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xjcva 发表于 2009-2-12 13:38:18

“小眼睛”凭什么监督“大眼睛”

  偶翻一报(《南京晨报》2004年6月18日),某地反腐又出新招:让在中小学学习的干部子女履行一项特殊的使命,那就是监督自己做干部的父母,“通过孩子们天真的眼睛对父母进行监督,用他们无邪的天性来感化父母,防止家长贪污腐败行为的出现”。并赋予这项活动一个让人心动的名字:“小眼睛”盯“大眼睛”。
  这项活动不搞也罢,一搞倒让人糊涂起来:“小眼睛”凭什么监督“大眼睛”,就凭他是自家人,可以见到他人不能见到的内幕?就凭他是为人子女,可以说别人不好说、不敢说的话?就凭他是干部子女,拥有普通子女所没有的特权?
  “小眼睛”能不能去监督“大眼睛”?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第2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作为未成年人,他连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能力尚不健全,是否拥有监督他人的资格?本来搞腐败也不是什么“光彩照人”的事,也没有几个家长堂而皇之地当着孩子的面去搞腐败,况且随着反腐败的深入,腐败的花样不断翻新,腐败的手段更是层出不断,作为“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中小学生,是否具有判断腐败的能力?且不说让孩子介入成人世界对他们的成长是否有利,就是“小眼睛”的学习圈、生活圈,与“大眼睛”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也基本是属于两个世界,互相之间很难进入,交叉极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眼睛”既使有良好的愿望,又能否有效承担自己的职责?
  “小眼睛”会不会去监督“大眼睛”?父母与子女是以亲情为纽带的,这也是人间最基本的情感。即使受过多年教育、掌握诸多法纪知识的成年人,其大义灭亲尚且需要超人的勇气,需要坚实的道德支撑。将这样的任务交给不谙世事的“小眼睛”,是说明成人世界的无奈、无能,还是由于炮制者的残忍和浅薄?换句话说,“小眼睛”与“大眼睛”作为利益共同体,在极个别“大眼睛”被利益诱惑而浑浊不堪的时候,很难保证“小眼睛”丝毫不受污染。
  “小眼睛”敢不敢去监督“大眼睛”?从法律角度看,“大眼睛”是监护人,“小眼睛”是被监护人;从自然因素来看,“大眼睛”是成年人,“小眼睛”是未成年人。显然,“大眼睛”处于强势,“小眼睛”处于弱势。“小眼睛”去监督“大眼睛”,除了换来几句斥喝和几记响亮的耳光,还能得到什么?
  不依靠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不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a>和强有力的法律震慑,不依靠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靠这种变形走样的创新、造势作秀的制度(活动),无非为了博得无知看客、糊涂领导一声苍白的喝彩。除此之外,又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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