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dregq 发表于 2009-2-6 17:01:29

变“严打”为常打

  从1983年我国开始第一次大规模“严打”斗争以来,“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简称“严打”)的提法一直不断出现于各种文件、报告及新闻报道之中,甚至把“严打”作为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方针。笔者认为,“严打”的动机是好的,为了遏制犯罪不断增长的势头,但其效果未必尽如预期。而且“严打”的提法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重刑主义”,比较恰当的提法应该是“依法惩治各种犯罪行为”。
  首先,“严打”的提法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悖。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说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确定刑罚,而不是统统“严打”。
  其次,“严打”的提法与《刑法》规定的具体量刑原则相违背。《刑法》第62条、63条分别规定了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在具体的刑法罪名中,更有大量的从轻、减轻处罚条款。此外,具有正当防卫、自首立功、犯罪中止、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等情节的,也要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也不是一律“严打”。
  第三,“严打”的提法与《刑法》规定的基本任务也不一致。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的两项基本任务,二者不可或缺。保护人民就包括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被告人亨有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各种正当权利,使其受到公正合法的裁判。片面强调严打,容易忽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第四,“严打”的提法不符合法制精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这里的“执法必严”并不是指严刑竣罚,而是指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更要求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才能不断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近。
  第五,“严打”的提法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在“严打”斗争高峰期间普遍加重刑罚,导致量刑不均衡,造成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在阶段性“严打”风声过后,犯罪又会在短暂收敛后卷土从来。只有持久稳定地严肃执法,才能保证长治久安。1983年“严打”期间不少案件刑罚较重,又将上诉期缩短为3天,体现“从重从快”,最后又大批减刑,教训是深刻的。
  所以,笔者认为,对刑事犯罪应立足于“常打”,做到“法网恢恢”,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更好地遏制犯罪,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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