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ight 发表于 2009-2-11 10:15:25

每条狗都有权咬第一口

  华人在美国之初往往还会关心一下美国移民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旦取得绿卡或是入籍,多数人便会认为只要做个好市民,无需再花费气力了解美国法律。殊不知,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制高度健全的国家,平头百姓也常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邻里纠纷,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往往会事半功倍。本文介绍一个日常邻里纠纷引出的法律知识。
  年轻的管先生与妻子来美八年了。管先生先用两年的时间修完了电子工程专业硕士,并在一家中型公司做初级工程师。他工作出色,勇于接受挑战,颇得美国老板的赏识。老板不但帮他办下绿卡,还在最近提拔他为中级经理,管理二十几名工程师。管先生又逢乔迁之喜。精明的管太太在一处新开发的小区选好一栋小洋楼,不但地段好,交通便利,据地产中介宣称,该小区内将来的居民都是“中上阶层”,居住环境绝对安全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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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先生一家喜气洋洋的搬入新居。他每天下班回家,三岁的宝贝儿子小虎子总是第一个冲上来叫着“Papa”,而太太则把新家收拾得井井有条。每当看到这些,管先生心中总充满了不可言喻的幸福感。
  可是没过几天,隔壁的新房搬来了一对姓史密斯的黑人夫妇。起初管太太心理直犯嘀咕:不是说是“中上阶层”小区吗,怎么搬来老黑作邻居? 后来接触多了,才渐渐了解到对方的一些情况。原来,史密斯夫妻俩都有不错的工作:男的在一家车行任销售经理,女的则在州政府作职员。
  史密斯家新近领养了一只被遗弃的小黑狗,十分乖巧可爱。管先生一家也很是喜欢,私下叫它 “小黑子”。三岁的小虎子更是喜欢跑到史密斯家前的草地上和“小黑子”一齐玩耍。管太太也常常在一旁与新史密斯太太聊天,倒也其乐融融。
  好景不长,一向乖巧的“小黑子”在一次玩耍中猛地在小虎子手上咬了一口,立时鲜血直流。幸好及时送到医院,缝了三针。事后史密斯却一反常态,连道歉也没有。管先生在管太太的强迫之下曾硬着头皮委婉地提出医疗赔偿。但谁知史密斯先生却冷冷地说“请找我的律师a>”。虽然不久史密斯家就把“小黑子”圈养在后院,不再带到房前草地上,可是管家仍是蒙上了心理阴影。尤其是管太太,心痛宝贝儿子无故遭咬,担心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同时移恨史密斯夫妇“养狗为患”。她越想越觉得委曲,总是在管先生耳边唠叨,先是埋怨老公要息世宁人,继而迁怒于他,骂他活得窝囊。管先生被逼得没办法,只好找到律师a>,询问有无法律解决的途径。
  其实在美国狗咬人并不罕见。去年加州一对夫妻还因纵狗咬死邻居被判做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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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平平常常养只狗,也会带来不少潜在法律责任。对于管家的遭遇我门深表同情,对管太太的态度我们也能理解,但法律有时是不循私情的。
  究竟史密斯夫妇在“小黑子” 咬了小虎子事件中负不负责任? 首先我们应判断史密斯夫妇是否“应该”知道领养的“小黑子”有可能对小虎子构成危险。显然,史密斯夫妇对领养来的“小黑子”是否有“暴力前科”并不知情。另外,自从“小黑子”领养来之后,表现也良好。美国普通法有一个通俗的谚语:“每条狗都有权咬第一口”。换言之,史密斯夫妇只有在“小黑子”咬了它“生平”第一口之后,才应该知道“小黑子”有可能咬人。
  在这一事件之后,情况则不同:史密斯夫妇是应该知道“小黑子”有可能咬人的。我们可作适当的假设:若史密斯夫妇仍然放任不管,再出现“小黑子”咬了小虎子的事,史密斯夫妇是难辞其咎的,管先生也有权状告“恶邻”。
  还有一个法律事实需指出:咬人的地点也很关键。“小黑子”现已被主人圈养在后院了。假设小虎子又想念“小黑子”,悄悄跑来看望昔日的好伙伴,却被再次咬伤。因为史密斯夫妇已事先做了预防工作,而且又是发生在自己的私有的财产上,他们在法律上完全没有责任。又假如,几年后可爱的“小黑子”长成了凶悍的“大黑子”。 若有小偷潜入后院,“大黑子”为保家护院,不幸将小偷咬成重伤。小偷只能怪自己行为不检,根本无法律理据要求赔偿。
  管先生一家的遭遇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越来越多的新移民在美安家立业,逐渐融入主流社区。他们开始注重生活情趣,或者自己养宠,又或有邻居养。但他们往往忽视了随之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纠纷。愿此篇能给他们带来少许的启示。
  法律要点:
  虽然不是本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但是一般来讲,家养动物的主人对于归其所有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适用过失责任原则,比如宠物和家畜家禽。主人由于看管过失而造成动物伤人后果负责任。如果饲养的动物野性较大,则使用严格责任原则,主人要对所有伤害后果负责。
  出于宠物的特殊性,美国普通法又有法谚:“每条狗都有权咬第一口”,因为狗的主人不能预见狗咬人,则无须对第一口造成的伤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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