVeOg 发表于 2009-2-6 17:00:41

跨年赠与,子女受惠多

  案例事实
  王先生与王太太最近喜气洋洋,因为他们的女儿计划在农历过年前结婚,王先生及王太太准备送一栋房子给女儿当嫁妆。但是对于赠与税的问题,王先生不知道应如何申报,才能节税。
  请问刘律师a>:
  一、何谓赠与?
  二、赠与那些财产,依法须课征赠与税?
  三、父母于子女婚嫁所赠与的嫁妆或财物,应否课征赠与税?
  四、父母因子女结婚,想要赠与子女嫁妆或财物,应如何规划节税?
  解 析
  Q1、何谓赠与?
  A:所谓「赠与」,系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为。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只要受赠人同意,双方就成立赠与契约,就是遗产及赠与税法所定的「赠与」行为。
  Q2、赠与那些财产,依法须课征赠与税?
  A:赠与财产,依法须课征赠与税。所谓「财产」,包括:
  1.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例如房屋),又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
  2.动 产:指前述不动产以外之物,例如:汽车、古董、珠宝、钻戒、黄金、翡翠等。
  3.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例如债权、股票、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矿业权、渔业权等。
  Q3、父母于子女婚嫁所赠与的嫁妆或财物,应否课征赠与税?
  A: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的遗产及赠与税法,增列「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者,不计入赠与总额。因此,父母因为女儿出嫁所赠与的嫁妆,或因为儿子娶媳妇所赠与的财物,总额在一百万元范围内,依法不计入赠与总额,可以不用缴赠与税,但是如果超过一百万元者,就超过一百万元部分,依法仍然要申报缴纳赠与税。在稽征技术上,因嫁妆通常属动产居多,一方面估价不易,另一方面税源不易掌握,例如古董、珠宝、翡翠、钻戒等,其既无所有权状,又难以确定其价格,移转时一经交付即完成,因此在实际稽征过程中,对嫁妆(尤其是动产)课征赠与税,实在是少之又少。
  Q4、父母因子女结婚,想要赠与子女嫁妆或财物,应如何规划节税?
  A:许多新人赶在农历年前结婚,父母如果想要赠与子女嫁妆或财物,可运用下列规划技巧来节税:
  1.利用税法上一百万元嫁妆免税的规定,由父母各赠与一百万元给子女,如此,子女就可接受父母的财产或嫁妆共二百万元。
  2.目前赠与税免税额为每人每年一百万,所以可利用年头与年尾年度交替之际,由父母分别各赠与子女各二百万元,因为赠与税的申报期限,是在赠与后的三十天以内,因此父母可以利用年底十二月份先各赠与子女一百万元,共赠与二百万元给子女(均免赠与税),到了明年一月份再申报,并可在明年一月再赠与子女二百万元,则子女共可获得父母的赠与共四百万元。换句话说,也就是今年度年底父母各先赠与子女一百万元,过完年后,再分别各赠与一百万元,连同先前赠与的二百万元嫁妆,子女共可获得父母的赠与六百万元,都可以不用缴赠与税。
  3.如果母无资金时,因为配偶间的赠与不用缴赠与税,所以可以由有资金的父先赠与三百万元给母,再依上述方式,由父母各分别赠与子女三万元,总计子女可以获得父母的赠与共六百万元而不必缴赠与税。
  4.如果父母想要送一栋房子给结婚的子女,也可以利用上述的方式,利用税法上一百万元嫁妆免税,以及赠与免税额的规定,在短短的二个月内,子女就可获得六百万元的购屋基金,而不必缴任何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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