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神hpk 发表于 2009-2-7 17:12:13

基层法院有权“换场演出”吗?

最近,某基层法院因为被告人羁押在外地看守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犯罪发生地、被告人住所地都在该法院辖区,也不涉及行政区划变动,只是异地羁押),为了安全及审理方便,便在与该看守所邻近的某外地法院借审判庭进行了审理。对此有不同意见。此审判行为合法与否,问题的关键是基层法院有无权力到其辖区外开庭审案。对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有许多人认为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就当然不违法,事实上有许多法院也是这样做的。
    笔者认为这是违法的。现行法律规定了管辖,包括地域、级别、专属、指定等等,都是为了解决受案法院问题,但在明确受案法院后,法院的审理地点却不为法律所重视,当然大部分法院都是在自己的审判庭里开庭审理的,甚至可以说在自己辖区的任何地方也无不妥之处,但像题目所涉及问题,就是难点,也未见法学理论所及。
    先看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是笔者所见关于异地审判(因为案件发生地可能不在辖区内,因受案后行政区划的原因原审法院也可能不在二审法院辖区内),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里只强调了二审法院,依通常理解,在刑事诉讼法律中,法无明文规定则法院是无权进行行为的。反而推之,如果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的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就是画蛇添足之举吗?
    让我们再通过民事诉讼法来论证这个观点观点。众所周知,现在我国有三大诉讼法的划分,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类似规定 ,但在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该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可见,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是完全一样的,如果说刑诉法制定在前(1979年)民诉法在后(1991年)是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也没有涉及此处呢,绝对不是可能是那么多学者和专家的疏忽这么一句简单的话所能解答的。
    有人还要说,基层法院到异地审案只是简单的程序问题,现行法律没规定这是违反程序的,姑且算这个理由成立,但会不会给被告人家属和辩护人带来麻烦;如果案发地的群众想旁听,他们会不会自行乘车去外地旁听,如果不是这样,接受群众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如果是成心为了避开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案发地群众知情(相信外地也没多少群众去关心不是本地人犯罪,且犯罪也没发生在本地的案子),难道说这也不违法?
    司法的公正就是要求正义看得见,看得见的正义要通过审判程序来体现,既然审判地点都不对了,还有何公正可谈?撇开程序谈公正,无异舍本求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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