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AmlMms 发表于 2009-2-6 17:00:42

婚外情为什么法律只处罚第三者?

  案例事实


  某公司已婚男主管与公司女职员发生畸恋,经主管之妻报警捉奸在床。 


  请问刘律师a>:
  一、主管之妻提出告诉后对夫撤回告诉,为什么只有女职员被判刑?难道法律只处罚第三者?   
  二、主管之妻请求判决离婚后,女职员与主管相爱,该女职员与主管能否结婚?



  解 析
  一、主管之妻提出告诉后对夫撤回告诉,为什么只有女职员被判刑?难道法律只处罚第三者?


  夫妻互负贞操的义务,先生与第三者通奸,违反了夫妻贞操义务,太太捉奸后可以在六个月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且先生与第三者同时也触犯了
  刑法的通奸罪及相奸罪,太太可以在六个月内提出告诉。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太太只对第三者提出告诉,其告诉的效力会及于先生;如果太太只对先生提出告诉,其告诉的效力当然会及于第三者。太太如果提出告诉后,不能只对第三者撤回告诉,因为如果只对第三者撤回告诉,等于是连对先生也撤回告诉;但是如果太太只对先生撤回告诉,她撤回告诉的效力,却不会及于第三者,这个时候,在整个婚外情外遇事件中,只有第三者仍然要受到追诉判刑,对于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另一半--先生,却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形成了法律只惩罚第三者,而先生却消遥法外的不公平现象。


  二、主管之妻请求判决离婚后,女职员与主管相爱,该女职员与主管能否结婚?


  通奸是判决离婚的法定原因之一,先生与第三者通奸,太太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胜诉确定后,民法原规定,先生不得与相奸者(即第三者)结婚,否则前配偶(原来的太太)可以在先生与相奸者(第三者)结婚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他们两人的婚姻。惟民法亲属编于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时删除了民法第九八六条及第九九三条规定,故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与相奸者仍得结婚。故先生与第三者通奸,于离婚后,并非不得与相奸之第三者结婚。


  三、上述有关告诉的法律规定,虽然对于婚外情的第三者而言,似乎未尽公平、合理,但是法律为了维护神圣的婚姻,而处罚破坏婚姻家庭的第三者,
  却是用心良苦,而第三者明知对方有婚姻、家庭,仍然涉入破坏别人的婚姻家庭,不论于情、于理、于法,都有失立场,感情的事,第三人虽然很难置喙,但是合法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障的,破坏它总要付出代价,婚外情,有时法律只处罚第三者,值得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深思及警惕。
   


  参考法条
  民 法
  第九百九十八条
  结婚撤销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者。
  二、与人通奸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刑 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


  刑事诉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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