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ejiao13 发表于 2009-2-6 17:01:12

隔离“非典”与法

  说起隔离,人们马上会想到:党员违纪被纪检部门隔离审查,违法人员被公安机关隔离盘查。对传染病的隔离却了解不多。传染病的隔离是指将传染病患者、可疑患者同别人分隔开来 ,使之互不接触。其既不同于党员违纪的隔离审查,又不同于违法人员被隔离盘查,而是对传染病患者、可疑患者进行治疗和观察的一种措施。隔离的方式有住院隔离(传染病院、普通医院的隔离病房)、设立临时隔离室、家庭隔离和集体隔离等。可见,隔离是防止传染病传播的一种重要措施。近日,有媒体报道:有的地方出现发烧病人逃逸,疑似病人擅自离开医院等拒绝隔离的情况。这不仅是公民的道德问题和认识问题,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最近发现的“非典”病毒是靠近距离飞沫通过呼吸道传播的,切断这种传播途径的难度很大。在目前还没有研制出有效的防治疫苗情况下,为防止病毒传播,保障大多数人的健康,对“非典”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是卫生防疫部门依职权实施的行政手段,不但有医学依据,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非典”已经国家卫生部确定为传染病病种,“非典”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有义务接受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拒绝隔离治疗的,公安部门有权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其亲属和所在单位有义务予以协助,否则将构成违法。由此可见,对“非典”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既是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又是其法定义务和 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是其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不仅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而且对拒不接受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人,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非典”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抗拒隔离治疗,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治疗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典”病人抗拒隔离治疗,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上述第四项中所称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是《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3)对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非典”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明知自己患有这种严重传染病,抗拒隔离,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对“非典”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不力,或对上述人员放任自流,造成“非典”病毒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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