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EVO6 发表于 2009-2-6 17:00:43

离婚未办登记后患无穷 

  【案例事实】


  网友来信问:
  我有一个朋友,在一个生日舞会里认识了她的先生,两人一见钟情,三个月后两人闪电结婚,宴请亲友,好不热闹。可是好景不常,六个月后双方因个性不合,协议离婚。因为当初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不愿留任何婚姻记录,所以只签了离婚协议书,上面也有二个证人签名见证,而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三年后我的朋友再婚,并生下了二个孩子,可是他的前夫竟威胁她说要告她「重婚」及「通奸」。


  请问刘律师a>:
  已离婚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再结婚是重婚吗?为什么还会有通奸的问题?



  【解析】


  一、依据现行民法的规定,结婚只须具备「公开仪式」及「二个以上之证人」的形式要件及其他实质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没有向户政机关为结婚户籍登记,只是要受户籍法规定罚锾而已,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是,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以后的协议(两愿)离婚,却必须向户政机关办理离婚户籍登记才能发生离婚的效力,如果未办理离婚户籍登记,纵使已经签了离婚协议书,还有二人以上之证人签名见证,其离婚仍然未成立,而未能发生离婚的效力,两人原来的婚姻关系仍然继续存在。


  二、离婚未办理离婚户籍登记,依现行民法的规定,离婚并未成立,也不会发生离婚的效力,则原来的婚姻关系仍然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两人仍然是夫妻(配偶)关系,因此,如果一方再与他人结婚,就会有刑法的重婚罪的问题,如果与第三人之异性发生性关系,也会有刑法通奸罪的问题,而且如果妻再与他人结婚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将有被视为前夫的婚生子女的困扰。


  三、所以,两愿离婚除了应签立离婚协议书及有两人以上之证人外,应该至户政机关办理离婚户籍登记,才能成立离婚、发生离婚的效力。如果之前的结婚没有办理结婚户籍登记,嗣后如果两愿离婚,仍然应该先补办结婚户籍登记,再办理离婚户籍登记,这样两愿离婚才能成立、生效。否则,将会发生「重婚」、「通奸」及「所生子女被视为他人婚生子女」的后遗症,将带来无穷的后患,应特别注意。



  【参考法条】


  户籍法
  第十七条
  结婚,应为结婚之登记。
  离婚,应为离婚之登记。
  第三十五条
  结婚登记,以当事人之一方为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离婚登记,以双方当事人为申请人。但经判决离婚确定者,得以当事人之一方为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户籍登记之申请,应于事件发生或确定后三十日内为之,其申请逾期者,户政事务所仍应受理。
  第五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于法定期间为登记之申请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下罚锾;经催告而仍不为申请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下罚锾。


  民法
  第九百八十二条
  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
  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
  第九百八十五条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第九百八十八条
  结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第一项之方式者。
  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或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者。
  第一千零五十条
  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前项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认之诉。但应于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之。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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