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奔驰在哪 发表于 2009-2-6 17:01:08

考试作弊:一道法律难解的题

  今年高考期间,在山东潍坊、东营等地出现了所谓的“助考公司”,不法人员声称考生可以通过手机、寻呼机接收答案,全套答案的价格为3000元,而且保证能考上本科,在高考的第一天就抓到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的学生。除了高考,近年来各种关于考试作弊的新闻报道频传:今年1月21日中新网报道,江苏盐城人事考试中心对65名作弊考生全部被曝光并作零分处理。今年4月1日,人事部也向新闻界通报,因南昌两个执业药师考点发生严重舞弊事件,江西省人事厅两位副厅长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和警告处分,有关考点的考试结果也被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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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高考作弊镜头  高考考场FONT>

  一个人从上学起直到走上社会,一生要经历无数场考试。在学校里,有各种测验、期中期末考试和升学考试。走上社会,考试也不轻松。既有自学考试、研究生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学历水平考试,也有司法考试a>、会计师、经济师考试、职称外语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考试仍然是竞争和淘汰的主要手段。所以,“考试人生”的说法也许并不过分。
  由于升学、就业、求职,都离不开考试,考试越来越重要。有人说,有考试就有作弊,如同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犯罪一样。面对日益严重的考试作弊现象,法律还能保持沉默吗?
  
  考场现形记
B>  考试作弊,可以说是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科举考试中,做着当官梦的“范进”们也在想方设法地作弊。比如有一件清朝末年的小坎肩,上面用蝇头小楷抄满了四书五经,足有四五万字,并且“关键词”都用红笔标注。创造出“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考试作弊的智商当然也不会低了。
  在当今的高科技社会,考场也成了一个新技术的竞技场,各种作弊的新“发明”层出不穷,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趋势。比如在电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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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舞弊案中,就“发明”出了专用的BP机,使作弊更向规模化方向发展。随着手机的普及与功能的增强,利用手机作弊日益增加,如将耳机绑在袖子里,考试时将手靠近耳机佯装思考,实质在听通过手机传来的答案。女生则更方便了,有的干脆将耳机戴在耳朵上再用长发遮住,监考老师很难发现。还有可以利用手机发短信息,则更比BP机方便多了。此外,从小到电子辞典、掌上电脑,大到传真机、复印机,这些现代“武器”也会光顾考场。FONT>
 
  陕西咸阳高考手机作弊FONT>
  
  在网络时代,作弊的手法也搭上了信息的快车。比如在网上,有专门的关于传授考试作弊技巧的容,有一篇文章在分析考试的有利地形时,就总结出了“金角、银边、草肚皮”的所谓“经验”,甚至提到买一份精彩报纸放在前面以吸引老师的注意力,用的都是《孙子兵法》的招数。在网上,专门的代人考试的“枪手”广告也是经常可以看到,有代考TOFEL的、GRE的、四六级英语的等等,不时地发到网民的电子邮箱中,当然他们不会留下真名实姓和电话号码,而只会留下邮箱号码、QQ号码。在网上也有买方的身影,如有的人公然在网上招标“谁帮我通过司法考试a>,酬金一万元”。而且网络还可能与试题“亲密接触”。如今年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前几天,某网站对英语作文进行预测并有范文,而预测的题目竟与实际考题一模一样,难道只是巧合?而且在考试后,该网页即被删除,更让人生疑。
  夹带、抄袭、交头接耳、换卷子等传统的作弊手法当然没有因为高科技的运用而退出历史舞台,这些“经典”手段也不断有“翻新”。现在复印技术的发达,许多作弊者都会拉“手风琴”,就是把要准备的内容事先打印在纸上,再复印缩小,最后折叠成手风琴一样的纸条,由于体积很小,可以握在手中而不被监考人员发现,因而很是流行。有的考生带纸条的方法更是费尽心思,有的女考生将纸条藏在长统袜甚至文胸、裙子中。还有的特殊出版也成了作弊工具,如《实用英汉多功能词典》 、《2002年职称英语考试傻瓜词典》就曾经在市场很走俏,原因就是这些词典中编辑了大量职称考试教材内容,而参加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考生可以携带工具书进入考场。即使在人事部禁止这两种词典进入考场的情况下,也有人“张冠李戴”换上封面将其带入。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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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作弊手段监考人员敢抓吗?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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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手”代考是近几年来逐渐增多的现象,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不少防范措施,如将准考证一式二份,留存的一份带到考场上去逐一核对,但仍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有的考生在冲洗相片时,将替考者与自己的照片进行叠印或者干脆进行电脑合成,洗出来照片两个人都象。还有的考生将照片洗成超薄型,在准考证上贴双层照片,上面一层是自己的,下面一层是替考者的,准考证发下来后,再把上面一层揭掉。为了代考,还有人采取双报名的办法,即“枪手”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名,但在考试中,甲写乙的名字,乙写甲的名字。现在监考人员大多会要求考生在开始时即将名字写在试卷上,他们也有办法对付。有一种可擦性圆珠笔,写出来的效果与普通圆珠笔没有两样,但它可用橡皮擦掉,只要在最后交卷时把自己的名字改一下就行了。
  作弊是一种用不正当的方法而取得某种利益的行为,从广义上讲,作弊的主体不仅包括考生,监考人员及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也可能构成作弊的“共犯”。如监考人员利用安排考试座位,让“近水楼台先得月”;或者对作弊行为视而不见,采取放任的态度;以及在阅卷过程中,为考生非法加分、改分,都属于作弊行为。从作弊的方式看,既有考生自己作弊,也有监考人员放任作弊,甚至将答案或考题泄露给考生,帮助作弊。今年6月20日,在山西朔州市占义学校中考第95考场内,一名初三学生考卷就被其他同学a>抢夺,在求助于监考老师时,监考老师竞将其答卷作为标准答案递给其他同学a>,这种行为也应属于作弊。
  
  都是分数惹的祸
B>  目前作弊的形式由过去的考生个人作弊发展为监考人员与考生、考场内外共同作弊,甚至发展到大范围、有组织地作弊。虽然作弊的手法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从考试作弊的总体情况看,升学考试、英语考试、成人考试是作弊的重灾区。特别是一些高考舞弊案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很大,如湖南嘉禾县、广东电白县高考舞弊案,都曾经轰动全国。
  近年来,考试作弊呈高发势态,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在社会转型期,考试作弊表面上看来是为了分数,其实分数背后是利益。在竞争激烈的社会,考试就是一场竞技,带有很强的功利性、目的性,谁能在竞技中获胜,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及格与不及格、通过与不通过往往就意味着成功与失败、奖励与惩罚、荣誉与耻辱,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现在各种名目的考试都与考生的利益密切相关,比如中考,往往因为一分之差,要进入某名牌中学就要多付几千甚至上万元的所谓“借读费”、“培养费”。而对于高考,一分之差,就可能名落深山。而对于老师、学校,考试的结果也与他们休戚相关。学校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谁的考试成绩好,无疑为学校的招生增加了砝码。而一些学校也对老师有各种刺激、奖励政策,如果学生能考更高的分数,老师也能获得更多的奖金或晋升机会。而对于学校的校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考试成绩则也就是政绩。对于制作作弊工具、出售考试答案者,则明显是以营利为目的,“考试经济”已经逐渐成为一项产业,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在此找到了发财的“藏宝山洞”。
  作弊的盛衰也与社会的道德风尚有密切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对考试作弊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一些人认为考试是以“成败论英雄”,只要目的达到,哪管手段如何。由于道德上的麻木,对作弊行为逐渐地容忍、放纵甚至支持,导致作弊日益泛滥。加上对作弊的攀比、从众心理,认为如果别人作弊而我不作弊就会吃亏,所以一些考生也就跟着作弊。
  考试本身的不科学也是作弊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素质教育的口号提出已经有许多年了,但教育改革的道路还是任重道远。有的考试,仍然侧重于死记硬背,这些内容可以说只能反映学生背诵记忆的能力而不能反映其他,面对内容庞杂、压力巨大的考试,有的考生于是就采取作弊手段,投机取巧。当然一些考试试卷设计技术上的漏洞,客观上为作弊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一些标准化的试题,因为都是涂圈,就非常容易被抄袭。
  现在的文凭贬值,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考试作弊。一些单位人才a>高消费,动辄就要本科生、研究生,甚至打字员还要本科生,大专生免谈。由于文凭在贬值,在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下,许多人迫切需要“混”得一张文凭,而一些成人办学单位正好找到了创收的好机会,只要来钱就发文凭,至于考试只是形式而已,这就难怪考试作弊日益司空见惯。
  考试仍然是评价和竞争的主要手段,尽管考试本身存在各种弊端,但是目前仍然没有发现比考试更好的选拔人才a>方法。如果说考试是一种竞争的程序,作弊则是对这种程序的破坏。公平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作弊是对这种平等竞争的破坏。作弊之风助长了考生的投机取巧之风,因为可以作弊,有的学生就不上课,只在考前复印一下笔记,再到考场上去“发挥”,长此以往,将会动摇教育制度的根基。而且作弊还会对考生的心理会造成不良影响。近日,兰州市某中学的一位初二女生,就因为在生物考试中作弊被发现,回家后感到无地自容而跳楼自杀身亡。其实,不管考试作弊是否会被发现,都会给考生心理上带来不良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作弊与盗窃、制假贩假在某种意义上是一样的,都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德法并治作弊
B>  作弊当然不是中国人的专利,老外也作弊。作弊也不是现代人的专利,古人也作弊。问题是,对待作弊,是否也象足球“黑哨”一样需要司法介入?作弊的性质是违纪还是违法?目前处理作弊的各种规定在法律上生效吗?如何认定作弊?如何在法律上处理作弊问题,这些都是一系列排在法律面前的难题。
  要防范作弊,必须要有一定的技术手段。即使在中国古代科举考试中,也有相关的防范措施。如明朝时,考生必须填写三代的姓名、籍贯,入场要进行“搜检”,进场之后要锁门,还实行巡逻制,交卷后要糊名,考场由军士看守等等。然而,在作弊者都开始使用高科技手段的今天,考试管理部门如果不能提高技术含量,显然是不能适应时代要求的。一些考试管理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准考证照片采用激光照排而不是直接粘贴,以及采用磁卡、IC卡准考证等防止替。在今年的高考中,广州、深圳和东莞通过“网上远程巡考系统”对高考现场进行全程监控,山东成武县通过放在考场的指纹鉴别仪,对考生的指纹与报名时的指纹进行比对,发现了一名“枪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仍然是人们进行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作弊是一种违背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社会舆论环境形成了一个反作弊的强大氛围,人们就会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反之,人们就会认为作弊情有可原,为作弊者说情。治理作弊,同样需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应当在日常教育中,增强考生的诚信观念。在道德建设的尝试方面,有的学校设立无人监考考场,因为被允许进入无人监考考场的,本身就是一种荣誉。另外,可以逐步建立考生违纪舞弊的档案记录,作为个人信用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求职、晋升等领域使用这些资料,这也必将加大作弊成本,使一些考生在作弊时望而却步。
  但是,由于道德手段的非强制性,法律手段仍然是解决考试作弊问题的最终手段。今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被逮捕的学生大多数是花钱请人代考的人或者是专门为他人考试的“枪手”。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如果阴谋欺诈的指控成立,这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也许有人会觉得美国是在小题大作,不就是作弊吗?但仔细分析一下,美国的做法并非是毫无道理的。试想,如果恐怖分子通过作弊通过托福考试的,通过后就可能能在美国留学,也就可能上什么“飞行学校”,也就可能再去驾机撞大楼,这种可能性不就是威胁吗?相对于美国而言,其实在我国古代对作弊的处罚更厉害。如果在殿试时作弊,就会犯了“欺君之罪”,不仅会掉脑袋而且可能株连九族。
  违法行为按照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作弊也是这样。对情节较轻的作弊,只是一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或犯罪,就象普通的盗窃十块八块钱并不能被被判刑一样。如小学生在普通的期中考试中作弊,就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妥的。
  而情节较重一点的,可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对此,可以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如该门考试以零分计算或者取消考试资格,再严厉的是取消一定期限甚至终生禁考,比如《国家司法考试a>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就规定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及其他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将会被终生禁考。教育部在7月4日发出的关于制止违纪舞弊的通知中,规定对雇人替考者和“枪手”,都要给予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处分,若系在职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当然,情节严重的作弊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决定某一种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最主要的就要看它的社会危害性。作弊盗窃分数,就可能使原本可能通过考试的人由于“鸠占雀巢”而失去机会,这种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时是非常巨大的,危害性远比盗窃几千块钱更严重。作弊反而通过考试,对认真学习的学生是不公平的,客观上也使得其他学生所取得的成绩贬值,为什么一些文凭现在不值钱了,就是因为考试作弊太严重,通过太容易了。更何况作弊不仅是对社会诚信的巨大破坏,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如果每年高考都不断爆出作弊丑闻,则高考制度的信誉必将得不到保证,最终受损害的是广大学生。而发生在高考中的有组织的团伙作弊,后果则更为严重,可能造成一定范围或地区的重考,这种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如果不用刑法调整,就不能体现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的相适应。所以,应当对专职代考、组织多人作弊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法无明文不为罪,应当在立法中规定作弊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就是对考试相关的作弊行为进行法律惩处。如在招生考试工作中索贿受贿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制造假身份证的、利用考试进行诈骗的、作弊中对监考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的,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教育领域,目前对考试作弊的规定主要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今年7月4日教育部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以通知、意见、规定等非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考试作弊进行规定,缺少法律的权威性。
  当一种社会现象的危害性足够大的时候,就需要司法介入,比如足球黑哨就是这样。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学校自行其事,对同样的作弊,各家处罚不同。如北京广播学院规定只要学生作弊,校方就会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凡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除确实有 悔改表现的不准正常补考,并没有规定退学、开除一类的处分。而有的高校则有禁考、零分、取消学位、不准毕业等不同的规定。所以,如果国家不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规定,处理作弊问题上的无序状态必然会继续下去。
  制定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可以说是将考试制度纳入法制化的必然选择。在《考试法》中,应当明确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我国台湾地区的考试院就有很大的权力)。还要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作弊,对作弊行为的认定程序、以及对作弊的处理、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等,改变以往作弊都是监考人员单方说了算的情况,并且对认定作弊的,应当允许考生进行申辩,这些内容均应通过《考试法》加以规定。有了法律,考场的天空会更宁静。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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